危急值(critical value)是指检验结果的极度异常,如不及时处理随时会危及患者生命的检验值。在危急值确认后,执行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临床医师进行联系,对临床医师提出警示。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制订与实施,能有效增强医技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提高医技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增强医技人员主动参与临床诊断的服务意识,促进临床、医技科室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美国临床实验室修正法案(Clinical and Laboratory Improvement Amendment,CLIA’88)、美国医疗机构认可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 Care Organizations,JCAHO)、美国病理学家协会(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5189:2012、患者安全目标(National Patients Safety Goals,NPSG)均要求临床实验室建立规范化的危急值报告制度,尽管危急值报告已有40余年历史,但由于检测系统、方法学、临床认知及临床能力的差异,危急值报告程序及步骤一直未能实现标准化。如何选择危急值项目及其界限、如何处置危急值将直接影响患者的安全。因此,提高对危急值的认识,并规范其临床应用,对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危急值通常是某种检验、检查结果出现时,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临床医师需要及时得到相关信息,并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这种有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或生命的检查结果数值称为危急值。
1972年危急值由Lundberg首次提出,现已被世界各地所采用。目前将其定义为:
(1)危及生命的极度异常的检验结果,说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如果不给予及时有效治疗,患者将处于危险的状态,或立即给予治疗可明显改善预后。一旦出现这样的检验结果,应立刻报告给临床医师,提醒其立刻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否则将会因为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而使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2)国家重大传染病,反映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患者的检验结果,如H7N9等。
界定检验结果是否正常,常用参考区间表示。当测定值落在参考区间时,通常意味着该检验结果正常。低于或高于参考区间,并且提示患者可能存在健康问题,而需作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该量值称医学决定水平。当一种提示患者可能处于生命危急边缘状态检验结果出现时,此时如能给予及时、有效治疗,患者生命可能得以挽救,否则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这种提示生命危险状态的检验结果才称作危急值。
危急值可包含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心电图等部门的危急值报告,危急值的应用还可根据临床需求制订个性化的危急值。以血红蛋白(Hb)浓度检测为例,不同科室可根据临床需求制订不同的危急值(如普通的科室可定为Hb≤50g/L,但新生儿室Hb≤100g/L、急诊外科Hb≤70g/L),同一病例也可以根据临床表现动态观测,制订相应危急值。
并非所有的检验项目都需要设立危急值,在制订这个项目表时应包括确实有意义的试验,而不能包括没有危急值意义的试验。项目太多反而容易降低临床对这些数值意义的认识和警惕,同时也增加了实验室的工作量。不同性质的医院,应根据其工作特点选择相应的检验危急值。
危急值项目的选择。
不同实验室纳入的危急值项目差异很大。危急值项目的确定应该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危急值项目的选择可由临床实验室列出“可能危急值项目目录”,然后由临床科室、检验科、护理部、医院行政管理部门等人员共同论证确定,“可能危急值项目目录”制订时,应首先考虑“其结果严重偏离可提示患者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检验项目,这些检验项目多为“结果异常是疾病发生发展的直接原因”,如钾离子、钠离子、钙离子、血小板、白细胞、血培养、脑脊液微生物检查、血药浓度等。有些检验结果的异常偏离是疾病转归的结果或表现而非原因,如淀粉酶、糖、肌酸激酶同工酶、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尿素氮、肌酐、血气等,亦能提示患者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这些检验项目亦应列入危急值项目。与疾病的治疗转归有紧密联系的检验项目及国家重大传染病,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检验结果,如H7N9等也可列入危急值项目。
危急值界限的确定。
(1)根据年龄、种族、性别等人口统计学特点来设置不同亚组的界限值。
