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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供精试管婴儿寻找生物学父亲

【案例叙述】

试管婴儿技术在当今世界早已家喻户晓不足为奇,许多接受助孕技术治疗的夫妇,也不再隐藏她们怀孕的秘密,在孩子们很小的时候就会告诉她/他是试管宝宝。然而其中有少许夫妇的情况却有难言之处,她们很难对他人,甚至连亲密的家人也难以启齿,只是因为她们的孩子是供精试管婴儿,也就是说,精子来源于他人,而不是孩子的爸爸。为人父母的喜悦常常伴随着不安和担心,当这些孩子长大知道自己的出生的秘密时,会怎么想,又会怎么做?

萨拉就是这样一名供精试管婴儿,4年前年满18岁的她从父母那里得知自己是一名供精试管婴儿。在多年前由于父亲没有生育功能,父母亲在生殖医学中心接受了供精试管婴儿治疗,所用精液来自一名匿名捐精者。自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萨拉就产生了强烈的寻找生父的想法,萨拉求助当年的生殖医学中心医师遭到了拒绝。萨拉认为自己有权得知自己血缘父亲的信息,随后将当年为父母治疗的医生告上法庭,就此开始了长达三年的法律诉讼。在当地法院状告无果后,萨拉在德国试管婴儿协会的协助下继续上告到哈姆法院,法院在被告医生缺席的情况下做出了特殊判决——萨拉有权知晓自己的亲生父亲,也就是供精者的信息。这起法律诉讼的判决,无疑是一个先例,冲破了一个禁区,关系到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修订问题,成为德国各方的争论焦点,频频见诸报端。

在哈姆法院的判决中赢得了官司,但是如果医生坚持不肯泄露萨拉生父的信息,必须再次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罚款,这一切意味着又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诉讼期。2007年,德国人体组织法中规定精子捐献者的资料必须保存30年以上,然而当事医生表示所有萨拉生父的信息早在2007年之前就被销毁了,这就意味着萨拉不可能轻易找到自己的亲生父亲。萨拉在维护自己知晓权的路上举步维艰,她的寻父之路将何去何从呢?人们不禁担心,一旦开了先例,那千千万万个“萨拉”又会有如何的行动呢?如此产生的蝴蝶效应会对辅助生殖技术产生何等的影响?

【医学观点】

随着医学及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类型不一的人类精子库,为那些患有男性不育症的家庭提供助孕治疗。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or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定义,夫妇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同居一年以上,由于男方因素造成女方不孕者称为男性不育症。最常见的引起男性不育症的原因为精液参数异常,包括:少、弱、畸形精子症,隐匿性精子症,无精子症等。少、弱、畸形精子症,隐匿性精子症随程度加重,自然受孕机会逐步降低,需要通过药物治疗后增加获得自然妊娠机会,或者行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助孕治疗。无精子症可分为“梗阻性”和“非梗阻性”。梗阻性无精子症可以通过外科手术治疗治愈后自然妊娠,或睾丸穿刺获得精子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非梗阻性无精子症经过药物治疗,仅有少部分患者可通过显微取精术获得精子,行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妊娠的机会,大部分患者经过治疗后仍无法获得精子,夫妻双方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用供精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后代。

德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限制非常严格,只允许在婚姻关系内,即夫妻间进行人工授精。如果丈夫不育,可以用捐赠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萨拉的父亲因“无生育能力”而行供精试管,符合德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供精助孕适应证。在我国因男方不育需要进行供精助孕治疗,妻子至少有一侧输卵管通畅的情况下,需行供精人工授精,3个治疗周期没有妊娠,才可以进行供精试管婴儿。不育夫妇在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供精进行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妊娠,履行法律所支持和保护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供精者实行匿名捐赠,并对出生的后代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医疗机构应对供、受双方信息进行保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对于捐精者也有要求,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该保密原则从尊重供者和受者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维护彼此的利益。

