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美国生殖医学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发布了一篇名为“供卵经济补偿”的推荐指南,其中要求:对供卵者支付过5 000美元补偿时需要正当理由,而总额超过10 000美元则是不恰当的。这就等于给供卵补偿的最高额度做出明确限制。虽然这一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鉴于ASRM在生殖医学领域中的权威性,很多生殖中心会参照这一规定执行。2011年4月,一名为Lindsay Kamakahi的年轻亚裔美国妇女,为自己及其他供卵者的利益,一纸诉状将ASRM告上法庭,认为其伦理委员会规定供卵者补偿金额上限的做法,违背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201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驳回被告ASRM提出的罢免动议,这就意味着原告的初步胜利。Kamakahi和ASRM的对峙,会是法律战胜医学伦理的又一案例吗?
因多种因素作用导致自身无卵可用或卵子质量差,越来越多女性不孕患者不得不走上“求卵”之路,但卵子的资源总是缺乏是不争的事实。在美国,虽然供卵处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严密监管之下,受者仍然可以比较从容选择供者。主要原因在于允许对供卵者的努力进行补偿,获得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公开供者的病史及相片。从供卵一开始,美国这方面的专业工作者一直认为支付给供卵者的款项是对供卵者“时间和努力的公平补偿”,一直反对把这种公平补偿变成对卵子的买卖。因此,ASRM伦理委员会为卵子捐赠补偿做出推荐指南,应该说是无可厚非。而现在ASRM的败诉无疑会给生殖机构今后供卵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的经济补偿环节带来很多困扰。
过高的补偿可能会过度诱导女性将自己投身供卵的风险与不适之中,而当补偿金的额度相对较低时,可以使低收入的女性不受补偿金的过度诱导三思而后行。更何况有些女性为了获得丰厚经济补偿,可能会对自己不适合进行供卵的健康状况有所隐瞒,这相当于供卵IVF过程中的定时炸弹。从经济角度考虑,在美国,不孕症治疗的大部分费用是不被医疗保险所覆盖的,只有15个州的生育治疗是被强制纳入医保范围内的。但是在这些州中,多数的保险并不包含IVF治疗。不孕症夫妇平均每个IVF新鲜周期都要自掏腰包支付过12 000美元(包括药费)。供卵增加了治疗费用,高昂的辅助生殖治疗费用使不孕症夫妇获得一个孩子力不从心。如果给供卵补偿提供一种自由市场环境,额外支出的费用将由不孕症夫妇负担,这将使更多的不孕症夫妇难以负担治疗费用。在中国,不孕症的治疗目前完全自费,若没有一个补偿上限的约束,接受供卵的不孕症夫妇的经济压力会更大。如果取消补偿金额上限,供卵市场将会变成什么样?供卵者获得的补偿将会增加,且区分广泛。对于特定族系或者外形的供卵者,他们获得的补偿金额将会不成比例地增高,这将涉及“优生”问题。卵子价格可能会像大多数外购物品一样,在很大范围内变动,并被视为商品化产物。这也违反了辅助生殖伦理的严禁商业化原则。卵子的遗传特性不是供卵的医学风险,决定着对供卵者的补偿金额多少。
从另一方面来说,人类卵子应该受到道德上的尊重,虽然卵子(或胚胎)并不等同于人类,但他们应该被特殊考虑,因为他们具备发育为人类生命的潜能,并且与工厂所生产的商品不同,它们是有道德地位的。虽然有人甚至极端地认为,只要向供卵者支付费用,就是把卵子捐赠商品化,但规定供卵者的补偿上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这种观点有所抵消。
作为医生,也并不希望将供卵补偿投入自由市场环境中,因为生殖医学正在不断拉大“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距,恐将成为只为富有群体服务的技术,这显然是违背医疗原则的。
还有一个有趣发现,在设定补偿金额上限的前提下,所吸引的供卵者很可能是从自由市场中,有资格获得更高补偿的个体,即那些受到过良好教育和有一定社会经济地位的人。这部分个体被认为能更好地评估供卵风险与经济利益,这使得她们比较不容易受到经济补偿这些“强制性”作用的影响,因为他们很可能有其他的经济来源,注意力也就不会在此。
基于以上观点,制定供卵补偿金额上限是十分有必要的。
但是,为什么ASRM会“败诉”呢?制定供卵补偿金额上限显然也存在很多不妥当之处。有学者对2011年9月~2012年6月来自11个欧洲国家(比利时、捷克、芬兰、法国、希腊、波兰、葡萄牙、俄罗斯、西班牙、英国、乌克兰)的63家生殖中心的1 118位供卵者进行供卵动机调查研究,结果发现47.8%的人供卵动机为单纯的无私助人,33.9%为助人+经济补偿,10.8%为经济补偿,5.9%为无私助人+自己治疗,2%为自己治疗。以上数据显示,单纯被经济利益驱使而进行供卵的个体实属少数,因此,并不能认为经济补偿的高低是供卵行为的主导因素,上限的设定更无从谈起。当然,补偿款会是一些女性进行卵子捐赠的原因之一,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将抑制女性的自愿性,并影响自主判断力而过度诱导女性进行供卵。虽然ASRM认为指导方针的存在,是为了保证生育诊所的收费保持在较低水平,是符合进行生育治疗病人的利益的。但卵源短缺,将会使众多等待生育治疗的病人失去治疗机会。而只有在自由市场中,他们才有机会获得这些珍贵卵子,这将驱使“消费者”愿意付大价钱去购买产品,而服务机构很可能成为胚胎的制造商。由于卵子的价格被划定了上限,消费者愿意为此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将会被生育机构获得。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无疑是受害者,他们并没有从定价协议中获得帮助,而获益增加的也不是供卵者,而是医疗机构。此外,ASRM声称制定补偿上限保证了大多数不孕症夫妇的经济利益,可以使进行供卵IVF的不孕症患者的治疗费用不会过于高昂,从而使供卵IVF更易实施。但得出这一结论起码需要收集等待进行供卵IVF的患者的大致经济状况数据,而不是统一制定5 000美元或10 000美元的上限。
