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越南《青年报》报道,越南东北广宁省(Quang Ninh)一名女死囚在狱中花钱向男囚犯购买精子,自行人工授精怀孕,竟然靠这一方法逃脱了死刑。
报道称,现年42岁的阮氏慧于2012年因越南历史上最大毒品案入狱,她与同党从老挝贩运5 000砖(1砖相当于300g)海洛因及数千粒药丸到越南和中国。根据当地法令,拥有超过600g海洛因可判处死刑,2014年她被依法判处死刑。此案也是越南涉及死刑犯数量最多的案件。她曾上诉,但被法院驳回。狡猾的阮氏慧熟知越南刑法禁止对孕妇及子女不满3周岁的女性使用死刑,只能终生监禁。为了免于一死,阮氏慧绞尽脑汁不择手段怀上了孩子。
调查人员发现,阮氏慧为逃避死刑,花费5 000万越南盾(约1.5万元人民币)两次偷偷购买一名27岁男囚犯的精液。男囚犯收钱后,将装有精液的塑胶袋及注射筒放到指定地点,女犯则利用上厕所时带回,再自行注入体内进行自我授精,并最终怀孕。一直到怀孕25周后才被人发现。在此案中有4名狱警因涉嫌玩忽职守而被停职。当地媒体指出,这并不是越南第一个利用怀孕逃避死刑的案例。早在2007年,两名狱警因私下默许一男囚犯与一女犯人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而被判5年监禁,那名女囚也因怀孕逃过了被枪决的命运。
女死囚犯暗地里购买男囚精液,自行人工授精成功怀孕而侥幸逃过死刑,可谓用现代医学技术在生死关头改变了自己的命运。然而,谁来为即将出生孩子的命运负责?
人工授精是指通过非性交方式将精液送入女性生殖道内,以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技术。人工授精根据精液来源的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根据是否采用药物刺激卵巢,分为自然周期的人工授精和控制下药物刺激卵巢的人工授精;根据授精部位的不同主要分为宫腔内人工授精、宫颈内人工授精、阴道内人工授精等。人工授精的必备条件是女方至少有一侧输卵管通畅,有排卵,用于授精的精液有一定的精子浓度和活力。
此案例该女囚年过42岁,自行购买年轻男囚的精液,男囚采精后将装有精液的塑料袋放在两人约定的地方,女囚趁上厕所之际拿回,然后自行将精液注入阴道,相当于进行了自然周期供精阴道内人工授精,在没有监测排卵和精液检查情况下,经过两次阴道内直接注射精液居然就怀孕了,即使她有一定的生殖知识也是相当幸运。通常情况下实施人工授精时,精液离体后需要保温,要求在1小时内进行相应处理。此案例发生在越南,因其所处地理位置常年都有较高的气温,对精液的影响较小,不可否认这也是她的计划能侥幸得逞的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
另外,从医学的角度看,阮氏慧购买男囚犯新鲜精液随即注入自己体内,也是冒着感染性传播疾病和后代出生缺陷风险。人类精子库规定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筛查,精液必须经过检疫和冷冻后方可使用,以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防止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和蔓延。案例中毒贩为逃一死,全然不顾自身感染性病风险,当然也不会考虑所孕育孩子的健康与否。
越南女囚犯下贩毒重罪,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她为偷生,重金购买男囚精液,自行人工授精怀孕,躲过死刑,但是无论如何,也躲不过道德和伦理的审判。
1.违背保护后代的原则
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中,保护后代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享有和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应知晓他们对通过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的权利和责任。此案例中,女囚重罪在身,密谋怀孕,并非对新生命的期盼,而是持腹中胎儿来逃脱死刑,无辜的新生命沦为延续死刑犯生命的工具,以这样的角色被孕育和出生面世,无疑是孩子人生悲剧的开始。出生孩子的生物学父母皆为狱中囚犯,如何保障孩子的权益?女囚是否会要求男囚承担父亲的责任和义务?男囚作为精液提供者,得知该女囚妊娠产子后,对出生的后代是否产生父子感情也不可预知,未来是否会为孩子的归属权发生争议?这些问题都悬而未决,难以预料,并带给孩子未来诸多不确定性,女囚的做法违背保护后代的伦理原则。
2.违背保密和互盲原则
保密和互盲原则一直是许多国家实施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 sperm,AID)的指导原则,即匿名供精来源以及供受双方互盲原则。此案例中,女囚自行购买男囚的精液,何谈保密和供受者双方互盲?为未来孩子的监护和抚养是否发生纠纷等埋下隐患。
3.违背严防商业化原则
供精是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买卖精子。医务工作者认为买卖婴儿是道德的沦陷,也不允许以人类的器官或细胞做交易。精液作为商品买卖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大多数国家都反对精液商品化,禁止出售精液、卵子与胚胎。我国禁止精液、卵子和胚胎商业化,但给捐赠者一些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也是合情合理的。此案例中,男囚收取阮氏慧的钱后,将采集自己的精液放置在指定的地方,实则是一种精液买卖行为。本案例能否按供精助孕案例同等对待呢?两者明显不同,只有交给时间和法庭评判了。
