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兰(化名),37岁,与男友龚成(化名)备孕2年未能怀孕,故求助于医院。经过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检查后发现谢小兰“双侧输卵管阻塞”,两人商量后决定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治疗。因为接受这项治疗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及准生证,龚成伪造了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和假准生证。医院进行了相关检查后,在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时,工作人员未能辨别出证件的真假。根据女方的情况,采用标准黄体期长方案药物刺激卵巢,取卵后3天行胚胎移植。胚胎移植日龚成害怕自己的假身份证被发现,不肯来医院,无奈之下谢小兰花钱请了另外的男性陪同移植。行胚胎移植之前,工作人员在核对双方身份证时发现男方相貌与提供的身份证上的相片差异较大,且移植日出现的男性与签署知情同意书和取精日的男性非同一人,遂拿两人身份证去医院警务室核对,发现男方身份证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均为虚构,当时未予移植,全胚冷冻。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女方讲出了其男友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经医院警务室查实,龚成目前离异,与谢小兰为男女朋友,并未结婚,所提供的结婚证、准生证及男方身份证均为假证,但谢小兰自述治疗过程中的精液肯定是由龚成提供。
咨询医院医务科及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律师后,与病人双方签署了事件申明,事件处理如下:①目前胚胎予以冻存,病人交付胚胎冻存费;②建议病人办好结婚证、准生证、真实身份证,如6个月内未携带上述真实证件来院冻胚移植,胚胎将按知情同意书上的条款予以销毁;③下次冻胚移植前进行取精日冻存的精子与男方精子鉴定,证明受精的精液标本来源系同一人,才允许冻胚移植,鉴定费用由患方承担。该事件申明由警务室、院方律师及相关医务人员共同见证下签署。
2个月后病人双方去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明,再次来院拟行冻胚移植,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经鉴定精液属于龚成本人后,予以冻胚移植,成功妊娠。
医学上有大量证据表明年龄≥35岁的女性,卵泡数量及卵母细胞质量已开始下降,生育能力逐渐降低。本案例中的病人在医院就诊时,已同居2年,有正常性生活,但一直未孕,HSG检查结果提示:双侧输卵管堵塞,且女方年龄已37岁,实施辅助生殖助孕的指征明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能够造福人类,其伦理价值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不孕症诊疗中的伦理原则,是ART领域医务人员进行不孕症诊疗过程中的行为依据。此案列涉及未婚女性接受ART治疗的伦理问题。
虽然在医疗过程中尊重病人的自我决定权是医学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医务人员必须在病人充分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提供医疗治疗技术,在进入辅助生殖治疗周期前医务人员必须告知病人,助孕夫妇必须为法定夫妻,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或护照、结婚证书及符合我国计划生育要求的生育证明。本案例中病人双方为男女朋友,在中国现有的法制框架下,两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在不孕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人双方进行了充分知情同意并且签订了进行辅助生殖治疗的相关知情同意书,患方仍然提供了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及生育证明。医务人员无证件真伪专业鉴别知识,难以完全辨别病人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因此工作中不可避免出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如何有效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是医务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利于病人的原则。本案例中,病人已经进入治疗周期,胚胎已经形成,移植胚胎时发现证件造假,经过医务人员、伦理委员会中的律师及警务部门的协调,在病人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将形成的胚胎暂时进行全胚胎冷冻,待病人双方完善相关资料后再进行胚胎移植,充分保障了病人的权益。
辅助生殖技术医疗的结果是新生命的诞生,因此,本着保护后代的伦理原则,孩子的权利和幸福不能忽视。该案列中接受助孕的两人为同居的男女朋友,一旦将来两人感情破裂,其后代可能面临生活在单亲家庭,不利于其心理和生理的正常发育。生殖医学伦理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女方或男方的权利和幸福,同时也是保护包括后代在内的所有成员的权利和幸福。人类生殖技术虽然可以满足女性不结婚也能生育的愿望,但是相比婚生子女,单亲后代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可能出现异常,也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稳定,从整体上而言是弊大于利的。如果事先知道两人不是夫妻关系,应拒绝提供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本案例提示:接受辅助生殖助孕的病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一旦发现证件造假,应不予治疗;医务人员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需耗费大量时间来处理类似事件,而鉴别病人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非医务工作人员的专项,如何更好地完善病人的身份识别系统,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也为临床工作提出了一个挑战。
在我国,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及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需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治疗的知情同意书,并且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要求: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的条件,只能算是同居。所有从事辅助生殖技术医疗工作的医务工作者都必须遵守国家部委的规章制度。该案列中两人属于同居,即女方为单身女性,已经不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女方虽然有自己的生育权利,但目前状况不符合法理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中的相关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暂时不能进行胚胎移植。
本案例中,病人男女双方为同居关系,女方双侧输卵管阻塞,不具备自然受孕的能力,双方有做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的依据,同时已经药物刺激卵巢、取卵并形成了胚胎,并且两人的行为也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站在病人的角度应该可以考虑进行胚胎移植,但是该角度不是基于法理的考虑。道德伦理与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法律具有相对于道德伦理的独立性和能动性,如果单从情理方面去考量该案例,有其局限性。
病人的未婚男友故意伪造假身份证和假结婚证,属于违法行为,即使没有从事犯罪活动,也应该受到警告或处罚。
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过程中,必须对患方进行充分的知情同意,应加强宣教,通过宣教增加病人的相关法律意识;同时在临床工作中,可以通过生殖医学中心伦理委员会讨论后制定一份关于证件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在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与病人签署该知情同意书后再实施相关治疗,以尽量保障病人的权益。
(李玉梅)
[1]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