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中新网电转澳洲网新闻报道,在澳大利亚试管婴儿(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ET)法律正在接受大规模评估之际,有医疗机构呼吁允许澳洲家庭自主选择第3个孩子的性别,以保持家庭成员的性别平衡。根据澳洲卫生部拟定的针对IVF诊所的新法律,澳洲家庭被禁止出于文化或种族方面的原因选择胎儿性别。报道称,澳洲生育专家正在游说国家卫生与医学研究委员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NHMRC),呼吁允许澳洲家庭利用IVF选择胎儿性别,以平衡家庭成员的性别比例。除了生育专家外,很多澳民众也支持允许家庭自主选择胎儿性别。NHMRC审查小组主席奥尔弗(Ian Olver)表示,新的法规可能会禁止澳洲家庭利用IVF选择第一胎的性别,但因某些遗传性疾病选择胎儿性别的案例除外。奥尔弗还透露,NHMRC正在对有关引入以色列式法律的呼吁进行研究,即若某个家庭已拥有相同性别的孩子,那么可允许他们选择下一胎的性别。澳洲医学协会(Australian Medical Association)主席加努恩(Michael Gannon)则表示,为实现家庭性别平衡进行性别筛选并非“对医学科学的合理利用”。此外,澳洲基督教游说团体(Australian Christian Lobby)也于近日提交了意见书,表示强烈反对任何形式的非医学性别筛选行为,并认为这种行为可与堕胎相提并论。
本案例时值澳洲IVF法律接受大规模评估之际,澳洲社会各界对是否允许澳洲家庭利用IVF选择胎儿性别,以平衡家庭成员的性别比例展开了激烈争论。难道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以用于“定制”宝宝性别?这是科学造福人类,还是灾难的开始?
世界首例试管婴儿诞生已经43年了,常规IVF-ET技术与自然受精的区别主要有:首先,IVFET技术通常需要使用药物刺激卵巢诱导女性多卵泡同时发育,以获得足够数量的卵母细胞用于体外受精,提高受孕机会;其次,IVF-ET技术在生命早期的受精和胚胎早期发育阶段,在体外进行显微操作,对胚胎发育和胎儿生长的影响尚不完全可知;最后,IVF-ET技术为提高妊娠率,通常一次移植2~3枚胚胎到女性子宫腔内,导致多胎妊娠发生率显著增高。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和伦理问题的争议,也伴随了ART技术实施的始终。
遗传病在人群中的发生率高达20%~25%,其中性连锁遗传病总发生率约为0.3%,大约有300种。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生前胎儿性别鉴定对于控制性连锁遗传病患儿的出生、促进人类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试管婴儿技术中植入前遗传学检测(preimplantation genetic testing,PGT)技术主要是通过胚胎活检,检测卵裂球的性染色体,判断胚胎性别,进行医学需要的胚胎性别选择,避免伴性遗传病患儿的出生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对女性身体的损伤。许多性连锁疾病非常严重,常常致畸、致残,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伴性遗传病最常见的是X连锁隐性遗传病,一般患者为男性,PGT技术大多数时候是选择女性胚胎进行移植,因此,不会增加男性婴儿出生比例。而我国及多数国家性别偏好的文化传统主要表现为男性偏好,社会性别比例也多是男性高于女性,因此,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并不会影响社会性别比例平衡。
IVF-ET技术是一项特殊技术,关系人类自身生命质量、社会、法律、经济、伦理等诸多问题。实施IVF-ET技术必须严格把握适应证和禁忌证,如果仅仅为了平衡家庭子代的性别,就放弃自然受孕方式,选择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家庭期望的性别的后代,让女性担负药物刺激卵巢的过程、取卵手术和胚胎移植等医疗操作的风险,同时让由此出生的后代承受未知的远期风险,生殖医学工作者对此举措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
同时,由于目前的各种产前诊断手段的局限性,以及遗传与环境因素共同作用导致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的高度不确定性,有些遗传性疾病患儿出生后也能存活,甚至通过后天教育对社会作出贡献。因此,即便是所谓的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仅凭胚胎性别选择、出生前的性别鉴定就作出取舍胚胎或终止妊娠的决定也是不够谨慎的。而对于为了满足所谓家庭成员的性别平衡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筛选胚胎性别更是违背医学的本质。
优生优育是保障生殖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伴性的和受性别影响的遗传性疾病患儿的出生,有助于家庭生育健康后代,减少社会负担。但是,在无医学指征的情况下,仅仅为满足家庭生育期望性别的孩子,就广泛实施体外受精技术必将引起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
第一,违反了不伤害原则和保护后代原则。本案例所述澳洲家庭并非不孕症家庭,对本身可以自然妊娠的女性,实施IVF-ET技术,进行药物刺激卵巢,可能导致卵巢过度刺激,严重时出现胸腹水、电解质紊乱、肝肾功能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其次,取卵手术也是创伤性操作,有感染、出血、盆腔器官损伤等风险。再次,利用体外受精技术进行性别订制,实施过程不仅仅涉及对卵子、精子及胚胎的体外操作,也包括胚胎活检获取胚胎遗传物质的过程,这些都可能会对胚胎造成表观遗传的改变,增加“定制宝宝”的未来健康风险,不利于保护后代原则。
