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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英国丈夫逝后夫精人工授精

【案例叙述】

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发生了一例丈夫于生前取精,逝后行辅助生殖的案例。

布拉德夫妇感情甜蜜,尚未生育,正值青年的布拉德先生突然患上了脑膜炎,陷入了昏迷,布拉德太太忧心忡忡,担心她的丈夫离世,唯恐这世上再也没有她心爱丈夫的痕迹,于是布拉德太太请求医生采集她丈夫的精子,以防不测,还可以留下丈夫的血脉。医生答应了她的请求,帮她采集了布拉德先生的精子并给予冷冻保存。不久,布拉德先生医治无效,永远地离开了爱他的布拉德太太。

布拉德先生离世后不久,悲痛的布拉德太太便申请用布拉德先生生前采集的精液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助孕。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管理局(HFEA)根据英国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1990),认为布拉德太太的要求是属于单方面的请求,这个请求欠缺被取精者(布拉德先生)的明确同意,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治疗要求。因此裁定:在缺乏布拉德先生事先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他的精子进行逝后辅助生殖,而且禁止将布拉德先生的精子带出国。

布拉德太太认为此裁定不合理,于是向英国法院进行上诉,要求驳回HFEA的裁定。法院认为:由于缺乏布拉德先生的书面同意,确实不能在英国进行人工授精;然而精子属于一种“物”,归属布拉德先生遗产的一部分,布拉德太太作为布拉德先生遗产的继承人,理所当然继承包括精子在内的遗产,布拉德太太有权处置布拉德先生冷冻保存的精子。

布拉德太太熟知各欧盟成员国之间有着货品及医疗服务输送自由的约定,可以在逝后辅助生殖合法化的国家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几经波折,布拉德太太辗转来到了比利时,将布拉德先生生前冻存的精液进行了数次人工授精治疗,最后分别在1998年和2002年成功获得妊娠,成为了两个宝宝的母亲。

【医学观点】

1954年,美国Bunge实行首例应用低温储藏精子,复苏后实施人工授精成功分娩,使得“男性生育力保存”成为现实。在自然状态下,生育会随着死亡而终结,有了冻存精子,生育不会因为死亡戛然而止。该案例中,布拉德太太在布拉德先生因脑膜炎陷入昏迷状态时,请医生取出其精液冷冻保存,保存了布拉德先生的生育力。当布拉德先生去世后,将冻存的布拉德先生的精子复苏,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助孕,这样使逝者的血脉得以延续。

【伦理讨论】

英国在得到逝者生前的书面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是允许使用逝者生前精子进行辅助生殖的,这符合知情同意原则,但是本案例中,精液是布拉德先生处于昏迷状态时,布拉德太太主张冷冻的,并没有获得布拉德先生本人的知情同意,布拉德先生生前也没有就此事表达过任何意愿。布拉德先生本人有无生殖意愿,无从考证,布拉德先生本人是否愿意通过这种方式生育子女,无人知晓。那么,从知情同意的角度考虑,布拉德太太要求进行逝后辅助生殖,并未得到逝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明显违反了辅助生殖技术中的知情同意原则。

父亲一方的缺失会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对男性观察、模仿的缺失,使他们对良好的两性差异认知难以形成,同时缺乏对男性角色行为的模仿机会,男孩子易出现性别角色偏差。那么,对于在父亲逝后行辅助生殖助孕而获得的后代来说,逝后辅助生殖的后代和母亲的关系,可能会由于在出世前父亲就已经缺失而变得更加紧张。单亲家庭的子女容易心理早熟、过分敏感,如果逝世后辅助生殖出生的孩子出于对血缘关系父亲的好奇,是否可以告诉孩子实情?如果孩子知道自己是以这种方式出生,是否会对其成长产生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这种方式出生的孩子是否愿意出生在单亲家庭?如果将来单亲妈妈重新组合家庭,这个孩子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证?让一个孩子一出生就背负这么沉重的负担是否合适?显然,逝后辅助生殖违反了保护后代的原则。

我国要求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由于丈夫死亡,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就自动解除,妻子一方属于单身女性,不应为其进行辅助生殖助孕。另一方面,如果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延续香火的封建思想,女方迫于家庭压力而被迫生育,更为人所不齿了。

