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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变性人怀孕生子

【案例叙述】

2008年,变性人托马斯·比迪(Thomas Beatie)在美国同性恋杂志《倡议者》( The Advocate )刊登了一篇名为《爱的分娩》( Labor of Love )分享其由女人变性为男人,但又怀孕的历程,同时文章配图是托马斯身怀六甲的照片——凸起的肚子上配着一张男性面孔。该文章和配图,使托马斯成为全美乃至全球的舆论焦点,同时也引发了全世界关于“变性人生育”“男性怀孕”“代孕爸爸”等争议性话题的激烈讨论。

托马斯原名特雷西(Tracy),出生于夏威夷,24岁时与南希(Nancy)相识相爱。但因当时夏威夷州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特雷西决定变性。2000年,特雷西通过变性手术,切除了乳房,并使用雄激素补充治疗,成功地由“她”变成了“他”,并更名为“托马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男性。但当时特雷西实施的是不完全的变性手术,他保留了自己原本完整的由内到外的女性生殖系统。2003年,托马斯与自己的爱人南希正式登记结婚,并在经济稳定后渴望能够生儿育女。然而,由于南希曾患严重的子宫内膜异位症,于20年前切除了子宫,无法实现“母亲梦”。托马斯虽已是法律意义上的男性,但想到自己仍保留完整女性生殖系统,于是他决定自己生育一个孩子。下决定后,托马斯停止了雄激素注射,并在4个月后恢复月经,开始与南希寻求当地医院的助孕帮助。

然而托马斯和南希的助孕之路十分坎坷,遭受了来自社会、亲友等各方的压力。因变性人怀孕将引发巨大的法律、伦理等争议,托马斯夫妇寻求助孕的多名生殖医生都未给他们提供有效的帮助,甚至被部分医务人员报以歧视和嘲笑的态度。最终无奈之下,托马斯夫妇只好在精子银行购买精子,服药刺激多个卵泡发育后,在家中实施人工授精,结果托马斯第一次怀孕却因为多胎妊娠,宫内孕同时合并宫外孕而不得不去医院接受手术,同时失去了右侧输卵管。通过数月后,托马斯再次人工授精获得妊娠。幸运的是,这次托马斯并未遭受任何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并在怀胎九个月后顺利诞下一名女婴。

【医学观点】

案例中,托马斯因实施变性手术时保留了原本完整的女性生殖系统,从生理学角度来说,具备孕育生命的条件。如果经历了不切除原有的生殖系统的变性手术,停止服用药物后,原有的生殖功能是可以恢复的,其实是两个女同性恋者的生育需要寻求精子,只能借助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

而变性人在生育前长期使用激素替代治疗,对其自身及后代都可能造成影响。变性人为了维持变性后的外表,需要长期注射或服用激素(通常为雄激素或雌激素)。长期使用外源性激素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源性风险,例如长期使用外源性大剂量的性激素,对于生殖细胞和/或孕育胎儿发育及生产后代未来的生长发育是否有影响,目前尚无定论,较大剂量外源性激素可能引起脂代谢紊乱以及诱发心血管疾病等。

【伦理观点】

案例中的托马斯在寻求助孕过程中屡遭拒绝,甚至受到某些医务工作者歧视和嘲笑,这是严重违背医学伦理中最基本的尊重原则。医务人员走出尊重患者的第一步,患者感受到了被平等地、合理地对待,才会尊重医生,建立真诚的医患关系。

变性人生子引发的人伦问题倘若解决不当,后代将在社会和生物关系上的认识混乱,将对其自我认知、心理健康和成长都造成难以预估的负面影响,有违保护后代原则。案例中怀孕生子的变性人实际上同时具备了社会学的“爸爸”和生物学的“妈妈”的双重角色:在社会关系上,由于托马斯生子后仍以男性身份生活,因此,与孩子形成了父子关系,但是孩子的妊娠和生产又是由具有女性生殖功能的托马斯完成的,相当于“妈妈”的角色。此外,他还提供了卵子用于受精,从生物学上来说他也是“妈妈”。由此特殊孕育过程诞生孩子,其生物学、家庭和社会关系混乱,导致他们尚未出生就背负了一个复杂的社会人伦关系。而后,在父母抚养的过程中,还要面临是否告知孩子关于身世的真相,如何让孩子正确认识自己的出生,同时还要面对来自周围知情人士、社会舆论等压力。此外,外源性激素可能对变性人及其子代的健康都可能产生影响,无论从亲代还是子代角度,都将可能影响后代生存质量,这亦有违保护后代原则。