(2)基于医学决定水平,提出可能危急值界限。
(3)基于医疗机构、不同专业科室的临床救治能力提出可能危急值界限。
(4)危急值界限确认时应考虑基于本单位检测系统的生物参考区间。
(5)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全国性的现况调查为基础,建立危急值界限数据库,并按照统计结果制订界限值。
(6)可参考公开发表的文献及循证医学的依据。
(7)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协商确定,尤其是急诊科、重症医学科、麻醉科、心内科、呼吸科、肾内科、血液科和消化科等科室的医师,与检验科就不同部门具体危急项目界限的设置讨论并达成共识,并经医院行政管理部门签字认可并发布。
(8)周期性地评估危急值界限,根据危急值发生频率及临床救治效果来调整界限值。
危急值的识别是危急值报告的前提。正确、及时识别危急值,首先要建立危急值的一整套管理流程、做好危急值相关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的责任意识;其次要严格把关检验和结果审核这两个识别环节,争取在检验环节识别和确认危急值,保证在结果审核环节不漏过危急值;再次,通过自动化检测系统、LIS、中间插件等自动识别危急值,并通过若干特殊信号(如颜色变化、闪烁显示、警示声音、对话框)主动提示或通知检验人员处理,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危急值的识别效率、识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缩短危急值报告时间,降低潜在错误的发生率。
(1)危急值报告体系应明确“由谁报告”“向谁报告”“报告方式/路径”“危急值复查政策”“危急值回读”“危急值接受确认”“危急值记录规范”等。
(2)如报告路径通畅且明确(住院患者、急诊患者等),应由危急值识别确认者或其他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向危急值使用者报告;如报告路径不通畅(如门诊患者、外院或社区患者),可由危急值识别确认者或其他检查人员以适宜方式向门诊患者管理部门、客户中心、标本送检人或联系人等报告,再由后者向危急值使用者转报/转递危急值信息。
(3)采用电话方式报告危急值时,报告接受人须向报告人“回读”患者及危急值信息。
(4)除传统电话报告方式外,可使用LIS、短信等电子报告方式,但上述电子报告方式须经临床认可,并须完整保留电子报告及接受确认记录。
(5)危急值采用电子报告方式时,须规定“确认接受的时间限”,如临床实验室在规定时间限未收到“危急值接受确认信息”,须立即进行电话报告。
(6)危急值电子报告“确认接受时间限”应由临床组织评定,最长不宜超过30分钟。
(7)减少危急值信息转递环节,缩短危急值信息转递时间。
(8)对于同一患者同一项目在不同时间点出现的危急值,均应报告,以反映患者病情仍处于危急状态或治疗后未见好转。
由谁报告、向谁报告及接受时间长度。
实验室程序必须包含危急值“由谁报告”“向谁报告”及“接受时间长度”(从报告到主治医师确认接受)。常规情况下检验人员应向住院/急诊患者的主管医护人员、门诊患者的主诊医师报告危急值,但多数情况下检验人员缺少门诊患者主诊医师的联系方式,此时应向门诊患者管理部门、客户中心、标本送检人或联系人等报告危急值。对于院外送检标本,如有诊所或诊所医师、委托送检方或标本送检人联系方式,检验人员应首先向其报告危急值;如没有,则应向客户中心报告并请其传递危急值信息。
危急值报告的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危急值报告方式逐步多样化。除传统电话报告以外,大多通过信息系统网络发送到终端计算机报警提示,以及短信发送到医务人员并需要确认回复的方式。危急值网络系统的使用,不仅缩短信息传递时间,也有效避免了错报、错记,提高了报告的准确性。网络或短信发出后须经主管医师回复确认。调查发现,危急值电子报告信息发出1小时后约有10.9%未得到回复确认,其主要原因在于被报告的临床医师或其他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和读取信息。因此,临床实验室通常在电子信息发送后,需要有反馈机制,如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确认,需再次电话报告。夜间危急值报告采用电话的方式可能更为迅速、可靠。电话报告危急值时,不仅要求接收人“回读”危急值,以减少错报或错记的发生率,还应询问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指征的一致性。
危急值报告的记录。
CAP要求:
危急值报告的任何信息均须文件化,包括“可识别的患者信息及危急值信息、报告日期及具体报告时间、实验室信息、报告人与接收人”。
危急值报告的监控、评估与调整十分重要。临床实验室应定期评估危急值报告体系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数据挖掘,评估危急值项目发生数、危急值项目结果和高低限范围的分布频率、危急值数量和患者人次的关系、危急值的实验室周转时间,以及危急值记录率和完整性、危急值“回读”率等数据,来完整地评估项目、危急值界限、危急值报告路径的适宜性和执行效果,并通过召开由临床科室、检验科、护理部、医院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危急值报告体系评审会,或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决定是否增加或删减危急值项目,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危急值界限,危急值报告路径是否需要优化及如何优化,报告时间长度是否适宜等,最后完成“危急值回顾分析与评估报告”。
(陈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