我国原卫生部文件从保护后代的原则出发,建立完善的供精使用管理体系,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未来供精人工助孕出生的后代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我国供精出生的后代寻找生父身份信息也是行不通的。

【伦理讨论】

长期以来,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供精的“试管婴儿”寻找父亲的事例,甚至和萨拉一样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受体后代在心理和思维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可能出于好奇或血缘亲近感,渴望了解真相,去寻找当初的供精者。萨拉想获取生父信息,这是对个人身份的认同,但必须遵循生殖医学伦理原则。

1.有利于供受者原则

供精者匿名,对于维护供、受者家庭的完整及最小化受者家庭心理创伤有重要意义。首先,匿名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受者家庭和供者隐私,免受社会舆论压力。其次,匿名可淡化与孩子有生物学关系的第三方存在。受者家庭与普通双方血亲父母家庭相比稳定性较脆弱,供精者的暴露有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家庭解体。特别是在家庭观念保守地区,若出现家庭之外的“第三者”,影响家庭稳定,使供受双方周围原本与供精无关的人受到不必要的影响。最后,匿名还可减少社会学父亲因不育而导致的精神压力。萨拉寻找生物学父亲违背辅助生殖伦理有利于供受者原则。

2.知情同意以及保密原则

在行供精辅助生殖之前,萨拉的父母、医疗机构和医生以及捐精者均签署了相关的保密协议,即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保密及互盲原则一直是许多国家关于供精辅助生殖技术的指导方针,也是促进人类精子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并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权益的最重要的伦理学原则之一。萨拉要求知晓自己的“遗传学父亲”,既违背了供受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又与“保密原则”相冲突。

当萨拉寻找到供精者,会对供精者本人及生活带来多大影响很难衡量。供精者知晓萨拉的身份,反过来也可能会影响萨拉父母的生活。本着对供受者有利,对双方采取匿名保密和互盲,可以最大可能避免将来诸多不确定的问题。双方可生活在彼此的家庭中,不受对方干扰。而萨拉的寻父之举已经将其养父的隐私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如果找到遗传学父亲必将暴露供精者的隐私,违背有利于供受者和保密原则。供精后代要求知晓供者信息,可能使社会关系复杂化,让结果很难预估。

3.保护后代的原则和公正原则

供精助孕治疗前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萨拉作为受者后代成年后,知道父亲非生父,产生寻找血缘父亲的想法,其心理调整和生活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应允萨拉知晓供精者身份,她的生活能否维持在正常的轨道上,也让人存疑。当萨拉找到供精者后,又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变化,也难以预测。供精出生的后代是否可以知道其生物学父亲一直存在争议,受者后代要履行其知情权是有所限定的,必须遵守相关供受者签订的文书,也要考虑对相关方供受者,即萨拉父亲和供精者的公正,维护他们的尊严和隐私保护,最大可能降低社会影响,才是真正符合辅助生殖伦理学保护后代,有利于供受者及公正原则。

4.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是辅助生殖伦理学中的一个具体原则。萨拉的父母经过慎重考虑,采取接受供精的方式孕育了萨拉,这也是自主选择的体现。自主选择的实现有其必要前提条件,要保证患者自主性的选择和决定不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严重冲突。萨拉寻找真相,则极大可能地损害她的父母、供精者及其家庭等他人利益,为满足萨拉一个人的愿望不惜伤害多人乃至两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这也是自主性原则的相对性。

综上所述,萨拉的诉求渴望找到“生物学父亲”是与辅助生殖伦理学诸多原则相冲突的,因此,萨拉寻找生父之路注定是艰难的。

【法理讨论】

德国基本法规定,每个自然人都有权获得关于自己身世的信息。而德国联邦法院早在1989年就宣布了基因属于个人知情权并且受法律保护。根据德国的相关法律,个人隐私不得受侵犯。相关医疗机构和医生按照法律要求必须为捐精者保密。双方为约束彼此,签署了严格的保密协议。法官在陈述判决理由时,特别强调了每个自然人都有权获得关于自己身世的信息,做出被告医生有义务向萨拉告知供精者的有关信息的判决。此判决显然与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和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相抵触。