医务人员必须将变性人生育背后的医学风险和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告知患者,体现和落实知情同意原则。准备生育的变性人和提供助孕治疗的医疗机构,都应该考虑到变性人生育潜在的医学、伦理等问题,并将各种风险告知准备生育的变性人患者。而若变性人成功妊娠,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都应该一视同仁,给予尊重并提供生育保健的服务,以保障胎儿的生命和健康,否则不仅违背保护后代原则,还违背社会公益原则和公正原则。

此外,由于变性人在现今社会面对的争议仍旧非常多,变性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不被社会文化所接受。因此,对于有生育需求的变性人,当他们寻求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来获得妊娠时,相关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保密原则,这也是保护患者和患者后代的重要途径。另外,由于变性人怀孕生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应履行伦理监督原则,针对变性人生育后代涉及的医学、伦理、法律等多方面进行讨论,对于实施助孕治疗过程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法理讨论】

变性手术是现代医学发展的产物之一,其在性别变更权、婚姻权和生育权方面争议颇大。而在此只讨论变性人的生育权问题。如案例中的托马斯,虽法律上已是男性,但仍保留原来性别生育力,其是否能够享受生育权值得商榷。生育权利是一种个人发展权,应当由社会予以保护,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且该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与其他由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但争议之处是,托马斯法律上性别是男性,其享有的生育权理应与其法律身份相一致,因为他们通过变性手术选择了成为男性,那么原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也随之失去。这也许是托马斯当初寻求助孕屡遭拒绝的主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托马斯并没有实现生育权,而是社会保障了其后代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对于已获得妊娠的变性人,其孕育的胎儿是独立个体,其享受的权利不应因为孕育者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例如应为变性人孕育的胎儿提供同等的生育保健服务。因此,从此层面来说,托马斯成功诞下后代看上去是实现了生育权,但实际上该“生育权”并不是其变性后仍然保留的女性生殖系统所带来的女性生育权,而是因为他孕育的小生命具有生命健康权。

在我国,根据公安部《关于公民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变性人允许通过相关程序变更自己的法律性别。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不允许同性结婚,但婚姻登记机构是根据结婚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性别(即法律性别)办理结婚登记的,因此变性人在法律上变更性别后,可与异性结婚。另外据国家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规定,性别重置技术要求切除性腺和外生殖器。即使我国实施性别重置技术的女性变性者卵巢被切除后保留子宫,但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代孕的规定,女性变性者不可能生育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后代,更不可能如本案例的托马斯一样以男性身份“生子”。

【情理讨论】

在传统观念中,怀孕生子一直是女性的事情。而案例中的变性人其社会性别为男性,却因为保留女性生殖系统而通过助孕技术怀孕,这一行为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生殖观念。虽然变性人作为具有独立思维的人,他们渴望孕育自己后代的愿望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变性人在满足自己生育后代的愿望之前,应从后代利益的角度出发,慎重考虑这种“反传统”的行为对于后代身心健康的影响。

【社会舆论】

“变性人生育”案例被报道后,大众的看法褒贬不一。学界对于变性人怀孕生子一事看法不同,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是反自然的,完全是颠覆了生命的本质意义,是不符合道德的,认为变性人是拿孩子来做实验;有学者认为变性人怀孕生子是家庭的定义随时代而变化、不再拘泥于传统模式的表现;也有学者关心变性人长期服用激素是否会对胎儿和出生后的孩子有不良的影响。

【小结】

作为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群体,变性人生育面临着更复杂、更特殊的伦理和法律争议。当遇到变性人提出生育需求并寻求助孕帮助时,应首要以保护后代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兼顾保密原则。变性人生育涉及医学、伦理、法律等多方面问题,因此,更要医疗机构将相应的医学风险和可能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告知有生育需求的变性人患者,落实知情同意原则和伦理监督原则。

(叶丽君 赵嘉颖 曾勇)

参考文献

[1]Ethics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 Access to fertility services by transgender persons: an Ethics Committee opinion. Fertility & Sterility,2015, 104 (5): 1111-1115.

[2]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民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2003. 2wYzWdHEz+TEPdhKByrHO48HamTBZb3iPq0tmPUZ2rls53g08taAfNU8j1JyI3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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