因此,本案例在满足布拉德太太自主原则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布拉德先生及其后代的自主原则,同时需要注意保护后代的原则及不伤害的原则,权衡利弊,以最优化原则进行决策。

【法理讨论】

英国将精子解释为“物”,并赋予财产权的概念,可归属于遗产的一部分,是可继承或遗赠的,精子的提供者就是精子的处分权人,当欠缺精子提供者的处分意见时,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取得处分权。基于对未出生的孩子利益的保护,英国人类受精及胚胎管理局(HFEA)成立于1990年,是英国卫生署旗下一个非政府部门公共行政机构,它负责检查并规范所有提供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人类卵子、精子和胚胎存储的英国诊所。它还负责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为公众提供有关受孕和胚胎的咨询建议。其中HFEA还监督体外储存或使用配子的所有者保留有处置其遗传物质(包括其配子产生的胚胎)的权利。英国规定:在有确定的逝者生前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允许使用生前采集的精子进行逝后辅助生殖,该案例中,丈夫取精时正因脑膜炎导致昏迷,无法取得书面知情,因此,无法在英国进行逝后精子辅助生殖。

目前,各个国家对待逝后取精辅助生殖观点不一,很多国家如加拿大、法国、德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已立法禁止使用逝后精子进行辅助生殖。在以色列,即使没有丈夫的书面同意,也允许妻子从即将离世或已经离世的丈夫体内采集精子,并在其丈夫逝后1年之内利用其逝后精子进行辅助生殖助孕;但不允许丈夫在妻子逝后使用冷冻胚胎。比利时和美国则是持放任自由的态度,即使没有逝者同意,也可以使用逝后精子进行辅助生殖助孕。

我国原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明确规定,不得为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方可实施。因此,我国不允许使用逝后夫精进行辅助生殖助孕。

【情理讨论】

使用逝者精子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技术上已很成熟。因此,一部分人因为“延续香火”“不能断后”等观念,会有这样的需求。他们会想尽办法,甚至进行生殖旅游,去一个对逝者辅助生殖无限制的国家进行治疗。对于丧偶女性这样的生育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方方面面均需要慎重考虑,是否妻子本不愿生育,但是屈于家庭的压力而被迫生育?还是仅仅想缓解失去丈夫的悲伤情绪?使用逝者精子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还未在母体着床,父亲已然离世,这是否应该被定义为“遗腹子”都有待商榷,单身母亲是否能承担起抚养小孩长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教育等一系列问题都是要被认真思考的。

【社会舆论】

人们对逝世后精子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看法不一,有部分人认为逝后辅助生殖可以满足妻子一方的生育要求,是非常人道的,应该予以支持。但是更多的人对于这种生殖方式持否定态度,逝后辅助生殖会给所生的后代和家庭带来非常巨大的影响:这是不是意味着逝者也可以生育?孩子可以出生于父亲故去的几年后?孩子将如何面对自己的出生?有学者对异性恋夫妇进行了关于逝后辅助生殖态度的调查研究,研究认为,有19.2%的夫妇,其丈夫同意妻子在自己逝后能获取精子,而妻子不同意丈夫在自己逝后获取卵子或没有明确意见;有6.7%的夫妇,妻子同意丈夫在自己逝后获取卵子,而丈夫不同意妻子在自己逝后获取精子或没有明确意见。因此,医务工作者应该考虑到逝者的意愿,是否与在世配偶的意见统一,是否应该获取逝者的同意后再慎重地作出决定。

【小结】

随着人类生物科技的蓬勃发展,人和物之间的界限仿佛已变得模糊,无论时代如何改变,逝后夫精辅助生殖仍应慎重。在借鉴其他国家规范逝后辅助生殖立法经验和司法判例的基础上,秉承尊重原则、保护后代原则、严禁技术滥用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自主和公正的伦理原则,规范逝后辅助生殖的条件,以防止该技术的滥用。

(于修成 俞健梅 刘丽英)

参考文献

[1]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2]NAKHUDA GS, WANG JG, SAUER MV. Posthumous assisted reduction: a survey of attitudes of couples seeking fertility treatment and the degree of agreement between intimate partners. Fertil Steril, 2011, 96 (6): 1463-1466. t7bxPeeqsvNW/oUSF+RcfU68zWpRlivItcdYi6hFeEMODd6wq9C+Osn5y9ZG1y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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