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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件审核规避冒名顶替

【案例叙述】

张玲(化名),女,28岁,继发不育2年。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于某生殖中心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助孕。经术前检查,病人符合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且无禁忌证,结合卵巢功能评估,给予长方案药物刺激卵巢,获胚8枚,移植2枚,冷冻6枚。新鲜周期移植未怀孕,建议休养3个月后复苏胚胎移植。张玲在3个月后按照人工周期安排冻胚复苏,在夫妻双方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审核身份证时,工作人员发现男方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相片略有差异,调出档案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脸型相同,但五官确有不同,再核对签字,完全不同。这时,当事者张玲情绪激动,指责接待人员是故意找茬,说自己不可能和不是自己丈夫的人来做胚胎移植,要求接待人必须给安排签字,预约移植,否则将向医院领导投诉。接待人员不为所动,她就开始哭闹,想引起周围病人的同情。接待人员及时叫主治医生前往,主治医师确认此男性不是张玲的丈夫。张玲才说出实情:自己丈夫精液检查是正常的,因为自己一直没有生育,便经常指责、疏远自己。取卵周期移植失败后,丈夫拒绝前来做冻胚复苏。据她观察和周围朋友反映,男方可能有了婚外情。为了尽快怀孕,挽回婚姻,张玲找到了和丈夫身高、体重、脸型相仿的朋友前来顶替丈夫签字,没想到被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识破。真相大白后,在主治医生的劝导下,张玲决定重新考虑自己的婚姻和生育问题。

【医学观点】

病人夫妇因女方“双侧输卵管梗阻”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助孕。经术前检查,病人符合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且无禁忌证,病人28岁,属年轻病人,卵巢功能无异常,给予长方案药物刺激卵巢,获胚8枚,移植2枚,冷冻6枚。新鲜胚胎移植后,为了提高累计妊娠率,使病人获得更好的妊娠结局,所以将剩余胚胎冷冻。病人新鲜周期未怀孕,建议休养3个月后行冻融胚胎移植术。诊疗方案及流程无异议。本案例中问题出现在冻融胚胎移植前的证件审核环节,属于法律监管范围。

【伦理讨论】

有利于病人原则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重要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不孕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所以冻胚移植需取得夫妇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医疗机构严格核实结婚证书,确定双方夫妻关系,符合有利于病人的原则。

医疗机构严格审核结婚证书的行为也避免了部分病人通过假冒他人进行胚胎买卖的行为,符合严防商业化的原则。如未发现证件造假问题,会损害医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其子代产生不良影响,进而违反保护后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在医疗服务的政策和行为中公平、正直地对待每位病人,医疗机构按照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在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之前严格审查病人证件。本案例中护士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坚守原则,没有因为病人的威胁而放弃原则,体现了公正原则,也避免技术滥用的风险。

知情同意原则是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重要内容,胚胎作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行冻胚移植时必须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夫妇双方自愿签字后,才可进行冻融胚胎复苏移植。本案例中妻子在丈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自己采用找人顶替的方式,试图逃过工作人员的审核,辅助生殖技术执行机构在不能完成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自然不能实施后续措施。

医务人员在进行辅助生殖技术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社会公益原则。要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案例中医务人员认真审证的做法符合社会公益原则。

【法理讨论】

原卫生部2003年印发的《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为不育夫妇治疗时,必须预先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该病人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避开自己的合法丈夫,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是违法的行为,作为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及时地发现冒名顶替行为,也会有连带责任。所以,作为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程对病人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要在保护病人隐私的同时,严格审核必须提供的相关证件,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情理讨论】

在农村,28岁还未生育,已经是大龄女性。该女性病人结婚3年,因为自己身体的原因未能生育,又经过近3年的治疗仍未果,进一步加大了心理压力。在最终只能选择试管婴儿时,该病人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可是,第一次胚胎移植失败,男方的歧视、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使积聚多年的夫妻矛盾彻底激化。随后男方的不配合,也证明了这一点。该病人在此时如果能得到心理疏导,及时调节好自己的情绪,先稳定家庭关系,维护好夫妻感情,再考虑后续的治疗,就很可能不会出现男方不配合的情况。该病人不但没有这样做,还避开自己的合法丈夫,想采用他人冒名顶替的方式独自进行后续治疗,是一种失去理智,违背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建议该病人接受心理疏导,平和情绪,和谐家庭,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行为。走极端,不惜以违背伦理、违法的行为来达到稳定家庭的目的,只能适得其反,是不可取的。

从另一角度看,男方的行为也是引起这个案例的导火索。生育问题本身不是一个人的事。男方仿佛事不关己,一味地责怪、嫌弃,这样的行为也不可取。

【社会舆论】

近年来,尽管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但是每次助孕的结局也仅仅能够帮助1/2以上的不孕夫妇成功受孕。不孕不育本身或者治疗过程都会造成病人夫妇一系列的心理压力。不孕不育虽不是一种致命性疾病,但由于生殖缺陷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病人特别是女性病人承受着极大的痛苦和压力,再加上不孕不育治疗过程复杂、漫长且充满不确定性,容易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不孕不育病人严重的心理压力,使其生活质量下降。失败后,女性承受更大压力,对急性应激更敏感。不断推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减轻不孕女性负罪感才是避免这类悲剧发生的根本措施。

另一方面,不论是什么理由,在生育孩子这个问题上冒名顶替始终是对自己、对婚姻、对子代均为不利、不负责的行为。因而生殖医学工作者、伦理学工作者更应当完善预防工作,除了审查校对外,更应当把关口前移,让病人自己能有正确的伦理意识和观点,尽量避免这样的问题出现。

【小结】

生育困难是夫妇双方共同面对的挑战,案例中男方只知一味指责,女方忍辱负重的态度是不可取的。任何行为都有道德、伦理甚至法律的约束。无论出发点是为了挽救婚姻还是拯救自我,违背伦理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谴责和追责。

(张斌 孙伟)

参考文献

[1]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2003. 01zI4d5WIEmWqz6XZjbp2EL7E63nz/NnX9lcQyy6+sSVEHEwChOi401JVtaxJ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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