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曾有美国媒体报道,美国男子科克可能是美国最“慷慨”的精子捐赠者之一。为了帮助不孕夫妇,1980—1994年期间,科克几乎每周都要去不孕诊所捐两次精子。多年后当科克不再捐精时,他统计了自己捐赠精子的次数也许有400次。如果按妊娠的概率推算,在他家附近方圆100英里(1英里=1.6km)左右范围内,他可能拥有100个和他儿子同龄的“生物学儿女”。他们具有血缘关系,对此却毫不知情。想到这些,科克便无法安睡,担心自己的那些“生物学”后代有可能会引发“乱伦危机”。他曾试图联系当年他常去捐精的诊所,然而,诊所却拒绝向他透露相关信息。事实上,这家诊所里可能压根就没有科克的大多数“生物学儿女”的详细信息。科克从媒体上读到了哈佛大学教授乔治·丘奇发起的“哈佛私人基因组计划”的报道。科克成了“哈佛私人基因组计划”的最早10名志愿者之一,参加者只需花几百美元到类似“血统网站”这样的公司中接受DNA鉴定和比对,科克寄托希望在人群中找出自己的后代。据悉,科克还和美国“捐精者同胞登记网”进行合作,共同创立了一个非营利数据库,专门收集那些愿意寻找自己生物学后代的“精子捐赠者”,以及“捐精后代”的基因信息。不过到目前为止,除了两个女儿外,科克还没有找到任何其他通过他的“捐赠精子”所生的儿女。
案例2
英国《太阳报》曾有一篇报道,荷兰男子艾德堪称欧洲最多产的精子捐赠者。据报道,艾德数年前开始向无法生育孩子的女性捐赠精子,包括不孕夫妇、同性恋伴侣,甚至单身女性,至少已经有46名生物学意义上的儿女。据悉,由于英国法律规定所有捐精者不得匿名,让许多男子望而却步,导致精子捐献者不足,所以艾德受到欢迎。艾德一开始通过一家人工授精诊所提供义务服务,经常到欧洲各地和渴望得到精子的客户会面,并现场捐出自己的精子样本。他还独自从事义务捐精活动,许多客户都是通过网络或口碑相传与他联系。日前艾德在家中为他46名儿女及家人举办了一个大型派对,让这些孩子有机会和他们的兄弟姐妹见面并增进了解。
案例3
《法律与生活》曾报道了纽约一名连续精子捐赠者纳格尔,截至报道时他已经捐精出生了33个孩子,还有10个孩子即将出生。纳格尔经常在公共厕所捐赠,但也通过性交捐赠。因其著名且频繁的捐赠,纳格尔被媒体戏称为“精子制造者”。纳格尔在英国有很多客户,在以色列也很受欢迎,部分原因是因为他对“共同抚养孩子”的承诺。纳格尔已经与多名妇女签署了打算“和受赠者共同抚养这个孩子”的这类文件。但以色列卫生部表示,纳格尔的捐赠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因此,他被禁止在以色列捐精。纳格尔还以拜访他的许多后代,以及和他们的父母参加集体聚会而闻名。
案例4
美国媒体报道,一位居住于华盛顿的名叫戴丽的女性和其伴侣于2004年通过精子捐赠,产下一个男婴,他们希望儿子能结识他的“亲生父亲”和“兄弟姐妹”,即通过网络注册寻找,直至现在,戴丽发现这位神秘的精子捐赠者已经有了150个孩子,甚至有的寄读于同一所学校,“兄弟姐妹”越来越多。她还曾跟其他家庭相约一同外游。拥有150名孩子的精子捐赠者虽然没有公开姓名,但他有特定的个人号码,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可通过这个号码彼此联络。
在国外,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令人触目惊心。
本文列举的几个国际供精案例,有如下特点:①捐精次数多,接受捐精的女性多,产生的生物学后代多;②捐精的场所多样,有的在专门的诊所或精子库进行捐精,也有在公共厕所捐精,更有甚者,进行性交捐精;③有捐赠后直接使用新鲜精子的,也有捐赠后冷冻保存再使用的;④接收精子捐赠的人群多样,不仅有不孕夫妇,也有同性恋伴侣,甚至单身女性等;⑤由于他们“慷慨”的捐赠行为,甚至与接收捐赠的家庭、其他的生物学子女之间有进一步的联系和交流,被媒体大肆报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上述的国际案例中各位供精者如此“慷慨”的供精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这样的做法从医学角度而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有:①采精的程序不规范,降低捐赠要求,对捐精者可能没有经过严格的既往史、家族性遗传疾病史的询问和遗传缺陷的筛查,可能影响受者及出生后代的身体健康和素质。②可能没有经过全面的传染病及身体检查,甚至可能携带传染性疾病和性病,有感染受者和子代的风险;而采用性生活方式直接供精更是加大了受者及子代患传染病和性传播疾病的风险。③同一个捐精者没有限制地多次捐精,加大后代近亲婚配甚至乱伦的风险。④可能将标本出售至不正规的医疗机构使用等,危害了供精者、受者和后代以及社会的利益,有可能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
精子捐赠是一种被国内外社会所广泛接受且越来越普遍的做法。上述案例中这些捐精者自认为“慷慨”的捐精行为,表面上看为一些有需要的人解决了精液来源困难的问题,满足了他们做父母的愿望,满足了他们生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可谓之“疯狂”,突破了太多伦理道德的底线,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