4.违背严禁技术滥用原则
辅助生殖技术属于限定使用技术,特别在涉及有第三方助孕的时候,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指征,符合技术使用的适应证。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有技术许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女囚购买精液自行注射等同于实施供精人工授精,作为死刑犯,法律已经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她既不是不孕症患者,没有技术适应证,更没有生育的需求,而是钻法律的空子,拿怀孕做挡箭牌,纯属滥用助孕技术。
5.违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辅助生殖伦理学中的一个具体原则。公正原则不仅体现在同样需求的不孕症患者,应该得到同样的医疗对待。公正也应考虑对子代、利益相关方乃至社会的公正。大毒枭使用助孕技术怀孕逃脱死刑,对腹中胎儿的未来、缉毒警察所承受的生命风险和因毒品家破人亡的普通百姓也是不公正的。
6.违背严防医源性疾病传播原则
医源性疾病通常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学的原因所引起的疾病,包括感染性传播疾病。女囚自行使用男囚新鲜精液进行阴道内注射,是有较大的感染性传播疾病风险的,对她而言,不顾一切以求苟活,对这样的风险即使想到也不会为此放弃计划的。在我国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精子库对捐精者有着严格的筛查程序,同时采集的精液需要冷冻6个月以上,捐精者需再次复查相关感染指标后,其精液才能被使用。制定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避免医源性疾病传播。
死刑的本质在于剥夺生命。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残酷的刑罚之一,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形式的刑罚方法。全球每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死刑历史。从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到现代的严格意义上的死刑。死刑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几乎与人类历史同步,死刑的存在是基于自然正义的,也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
越南自古以来就有死刑,至今也没废止。越南于2011年7月废除了以枪决方式执行死刑,代之以“更具人性化”的药物注射死刑。越南刑法规定,禁止对孕妇以及子女不满3周岁女性使用死刑。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也充分体现了对新生命的尊重,可以说是一条很有人情味的法规,但却被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利用以逃避死刑制裁。如果死囚人人效仿,是否是对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一种亵渎?因此,法律也要不断完善其制度,加强对人的权力的规制,使死刑在自然正义的基础上,合乎社会正义,以防其两者的分离。国际社会一直对是否废止死刑存在争议,尤其是有关毒品犯罪的死刑。医务工作者对此拭目以待。
怀孕本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它不仅承载着生命的传承,还意味着责任和担当。但是越南女囚阮氏慧竟然拿怀孕来做免死金牌,真的是让人非常愤怒。但是作为越南史上最大毒品案件的罪魁祸首,阮氏慧自然不是等闲之辈。她知道能够通过怀孕来逃避死刑,在求生的本能下精心策划,先后两次向同监狱的男囚购买获得精液,并注射到自己的体内,最终侥幸怀孕,避免了法律的制裁,与死神擦肩而过。与此同时,四名狱警因此案涉嫌玩忽职守而被停职,警示需加强监狱管理,杜绝漏洞。
越南贩毒女囚狱中自行人工授精怀孕逃脱死刑的新闻,曾一度引起国际社会对于死刑的存在是否合理的热议,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舍弃对严重犯罪的囚犯使用死刑的判罚。民众指责其想方设法以怀孕的手段来逃脱死刑的行为,也对其腹中无辜新生命的未来担忧。同时,女囚用怀孕为自己免除死刑,对于冒着生命风险战斗在缉毒一线的警察和因毒品家破人亡的人群是难以接受和原谅的。
越南女囚身陷狱中,自知死神将至,绞尽脑汁,暗地里买通男囚获得其精液,自行阴道内人工授精,侥幸怀孕,逃过死刑。但是,她无论如何也逃不过世人的谴责和伦理道德的审判。她以怀孕为手段逃避法律死刑的行为,违背了保护后代原则、保密和供受者互盲的原则、严防商业化和技术滥用原则、严防医源性疾病传播原则以及公正原则等。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毒品犯罪豁免死刑的争议。
(于修成 耿丽红)
[1]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