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某院生殖医学中心迎来了一对年轻的夫妇:妻子李莉(化名)26岁,丈夫李荣(化名)27岁,结婚4年余,为了生育宝宝,四处求医,吃了不少苦,而且家中老人迫切地希望抱上孙子(孙女),无形中给小夫妻带来极大的压力。李莉平时月经不规律,经常长达6个月不来月经,用药后才会月经来潮。既往在其他医院诱导排卵10余次,均以没有优势卵泡发育或优势卵泡不排而以失败告终。夫妻二人几近绝望,来到生殖中心寻求治疗。
医务人员详细询问病史,完善相关检查后,李莉诊断为“原发性不孕、多囊卵巢综合征”,因排卵障碍,遂行IVF治疗。第一周期获得优质胚胎8枚,进行冷冻保存,2016年1月移植冷冻胚胎2枚,可惜未能怀孕,夫妻二人非常失望。后续就诊中,主诊医生耐心地告诉他们辅助生殖治疗的失败因素很多,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鼓励他们一定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治疗期间,夫妻二人矛盾重重,经常吵架,丈夫对于治疗的态度比较消极。
2016年6月拟再次冷冻胚胎移植,术前,中心工作人员检查档案,发现男方签字笔迹与之前不同,经过认真对比,确定并非同一人笔迹。遂联系李莉及其丈夫李荣,令人惊讶的是李荣表示并不知晓其妻子近期拟行胚胎移植,李莉支支吾吾地承认,男方签字是她自作主张找他人代签。说到这里,李莉伤心得不能自已,多年的求子路让他们的感情濒临破裂边缘,丈夫不愿意来医院接受后续治疗,并且多次提出离婚。于是医生和李莉及其丈夫进行了一次深入沟通,安慰李莉,告诉其丈夫,生孩子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一定要双方积极配合,并且李莉的情况并不糟糕,目前仍有数枚优质胚胎冻存在生殖中心,再次移植成功的希望很大。夫妻双方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表示会继续积极地接受助孕治疗。考虑其态度诚恳,并未铸成大错,生殖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后重新签订了知情同意书,销毁伪造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辅助生殖治疗流程中,移植冻胚前,病人夫妻双方需携带身份证及结婚证进行身份信息核查,共同签署胚胎复苏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医生需详细告知病人术中相关风险,所有环节均需夫妻双方本人共同完成。
本案的妻子李莉找他人伪造丈夫签字,侵犯了其丈夫的知情同意权,沟通后夫妇认识到所犯的错误,愿意继续维系夫妻关系,希望继续于本中心进行助孕治疗。由于此事并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考虑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所以生殖中心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同意李莉夫妇继续行冷冻胚胎复苏及移植。
伪造签字,即当事人模仿或直接在相关文件上,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其姓名,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在整个辅助生殖技术(ART)过程中;遵照尊重原则及自主原则,所有手术实施之前,医务人员必须对要求实施ART且符合适应证的夫妇了解实施技术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风险以及接受随访的必要性等事宜,病人有独立、自愿的决定权,医务人员必须尊重其作出的决定。在进行知情同意过程中,病人夫妇必须同时在场,在夫妻双方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理解后,在自愿基础上做出选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有特殊情况,一方无法签字者,可签订授权同意书,将签字权授予对方,公证后有效。
知情同意原则不仅可用来约束医方,同时对病人也具有约束力。配偶的同意和支持是ART知情同意实行的必要条件,家庭对病人的临床治疗有着重要影响。尤其对ART病人来说,治疗目的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后代,夫妻共同参与十分重要。夫妇双方必须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如果夫妻一方未知情同意,则无法实施。其目的是确保人类ART可以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以及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
本案中,女方李莉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未征得丈夫的同意,擅作主张找他人伪造丈夫签字,进行冻胚移植,违反了ART的知情同意原则和保护后代的原则,同时侵犯了其丈夫的知情同意权,如果未及时发现,甚至会损害医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其子代产生不良影响。考虑到夫妇二人及时认识错误,未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所以生殖中心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继续后续的治疗。
知情同意实际包含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密切相关。我国法律对病人知情同意权作了一系列保护性规定,知情同意以书面方式最为普遍重要,它从客观上记录了履行知情同意权的过程,也是医患双方维护自身利益、进行法律诉讼的重要依据,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知情同意权是一种人权,是对病人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医生应尊重并维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让病人获得同等医疗信息的权利得以实现,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及下一代利益,而病人也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权利。
本案中,妻子李莉找他人伪造丈夫签字,损害到了医方与其丈夫的合法权益,触犯法律。因为发现及时,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暂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妻子李莉迫切想要孩子,完成做母亲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丈夫李荣的同意和支持,是ART知情同意实行的必要条件,家庭对病人疾病的临床治疗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对于女方来说,治疗目的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后代,孩子也是夫妻共有的。在接受ART相关信息的告知时,夫妻共同参与非常重要。他们通过接受有关ART的充分信息和如实告知,共同研讨、决定治疗方案,有利于出生子代的身心健康及后续抚养问题。
由于辅助生殖与一般医疗技术服务不同,它不仅涉及夫妇双方的权益,更重要的还会涉及将来出生孩子的权益和福利。为了确保子代的权益,以及其能在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环境下健康成长,必须要求在夫妇双方都愿意的基础上实施此项技术,因此在进行知情同意过程中,夫妇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理解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并共同签署知情同意。
在实施ART技术前,取得有正当手续、符合病人真实意愿的知情同意是最基本的原则,是伦理原则落到实处的体现。这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ATR主体不受伤害,保护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包括医务人员、ART主体、后代及家系亲属,以防范不可测的医疗纠纷及潜在的对利益人的伤害。
(戴雪 钱云)
[1]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