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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历史悠久的人工授精技术

【案例叙述】

1728年2月13日,一声啼哭,划破英国格拉斯哥的隆卡德伍德庄园,古老的艾尔夏家族第十个孩子诞生了,取名约翰·亨特(John Hunter)。小约翰对大自然非常感兴趣,上树摘鸟巢,下地捕昆虫,整日与小动物嬉戏,拒绝上学,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无忧无虑地长大。年长他10岁的哥哥威廉·亨特(William Hunter)截然不同,他热情好学,受过良好教育,成为伦敦有名的产科医师、解剖学家和医学作家。1748年,20岁的约翰·亨特来到伦敦,在哥哥开设的学校里当助手。开始帮助哥哥解剖、研究死亡动物,很快展露出解剖天赋,天资聪慧的约翰·亨特仿佛找到了自己的宿命,在解剖室埋头苦干了11年。约翰热衷于人体组织研究,解剖过上千具尸体,对人体结构的了解也达到了前人不能企及的高度。同时,他也去几家著名医院学习外科学。他的好奇心永无止境,专注于实验、研究、推理,并把实验得到的技术用于治疗病人。于是,约翰的名气越来越大,1768年成为圣·乔治医院的外科医生。凭借对自然科学敏锐的洞察力和对真理执着的追求欲,约翰成为外科学的创立者,把外科手术从一项技艺提升到科学技术的高度,被誉为“科学手术之父”。

1770年某一天,一位年轻商人携带妻子慕名来拜见约翰·亨特医生,他因患有严重的尿道下裂,阴茎呈腹侧屈曲畸形,勃起时畸形更严重,同时有尿道部分缺损,难行正常性生活。这对夫妻期盼后代的眼神令善良的约翰医生动容。于是他将该商人的精液收集在用布料包裹的保温杯里,再放入黄铜制造的注射筒里,注射到商人妻子的阴道内,几次尝试后,商人妻子成功怀孕生子。由于隐私,约翰医生一直守口如瓶,后来,他的一个表兄在一篇匿名文章里提到这个实验,才为众人所知。于是人类辅助生殖记载,把世界上首例人工授精技术成功妊娠分娩定为1770年,至今已有251年历史。

此后,由于人工授精技术主要限用于农场动物和家畜的繁殖。而人类人工授精技术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后,才又得以继续。1844年,威廉·潘科斯特(William Pancoast)报道第一例供精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890年,美国杜鲁门·森(Truman Sen)将此法用于临床。20世纪50年代,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中心谢尔曼(Sherman)等科学家,利用液氮长期冻存精液获得成功。1954年,美国邦吉(Bunge)实行首例应用低温储藏精子,复苏后实施人工授精成功,开辟了人类人工授精技术的新时代。精子冷冻技术的成熟,为供精人工授精临床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遗传与优生学研究的兴起,人类的家庭结构、经济状况、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等的改变,申请接受人工授精的不育夫妇越来越多。多年来无数人工授精婴儿的出生,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幸福和天伦之乐。

我国湖南医学院于1983年用冷藏精液人工授精成功。1984年,上海第二医学院应用精子洗涤方法人工授精成功。

如今,人工授精已成为不育不孕夫妇简单而又主要的治疗手段之一。据估计,美国每年约有5 000~10 000名人工授精婴儿诞生。随着现代生殖医学的发展,优生学、遗传学、男科学与生殖医学互相渗透,人工授精已不再是单纯解决不育问题,还可能促进了“优生学”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基于遗传学家米勒的主张,美国罗伯特·克拉克·格雷厄姆(Robert Klark Graham)为了“保存和传承最优秀人类的基因”,于1980年成立了非营利性的“诺贝尔奖得主精子库”,三名诺贝尔奖获得者和许多优秀人才贡献了自己的精子。1980—1999年的19年里,一些夫妇从这个机构获得免费捐赠的精子,共出生了215个孩子。尽管“诺贝尔奖得主精子库”于1999年关闭,但它引起的轰动和后续影响至今仍在。可是随访发现,“诺贝尔奖得主精子库”的精子亦未能创造天才。这些携带“天才基因”的215个“天才的后代”,成就和能力并不比普通人高。