第二,违背尊重原则和公正原则。胚胎作为生命的最初阶段,理应受到尊重和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枚正常发育的胚胎本该有同等的移植机会在子宫中成长发育,胎儿作为一个生命体具有其生存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人权。本案例呼吁政府对澳洲家庭赋予可以使用IVF-ET技术生育期望性别子代,就意味着胚胎移植前会挑选期望性别的胚胎,可以说是最早阶段的性别选择,人为处理和放弃胚胎,是对胚胎的不尊重,剥夺了非期望性别胚胎和其他胚胎一样成为人的权利。因此,利用助孕技术PGS/PGT剥夺了非期望性别胚胎或胎儿的出生权,违背尊重原则和公正原则。
第三,违反严防商业化原则和严防技术滥用原则。IVF-ET技术属于限制性使用技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为迎合个别家庭的需求,或追求经济利益,为无医学指征的家庭实施IVF-ET技术,并选择家庭期望性别的胚胎进行移植,违反了严防商业化的原则和严防技术滥用原则。
第四,有悖于自主原则和社会公益性原则。应用辅助生殖技术——PGT检测胚胎性别,对于预防伴性遗传病患儿的出生,满足家庭优生优育的需求,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医务人员应该担负起自主原则赋予的道德责任,不能无医学指征只为满足家庭性别偏好进行胚胎性别选择,最终将会导致社会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对已经出生的后代未来的婚姻家庭都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有损于社会公益性原则。
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相对落后的物质生产条件强化了家庭对男性劳动力的需求,加上几千年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左右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男孩偏好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人们在文化和心理上对儿子功能的预期,即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宗教功能。在现代社会,随着辅助生殖PGT技术的发展,在胚胎植入前,对胚胎性别进行选择的需求能够得以实现。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口的健康发展,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澳大利亚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权属于各州,截至2017年,仅有4个州对辅助生殖技术立法,而其中2个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美国联邦政府不直接规范应用PGT进行性别选择的医疗行为。而对于应用PGT技术进行胚胎性别选择,英国法律要严格得多。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管理局只允许在避免严重的与性别有关的疾病时进行性别选择,禁止医疗机构因为社会原因选择具有特定性别的胚胎。德国《胚胎保护法》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原因的孕前性别选择,违反规定的处一年有期徒刑,重大疾病治疗原因的除外。”
我国2001年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无论是对胚胎还是胎儿,都不允许进行非医学指征的性别鉴定。
多子女家庭期盼能拥有不同性别的孩子,儿女双全是家庭生育计划的圆满目标,也是令人羡慕和合情合理的。但是为追求个人和家庭的生育理想状态,不惜践踏法律法规,同时让女性担负身心双重伤害的风险,让后代承受未知的风险,也会带来社会性别比例的失调,对人类的发展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这样的举措一定是不可取的。
对于以避免伴性遗传病为目的的医学性别选择体现了医疗技术的进步,在国内外都是受到支持和肯定的。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由于其违背了伦理道德原则和影响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在大多数国家是禁止的。尽管有人从社会人口学角度认为,对于一个家庭同性别子女较多的时候,进行性别选择可以有计划地维持家庭性别的平衡和社会稳定。虽然保证了单个家庭对子女性别的需求,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人口性别比难以控制;别有用心之人也容易钻法律法规的空子,甚至有人以“宝宝性别私人定制”为噱头进行商业化操作,滥用医疗技术,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其目的是避免严重伴性遗传病患儿的出生,如仅仅为满足儿女双全的家庭生育计划,无论是利用IVF-ET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性别鉴定,还是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都违背了有利于患者的原则和不伤害的原则,也违背了保护后代、社会公益原则以及严防商业化和技术滥用等伦理原则。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因此,严格管理可以进行性别选择的相关医疗技术,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一切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对此类行为要予以严惩。
(于修成 陈莹)
[1]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2]The 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of Australia. Ethical 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n clinical practice and research. 20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