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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英国同性恋男子借母传代

【案例叙述】

27岁的凯尔·卡森是英国唐卡斯特一家超市的员工,同时也是一名同性恋取向者。他一直单身,但又渴望当上父亲,于是他多次求助于人工助孕诊所,希望能通过赠卵及代孕技术完成夙愿,但屡遭拒绝。在几乎无望时,他寻求已离异的45岁母亲安妮斯的帮助,没想到母亲毫不犹豫一口答应,还获得其前夫、即卡森亲生父亲的同意。最后,凯尔·卡森的精子和匿名女士捐赠的卵子受精后,在卡森母亲安妮斯的子宫中孕育,安妮斯于2014年成功剖腹诞下“孙子”迈尔斯。

虽然卡森通过自己的精子诞下迈尔斯,但按照当年英国法律的规定安妮斯与前夫才是迈尔斯的合法父母,最终他们利用领养渠道,获法庭首肯,让“哥哥”卡森领养迈尔斯,卡森才能正式成为迈尔斯的“父亲”。

很多人觉得卡森太年轻,决定太仓促,但他这样解释:“我不是选择做同性恋者,而是与生俱来的,我无法生儿育女,因为我实在没兴趣也没法与女人发生性关系。但当爸爸是我生命的重点,现在我总算做到了。我现在有了自己的儿子,我很开心。只要你能给孩子提供一个家,每个人都有当父母的权利。”

卡森是英国第一个通过代孕生子的未婚男性,也是第一个让自己的妈妈为自己代孕的英国人。媒体披露说,卡森最初曾设想让自己的一位女性亲属帮忙代孕,但没有成功。卡森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母亲居然同意为自己代孕。卡森的母亲回忆说:“当初他来找我的时候,我没有任何犹豫就答应了他的请求。有人觉得不理解,但我觉得没有什么,这个孩子就是我的孙子。”

【医学观点】

从狭义上看,代孕是指能孕育的女性接受委托,同意将他人的胚胎植入自己的子宫,由自己代替他人孕育和分娩新生儿的行为。在医学技术方面,借助赠卵及代孕,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可以实现安妮斯为卡森代孕的需求,但仅仅有医学技术的可行性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母亲为子女代孕的基础是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并具有生育的需求,此时母亲一般都属于高龄女性,不可规避高龄生育的医学风险。随年龄增加,多脏器功能趋于衰老,罹患内科疾病的风险进行性增加,比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均可影响妊娠后母婴的安危。因此,虽然母亲为子女实施代孕具有医学技术的可行性,但不容忽视的是需要面临的风险涉及高龄孕妇自身的安全以及胎儿的健康发育与成长。

【伦理讨论】

根据需求可以将代孕分为两种:一是医学因素的代孕需求;二是社会学因素的代孕需求。社会学因素的代孕(如:不愿承担生育后的肥胖或身材的改变等后果的代孕)由于其风险大于收益,从伦理学原则上看是不被允许的。但由于医学因素而产生的代孕需求(如:子宫缺如、畸形等),在一些国家获得批准。

成年期个体的性取向受到胎儿期性激素的影响。卡森的同性恋取向是与生俱来的,可以将其判断为由于医学因素而导致的无法正常生育。从公正原则出发,具有同样需求的不孕者,应该得到同样的医疗待遇、同样的服务态度和医疗水平。同时,为安妮斯母子实施代孕是对他们甚至是安妮斯的前夫的自主意愿的尊重。安妮斯母子在完全知晓该技术过程的风险与受益的情况下进行自主选择,符合辅助生殖伦理学的知情同意和尊重原则。

但是除了需要对就医患者保持尊重和公正以外,还要考虑对子代、利益相关方乃至社会的公正。亲属之间代孕涉及突出的生殖伦理困境——“同宫异代”。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扰乱了传统的人伦秩序,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同时,“同宫异代”的实施存在对于母体及后代的伤害性。在该案例中,安妮斯承担了其所本无需承担的高龄生育的风险,对其生命健康产生影响。而从保护后代的原则出发,不论卡森未来是否会娶妻生子,迈尔斯应该享有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孩子同样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例如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此外,“同宫异代”也可能使孩子因为身份问题产生较大心理负担。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对迈尔斯的心理发展的影响、迈尔斯长大后是否应该知情自身的诞生经历、迈尔斯能否接受自己的身份都未可知,如何保障迈尔斯的身心健康及知情同意权有待商榷。