欧美的人工授精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英国曾有“医生生子三千”的案例;美国一名医生用自己的精液给数百人进行人工授精,被判入狱200多年;美国某精子库被指控在捐精者资料上涉嫌欺诈,使用精神分裂症病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产子:根据精子库当年的网站资料记载,该名捐精者拥有蓝眼睛,具备音乐天分,智商达160,是神经科学工程博士生,被形容为捐精的完美人选。但实际上捐精者患有严重精神病,其精子被26个家庭用以诞下36名孩子。

【医学观点】

人工授精是指通过非性交方式将精液送入女性生殖道内,以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技术。根据精液来源可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根据精液注入部位又可以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宫颈管内人工授精和宫腔内人工授精等。

夫精人工授精适用于男性因性功能障碍(勃起障碍、逆行射精)、生殖器畸形(严重的尿道下裂)及心理因素等,导致性交不能和轻度少精、弱精、精液液化异常;女性阴道痉挛、宫颈因素、生殖道畸形及心理因素导致性交不能。不明原因不孕、免疫性不孕也可以采用夫精人工授精来增加受孕机会。

夫精人工授精比较容易被社会接受,因为它比较接近自然生育,而且操作简单,风险小,很少有并发症。

供精人工授精适用于无精子症、死精症和严重少、弱、畸形精子症及梗阻性无精者,性传播疾病(如HIV感染)者,男方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者。病人夫妇可以申请采用捐献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治疗不育和避免不健康后代的出生。

供精人工授精的治疗过程与夫精人工授精相同,只是精液来源于正规的人类精子库。正规的人类精子库的精子来自经过严格筛选的志愿者,他们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和遗传病,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者不会因为利益私自出售精子,同一来源的精子用于治疗时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大大减少了将来供精后代近亲通婚的可能性。

人类精子库仅给具有资质的生殖中心提供精子,病人通过正常渠道申请供精治疗可以保障治疗的安全性,减少将来的纠纷。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从事买卖精子的勾当,这样的精子没有经过严格的筛查,不排除存在传染病、遗传病等风险,将来可能也会引起亲子归属的纠纷,故不孕夫妇在求子道路上应该明察秋毫,到正规的生殖中心就诊。

【伦理讨论】

夫精人工授精是属于非自然的生育方式之一。因此,夫妻双方应向获批准证书的生殖中心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知情选择的内容)。尤其对严重少弱畸形精子症、严重梗阻性无精子症及严重遗传性疾病等病人,更应充分告知,并给予充分考虑时间。因为该类夫妇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获得与男方有血缘关系的子代。

供精人工授精使用的是非配偶的精子,改变了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关系,面临较多的生殖伦理问题:其一,供精来源于夫妇之外的第三人,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而接受治疗的男性则为孩子的社会学父亲,即孩子有两个父亲,一个母亲,这不符合传统人伦;其二,供精来源的孩子成年后,是否应该告诉他实情,能否剥夺他的知情权。如果供精者要求带走孩子,或社会学父亲不想养育这个孩子,应如何处理;其三,部分人看到了其中的利益,暗地买卖精子,使供精商业化、利益化,这不仅无法保证精子的安全性,而且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可造成同父异母结婚的概率增加、医源性疾病传播和家庭成员结构复杂等;其四,某些国家允许单身女性及同性恋者申请供精人工授精,这是否符合人伦,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等。

对于这些问题,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态度和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国情,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提出了人类精子库的技术设置和规范化管理,应遵循更高、更具体的标准。对于无法或不适宜采用丈夫精子来源的不育夫妇,要求使用第三方精子来解决生育问题时,医生应尊重病人的选择(尊重原则);进行全面的医学心理、家庭和社会的评估,告知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病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最佳治疗方案(有利于供受者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对夫妇双方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充分告知,如对出生后代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后代原则);禁止使用“名人精子库”“博士精子库”、大学生地下买卖精子(严禁技术滥用原则和严防商业化原则);精子的来源从正规的精子库中获取,才能做到供精者与受方夫妇互盲、供精者与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医务人员互盲,供精者不被告知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工授精(社会公益原则);在生殖伦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供精人工授精(伦理监督原则)。

坚守这些原则有利于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使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但是,仅靠上述管理办法和伦理原则,仍可能无法杜绝精子买卖的风险。