供卵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项重要衍生技术,无疑为很多不孕症夫妇解决了生育难题,但是供卵的实施,一定意味着在一方获益的情况下而另一方利益受损吗?理想状况下,供卵并不是一场博弈。使供卵补偿走向一个更加公正的模式,第一步就是要摒弃一个概念,即供卵是一种完全无私的行为,供卵者只应该获得少量的经济补偿。很多供卵者进行供卵的动机是要帮助他人获得一个孩子,不能因为一部分供卵者的主要动机是经济补偿而制定补偿限额。如果对供卵进行更多的保险覆盖,或者由于受卵者按比例支付费用,那么供卵者将会获得更多的补偿,并且供卵IVF的费用不会大幅度增加。如果由保险公司而不是受卵者来承担额外费用,供卵者可以获得更接近市场化的补偿金额,并且不限制供卵IVF的进行,供、受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护,也避免了众多伦理争议。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部分规定,竞争者之间的定价协议是不合法的,这对竞争产生了消极影响。如果卵子捐赠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保护,那么,ASRM制定的这一指导方针则是一种赤裸裸的定价协议,是不合法的。但法律和伦理之间往往是存在冲突的。如果法律反对优生的存在,那么,法院可能会以此为由支持ASRM。法律应该体现和反映文化共识,但事实往往并不是这样。
另外,这桩诉讼案件突出了新技术与18及19世纪议会立法之间的紧张关系。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通过的用以打击强大国有公司(比如石油和铁路)垄断行为的法案,这比体外受精技术要早几十年。将新技术“套”在旧法律上是否恰当?法律更新和科技发展的同步性很难达成,怎样使两者并驾齐驱给政府管理部门及法律制定机构提出了挑战。
国外纯粹的公益性供卵最可能在亲姐妹之间存在,其次是很好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这在实际生活中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而在卵子分享模式中,不孕患者在自己取卵多的情况下,冻存一部分卵子,在自己完全完成生育目的后,真的出于爱心,也是可以无偿地进行公益性捐卵,或者仅收取少量的保存卵子的费用(卵子保存是要向卵子储藏机构交纳冻存费的)。其他情况下的卵子捐赠,恐怕或多或少都涉及商业性的捐卵。鉴于卵子相对于其他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特殊性,纯粹的市场化的卵子交易确实容易招致人们在情理上的反感,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应该是个明智的做法。但是,如何限制?限制什么?限制到什么程度等,这些问题恐怕很难有统一的说法和做法。
法院宣判后,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 of Ethics , American Journal of Obstetrics & Gynecology 等杂志相继刊登文章对此案件进行评述分析,从各方面阐述供卵补偿金额高低的利与弊。
纽约时报也迅速给出社论,认为供卵不是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这样做对供卵者是不公平的,若不是ASRM推荐指南的约束,供卵者可从这一市场中赚到更多的钱。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卵子很难被认为是谢尔曼反垄断法保护下的普通物品,申请联邦反垄断法的保护也许并不合适。
该案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发展和管理的影响可见一斑。
这一案件所体现的伦理冲突影响到了临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评论家已经在寻找加强的行业监管。
(杨琨 张云山)
[1]Ethics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 Financial compensation of oocyte donors. Fertil Steril, 2007, 88 (2): 305.
[2]KLITZMAN RL, SAUER MV. Kamakahi vs ASRM and the future of compensation for human eggs. Am J Obstet Gynecol, 2015, 213 (2): 186.
[3]BAYEFSKY MJ, DECHERNEY AH, BERKMAN BE. Compensation for egg donation: a zero-sum game. Fertil Steril, 2016, 105 (5): 1153.
[4]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5]KRAWIEC KD. Egg-donor price fixing and Kamakahi v.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 Virtual Mentor, 2014, 16 (1): 57.
[6]PENNINGS G, DE MOUZON J, SHENFIELD F, et al. Socio-demographic and fertility-related characteristics and motivations of oocyte donors in eleven European countries. Hum Reprod, 2014, 29 (5): 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