首先,这种行为造成最大的伦理危害是来自于孩子方面。由于可能没有在正规的机构完成精子捐赠和受赠的法律手续、没有对捐精者进行正规的遗传病和传染病的筛选和检查,没有完全遵循双盲的原则,也没有关注受者夫妇是否身体健康、家庭关系稳定、心智健全,可能将传染病、遗传病带给子代,可能让子代出生在不完整(如单亲或者同性恋)、不健康的家庭,或者面临遗传学父亲与法定父母之间复杂的抚养和赡养问题,甚至因为各种原因被法定家庭遗弃等,影响孩子的身体、性格、心理等生长发育,可能让孩子成长后面临显著增加的近亲婚配风险,严重地危害了子代的合法权利和家庭幸福,违背了保护后代、社会公益、知情同意、公正、自主、保密的伦理原则。
其次,对于接受精子捐赠的夫妇而言,没有经过接受捐赠前的详细的心理和法律咨询,进行不正规的捐精程序,有如下风险:①对女方的身体可能造成危害,甚至可能感染疾病;②一旦出生有缺陷或者有疾病的子代,受者父方极有可能产生心理障碍,不愿行使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使母子遭受不公平待遇,甚至遗弃子代,危害母子双方的利益;③一些更为离谱的捐赠方式如性交捐赠精子,更是可能直接导致疾病传播,甚至可能成为受赠者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破裂的导火索,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原则、有利于供受者原则、不伤害的原则。
再次,对于精子捐赠者而言,无论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或者真的是为了对不孕家庭提供人道主义的援助,或者是因为别的原因,这种反复多次精子捐赠的疯狂行为造成的后果是相似的。从案例中也看出,这些捐精者也希望自己的“生物学后代”家庭幸福、身心健康,担心他们这么多“生物学后代”的近亲婚配、乱伦等问题,甚至后知后觉地希望采用参加“基因组计划”等方式来弥补,实际上根本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可能面临“生物学子代”的抚养权、财产纠纷等问题,其实对捐赠者自己也是不利的,违背了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
正规的、管理严格的精子捐赠和受赠程序,需要同时保存程序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资料,这也是接受供精助孕的家庭和子代最为重要的生命档案。这些资料除了有统计和科研的功能,还能成为未来遗传印迹的证据,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在司法许可的条件下,合法查验供者信息,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联系,实施援助;在子代成年后,在匿名情况下排除近亲婚配的风险。而本案例中,由于供精程序和接受供精的程序都极不规范,缺乏许多重要的记录或者档案的保存,显然无法获得上述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如案例中叙述的有些捐精者因查询不到相关信息,事后感到不安而采取一些补救方法,仍然无法挽回其造成的危害,违背了知情同意、保密和保护后代、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
上述案例中的“疯狂”捐精行为,无异于将“精子”作为可以无限制造、选择、使用和买卖的商品。实际上,各个国家均存在供精标本短缺,严重供需失衡的状况,往往给唯利是图者提供了巨大的利益诱惑,可能导致精子商品化现象。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正规的捐精行为和机构对受用者隐瞒了巨大的医疗及伦理风险,给后代的健康状况及家庭幸福带来隐患,对民族素质、人类生命伦理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带来极大的危害。精子商品化容易导致精子质量危机,从而危及民族健康。因此,提供精液应该是一种无偿的人道主义的利他行为,应该被严格地加以管理。
出于许多原因,许多国家都还没有监管精子捐献行为的法律。关于如何完善精子捐赠过程,业内还存在很多分歧。在美国,各州的法律也有所不同,大多数州对精子捐赠行为只有基本规定。大多数州支持《统一亲子关系法案》(Uniform Parentage Act),该法案规定:当一名男子向自愿接受的已婚夫妇捐献精子时,捐献者不是孩子的父母;父权属于怀孕妇女的丈夫。而在没有完全采用同样法律的州,精子捐献者理论上可以声称自己有孩子的监护权,或者被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2017年,考虑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通过《统一亲子关系法案》的两个州颁布了一项更新,只要双方同意,无论男女,精子接受者的配偶都可以成为合法的共同父母。瑞典和挪威分别在1985年和2005年禁止精子匿名捐赠,并允许孩子成年后查阅生物学父亲的情况。2005年4月开始,英国获捐精出生的孩子有权利得知捐精者的身份信息。德国《明镜》周刊网站曾报道了一个案例:一名男子几年前曾为一对女同性恋者捐精,然而生下了孩子后,由于法律上的漏洞,她们竟要求该捐精男子承担孩子每月的抚养费。在保障供精出生孩子知情权的同时,也潜藏着孩子和家庭关系破裂的危险,并可能破坏生物学父亲的家庭生活,引发抚养、财产纠纷等。