为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还应该遵循严禁技术滥用和严防商业化原则。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特别是代孕技术在许多国家属于严禁使用技术,“同宫异代”的例子更是少之又少。如果完全抛开血缘,将女性的子宫视为“生育器皿”,甚至“租借”女性的子宫,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法理讨论】

1985年,英国政府出台《代孕协议法》,严禁商业性代孕和代孕中介,而自愿性的代孕和酬金给付得以合法化,但未明确代孕当事人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以及代孕协议的法律地位。1987年,英国政府出台《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进一步重申了《代孕协议法》的立场,并加以补充和修正。

《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坚持“分娩者为母”的定义,并进一步规定委托夫妻可以在孩子出生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亲权令,即取得父母身份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迈尔斯虽然是卡森的精子与供卵的结合,但却是经由安妮斯分娩,根据“分娩者为母”的法律,安妮斯与迈尔斯的母子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卡森进一步通过收养的方式正式成为迈尔斯的“父亲”,虽然这一程序已经获得法庭批准,但仍存在一点问题:卡森为同性恋者,目前仍为单身,并不符合《人类受精与胚胎学》中关于“委托夫妻”的描述。英国最新有关代孕的法律还补充规定,代孕的女性产子后只能把孩子过继给有两个成员的稳定家庭,比如夫妻俩。然而英国法院最终裁定,尽管卡森是单身男性,但可以申请“领养”,迈尔斯获得“领养”批准,因为卡森和米尔斯从法律上看是兄弟关系,领养并未违法。

虽然世界范围内关于代孕的立法逐渐从禁止到适度开放,但事实上真正需要代孕的群体非常小,而代孕将会引发大量的伦理、法律问题。从我国国情以及代孕风险与收益的权衡出发,原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

【情理讨论】

同性恋者同样具有生育的需求和权利,卡森多次向人工助孕诊所求助,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向自己的母亲求助。安妮斯自愿同意的动机可能是出于作为母亲的无私奉献的精神,或是自己对于子孙的渴望。总之,在亲情的“契约”下,安妮斯顺利帮助自己的儿子卡森生下一个孩子。这样看来似乎这次的代孕合情合理,但其中存在的对于人伦秩序的违背问题是情理所难以辩护的。人类的繁衍从来都是“传宗接代”的形式,而迈尔斯在其“奶奶”的孕育下诞生,这可不仅是一个小家庭的改变,而是人类繁衍规律的人为突变。

【社会舆论】

作为英国第一例母亲代孕,卡森和安妮斯的做法在英国社会引发了极高的关注。有人说卡森还太年轻,无法承担起作为单亲爸爸的责任;有人难以理解安妮斯为何愿意为自己的儿子“生”孩子,该如何清晰分辨“孙子”与“儿子”的区别。许多人由此发出“怎么能这样做呢?”“简直太离谱了!”的感叹。所幸英国已经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以清晰定位当事人的关系,并保障各方权利。而另一方面,英国更是鼓励亲友之间提供代孕服务以保障代孕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小结】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除了需要攻克许多医学难题,更不可回避社会伦理问题。“同宫异代”的特殊代孕模式显然是对于人类繁衍规律的极大挑战。“同宫异代”虽然在医学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但其中涉及的高龄生育的医学风险、后代利益保护问题、社会人伦秩序问题等都需要经过深刻思考。

(郑备红 叶丽频)

参考文献

[1]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2]PARLIAMENT G B. Surrogacy Arrangements Act 1985. Statute Law Database, 1985.

[3]STERN K.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 Bulletin of Medical Ethics, 1990, No. 63 (6741): 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2001. xroUxwTlg5EhkPs2nZTjp9XdlAj2GXBSEL7KmtoQrs2vYvKNRYDCQJ7un4OQ/f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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