【法理讨论】

国外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时间较早,许多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用以规范该技术的实施:加拿大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能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以享受保险,对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都有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则规定在婚姻关系稳定的基础上,对于确实无生育能力或者有男性遗传疾病的夫妇,可以从精子库中免费获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冰岛由于人口稀少,为避免人工授精可能造成的血缘关系混乱,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对供精者记录详细的生理及社会信息,同时对接受授精者也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登记。

由于供精人工授精打破了传统的血缘关系,也面临一系列法律隐患。最主要的法律问题就是利用该技术出生子女的家庭身份和由此而引起的亲子关系确定、抚养、继承等问题。

1973年美国统一亲子法和1988年英国家庭法改革条例均明确规定了与生育母亲具有法律夫妻关系丈夫的父亲地位,且女性接受供精人工授精,必须经由丈夫的知情同意。而在1991年,我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夫妻离婚后利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复函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而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明确了此类子女的合法地位。因此,经由人工授精技术生育后代的亲子地位及其他权利受到国内外法律的充分保障。

人工授精尤其是供精人工授精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及遗传病、传染病发生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供精人工授精必须严格管理。我国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向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利用精子库。各地的精子库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由国家卫生系统有关部门统一审批并且定期复查校验。

【情理讨论】

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育方式,为许多特殊群体带来了福音。他们或是由于男性无生育能力而严重自卑,或是由于遗传性疾病而苦不堪言,不管是哪种境遇,都在影响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人工授精技术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曾出现一些歧途,例如一些无法满足现状的人群不断在寻求“优化”后代的途径,闻名遐迩的“诺贝尔奖得主精子库”便是人工授精技术发展的特殊产物。因医学需要进行的人工授精理所当然应该得到支持,而如果是为了生育出所谓的“优质”后代而筛选出特定来源的精子,则是为了满足一部分人的私欲,其后果也是难于预测的。没有人文道德约束的医学科学,会将人类文明引入歧途。

【社会舆论】

人工授精是最先开展的辅助生殖技术,冲击着社会文化,自然也包括宗教,不同的教派对于人工授精的接受程度不大一致。犹太教认为,在没有其他治疗方法的情况下,不孕不育夫妇可以接受夫精人工授精生育孩子;但是对供精人工授精仍持反对的态度,他们认为使用供精会改变血统,引起传承的问题,如果供精来源于异教徒,那么这个孩子就是异教徒,如果这个孩子是个女孩,她是不能与牧师结婚的,所以犹太教严格限制供精的使用。罗马天主教认为,夫精人工授精不是取代夫妇同房而只是作为一个促进生育的方法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坚决反对供精人工授精和赠卵,强调这是对婚姻及配偶尊严的亵渎,是一种淫乱的行为。新教各教会和伊斯兰教都认为,可以接受夫精人工授精治疗,但坚决反对使用供精、赠卵及代孕。

人们对于供精人工授精治疗颇有争议。保守派认为,供精出生的孩子与家族继承人没有血亲关系,以后也不能继承家族血脉,故绝不会接受供精治疗。开明的人们则冲破了传统思想的禁锢,不计较血亲关系,更注重社会学关系。一家人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的幸福与温暖,已然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没有孩子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可能导致家庭失和、夫妻感情破裂。只要怀着单纯的想法,而不是僭越伦理和法规半分,供精人工授精给不孕家庭带来的就会是幸福和希望。

【小结】

世界首例人工授精成功至今已251年,人工授精技术已经普遍应用于临床,数以万计的不孕夫妇借助此技术获得子代。夫精人工授精无可厚非,而供精人工授精涉及了一系列的医学、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医学范畴上,精子库的质量安全、取精、受精过程的规范操作,有利于后代的生命健康;从伦理和法律角度,供精人工授精需要明确保障后代的亲子关系与法律地位。然而一部分人为了满足不切实际的欲望而随意选择自己的后代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人工授精技术需要在法律和伦理的规范下实施,严防技术滥用,严禁商业化,确保该项技术切实惠及更多有需求的人们。

(于修成)

参考文献

[1]JG SCHENKER U. Women’s reproductive health: monotheistic religious perspectiv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ynecology&Obstetrics, 2000, 70: 77-86.

[2]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dCgHv/iZOYc4/HooQJhvKmyhQpBN1lGug7CaWc8weCwshHntJk9F8kJCu3t6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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