在许多国家,有法律规定每个捐赠者的生育数量必须有上限,但是,也有许多国家目前并没有法律限制利用同一捐献人的精子生育孩子的数量。美国也没有这样的法律,不过“美国生殖医学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Reproductive Medicine)建议,为降低意外出现乱伦的风险,在80万人口内,每个捐献者最多只能生育25个孩子。就总的趋势来讲,反对精子商品化得到了多数国家立法支持,如英国HFEA规定“对捐赠者只能支付与医疗有关的花费”;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禁止出售精液、卵子与胚胎”;加拿大在2000年之前供精是近似商品化的,2000年颁布了严格的法规,禁止生育能力的商品化,2004年将此条款列入刑法。
为了规范精子捐赠管理,提高精子来源质量,保护子代权益,国内外都在设置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的精子库机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人类精子库的国家,1964年建立了人类精子库,其业务扩展至世界各地,但是仍然存在在法律适用上困难重重等问题。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制定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精子库的设置和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界定,原则上每个省设立一个独立于生殖中心的人类精子库,严格规定每个捐精者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捐精治疗的子代随访率必须达到100%,规定了查询供精遗传性父亲的法律程序等,这些举措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近亲婚配和生殖缺陷的概率,维护捐精子代的基本权益,保护子代健康的成长环境。同时,2003年卫科教发176号文件中对精子库有严格的设置标准和制度化管理,附件中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指出:“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从持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签署供精协议,并有义务向供精单位及时提供供精人工授精情况及准确的反馈信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还提出了七条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和具体的行为指南,促进了人类精子库安全、有效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标本,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及子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了最低程度。
到底是应该采取保密和供精者匿名来保护不育夫妇和供精者的隐私,还是像上述一些案例中的将相关信息公开,让孩子知道自己的生物学父亲?大多数国家主张对供精出生的孩子保守秘密,主要是为了保护孩子,以免其受到周围环境的歧视,从而产生悲观和扭曲的心理,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甚至导致对家庭的信任危机;防止捐精者要求家长权利;同时也保护父母不孕不育的隐私权,防止出现孩子长大后抛弃非遗传学的父母。
有调查结果表明,在过去接受精子捐赠获得孩子的家庭中,大多数的父母没有或不准备告诉他们的后代接受捐赠的事实,他们认为这有助于保持传统家庭生活的稳定。也有研究表明,保守秘密对成年后子女有巨大的心理影响,这些人对家庭失去信任,长期陷于寻找生物学父亲的困惑中,甚至有被抛弃的感觉。有人建议公开供精者信息,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有利于预防潜在的后代近亲结婚风险,但这样做不仅破坏了保密的原则,也损害了供精者的权益,为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供精者匿名或者信息公开与否尚需要家庭伦理与子代知情权的平衡。
上述关于供精的国际案例被国内外媒体大肆报道后,舆论的评价多数对这样的行为是持批评态度。有人批评精子银行和生殖诊所为了赚钱,滥用受欢迎的捐赠者的精子。家长、精子捐赠者和保健专家亦非常担心,如此多的孩子有同一个生物学父亲,罕见疾病的基因可能会广泛传播,而且近亲乱伦的风险会增加。因此,他们呼吁对类似的行为加以制止和管理,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本文中列举的国际案例中几位看似“慷慨”,实则“疯狂”的精子捐赠者,因为他们和一些生殖诊所、精子库反复多次不规范的捐精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难以挽回的不良后果,应该受到伦理和道德的谴责,这样的行为应该立即停止并加以规范管理。
(邓华丽 黄国宁)
[1]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令第15号《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