公民享有生育隐私权,即生育主体不愿公开的生育信息。隐私权运用于医疗保健等问题具有3个方面:身体的、信息的和判决的。信息的隐私权即保密权和匿名权。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4条就指出:“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萨拉所能享受的自由权和知情权,必须要保障无损他人的利益。而萨拉诉诸法律寻找供精者身份信息必将有损于其父母生育隐私权。

英国是辅助生殖技术最早立法的国家之一,在2004年1月21日,英国公共健康部部长梅勒妮·约翰逊宣布一项经过英国议会表决通过的生育立法,其裁定:今后凡是精子捐赠者的孩子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孩子了解遗传继承的权力应大于捐精者的隐私权。然而,自从此裁定公布之后,英国供精者大为减少。

我国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其中第21条规定:“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捐精者档案,对捐精者的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人类精子库应当为捐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捐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同时,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因此,在我国供精治疗出生的后代也不能得到其生物学父亲的身份信息。

萨拉被授权可以知晓供精者身份信息,而当事医生宣称相关信息已经销毁,此说辞与2007年德国人体组织法中规定精子捐献者的资料必须保存30年以上的条款不符。萨拉如坚持自己的寻父主张,该医生是否会有违规嫌疑不得而知。

“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法律保护人的合法权利,萨拉寻找生父的愿望终究没在法律上找到明确的依据,却违反了相关保密和匿名规定。公民具有知情权,了解自己身份的权利,但如何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出必要的限制,解决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值得关注。

【情理讨论】

俗话说“血浓于水”,萨拉希望能解开身世之谜,见到血亲学父亲,源自自然本能的渴望。但是,如果从萨拉的父母来看,这样的家庭,因男性不育接受供精助孕治疗养育后代,从孕育、培养成人,经历着漫长而艰辛的过程,蕴含着父母的心血和企盼。在养育子女的同时,她们又难免会有忧虑,可能出于血缘的自然属性,但更可能的是忧虑子女以及自己的将来是否会受影响。

萨拉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具有较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父母应该怀有感恩之心,体谅他们的苦衷,也要预判见到生父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同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独立判断某些事情的可行性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做所为必须考虑他人,包括生养自己的父母的情感需求,合理、理智地看待出身这一问题。

【社会舆论】

《泰晤士报》报道捐精者后代有权知道血亲父亲实施的法案被英国议会表决通过时,在英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反对声几乎要盖过赞同声。由此可见,社会对于捐精后代知晓血亲父亲的权利颇有争议。现代社会正处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受者后代借助互联网和商业机构DNA测试来寻找“生物学父亲”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萨拉寻找生物学父亲阻力重重,由此对两个家庭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危险问题”,也不是萨拉想要看到的。当越来越多的受者后代渴望找到自己的生物学父亲时,极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基因优劣、财产争夺、普通人群相互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进一步加重人类精子库精源的缺乏等。

【小结】

德国供精试管婴儿萨拉寻找血亲学父亲的法律诉讼虽然胜出,但与德国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同时,萨拉寻父之举违背有利于供受者、知情同意与保密原则、保护后代原则及自主原则等辅助生殖伦理学的诸多原则。萨拉作为受者后代享有法律规定的地位和权利,但不能违背法律以及辅助生殖伦理学的相关规定。总之,萨拉的寻父与现有的法律和行业规范是有冲突的。因此,萨拉寻父之路终究是漫长而艰辛的。

(于修成 吕兴钰 叶丽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2003.

[2]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3]E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xxebqdy89hZLxisN882+2i9F7rlyHUF0lJE1+hCPt5l1UNXiCX7yvkNLD9Dx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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