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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澳大利亚跨国代孕婴儿遗弃案

【案例叙述】

这是世界首例报道的跨国代孕婴儿遗弃案,案例发生在2014—2015年的澳大利亚。在这个事件中,澳大利亚夫妇David Farnell和Wendy Li通过委托代理在泰国进行代孕治疗,具体费用不详。泰国代孕妈妈Pattaramon Chanbua为Farnell夫妇孕育了一对双胞胎,其中一个胎儿在子宫内被诊断为唐氏综合征。后期的法庭调查显示,在得知双胞胎之一患有唐氏综合征后,Chanbua被告知Farnell夫妇希望她进行流产,但Farnell夫妇从未提出过这样的要求。据媒体报道,Farnell夫妇在婴儿们出生后6个月来到泰国,只带走了“健康”的婴儿Pipah,而放弃了她的双胞胎兄弟——唐氏综合征患儿Gammy。实际上,代孕婴儿Gammy出生时正值泰国发生动乱,澳大利亚大使馆发布指令,Farnell夫妇不得不离开泰国,婴儿Gammy因出生后的并发症需要在泰国住院治疗,为此,他们也只能带走婴儿Pipah。同时代孕妈妈Chunbua则咨询了一位泰国的算命先生,后者建议她留下这个宝宝,因为Gammy会给她带来好运。

此事件的报道令世人震惊,而媒体的后续报道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曝出David Farnell曾因猥亵儿童坐牢的丑闻,代孕妈妈Chanbua为此主张Pipah的抚养权,希望Pipah回到泰国和她一起生活,澳洲儿童保护部启动了司法程序,最终判定Farnell继续保留对Pipah的监护权,但是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不允许他单独和Pipah在一起。此后又有指控Farnell企图染指为婴儿Gammy设立的医疗费用信托基金,而最终法庭调查指出该指控没有证据。

Gammy,这个唐氏综合征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牵动着世界民众的爱心,来自世界各地的慈善捐款总额高达23.5万美元,这些捐款由澳大利亚一家慈善机构代为管理,用于支付他的医院账单和改善Chanbua女士一家的住房。留在代孕妈妈身边的Gammy,在信托基金的支持下接受医学治疗。在Gammy 1岁的时候,由于他的生物学父亲是Farnell先生,因此,他获得了澳大利亚国籍和澳大利亚护照,可以享受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福利。

如今这对代孕双胞胎已经5岁了,姐姐Pipah和Farnell夫妇共同生活在澳大利亚,弟弟Gammy则和Chanbua一家生活在泰国,命运使得这对双胞胎生活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家庭,尽管Gammy获得了澳大利亚国籍,但是身处泰国的他,所获得的医疗治疗和人文关怀能和在澳大利亚同样吗?Gammy能否长大成人,而Pipah成年后能否知道自己的身世?她又将如何面对?代孕带给出生后代极大的不确定性,如何保障出生后代的权益?不能不让我们对此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医学观点】

孕育子女是人类繁衍后代、传承基因的自然属性,但是有些人却因为年龄、疾病,或因同性婚姻而无法孕育后代。由于辅助生殖技术提供了第三方生育的可能性,由此滋生了代孕的市场。所谓的代孕,狭义来讲,就是能孕育的女性接受委托,同意将他人的胚胎植入自己的子宫,由自己代替他人孕育和分娩新生儿的行为,分娩的婴儿与代孕者没有血缘关系,俗称“借腹生子”。近年来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陆续开始有人委托代孕母亲怀孕生子,来完成自己家庭生儿育女的愿望。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代孕已经成为治疗因身体状况或子宫条件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孕症的一种临床选择,来帮助这些家庭实现生育愿望。从精卵来源和代孕者三方来讲,广义上代孕一般分为四种:一是精子、卵子均来自委托夫妻双方,借用代孕母亲的子宫,也称作“完全代孕”;二是精子来自委托夫妇的丈夫,卵子由供卵者提供,经体外受精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三是精子来自委托夫妇的丈夫,卵子由代孕母亲提供,经体外受精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四为卵子来自委托夫妇的妻子,精子来源于供精者,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由代孕者妊娠生育。因此,代孕生育的婴儿从遗传血缘对应上述分类依次为:一是与委托夫妇双方有完全亲代血缘关系,与代孕者没有血亲关系;二是与委托夫妇的丈夫有亲代血缘关系,与供卵者有生物遗传关系,而与委托夫妇的妻子以及代孕母亲没有血亲关系;三是与委托夫妇的丈夫有亲代血缘关系,与代孕者也是亲代血缘关系,而与委托夫妇的妻子没有血亲关系;四是与委托夫妇的妻子有亲代血缘关系,与供精者有生物遗传关系,而与委托夫妇的丈夫和代孕者没有血亲关系。

跨国代孕,是一种商业行为,代孕母亲经历十月怀胎分娩后与新生儿分离,身心遭受双重考验,其中辛苦和艰难他人难以想象。无论现代医学如何先进,妊娠过程永远无法确保每一个孕母都平平安安,也难以确保每一个孩子都健健康康。虽然完全代孕子女的遗传物质来源于其委托的血亲,但已有研究发现胚胎基因在宫内发育时期会受宫内环境影响发生表观遗传学修饰,导致基因组的重新编程。一方面适应特定时期的生存环境,另一方面会引起潜在的生命后期疾病,如代谢性疾病等。因此,胎儿的命运与代孕母亲的身体健康、营养状况和生活环境息息相关。如果母体营养不良、营养过剩、接触有毒害物质,比如吸烟、吸毒和酗酒等,承受精神心理压力或身体疾病等,势必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孕母腹中的胎儿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难以确保其对胎儿的责任心和爱心能否与亲生母亲一样,加之很多孕母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不佳,不能完全保证孕期的身心健康。分娩期代孕母亲也必须面对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包括难产、产后出血等。此外,血亲本身的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也有可能会遗传给胎儿,这些都可能引起代孕婴儿出生缺陷或罹患疾病,一旦遭到委托父母的遗弃,谁来为代孕母亲和弱小的孩子负责?

唐氏综合征是由于染色体异常导致的出生缺陷,临床表现主要为特殊面容、智力低下、发育迟缓、多发畸形,并且常伴先天性心脏病,平均寿命远低于正常人。随母亲年龄的增长,其分娩子代此症的发生率随之升高。此外案例中这名患唐氏综合征和先天性心脏病的男婴,身体和智力发育存在严重的缺陷,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心脏病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巨大,假如没有捐赠基金支持,代孕母亲是无法为其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的,其日后的生活质量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存活时间很短。

代孕作为一种临床治疗手段,主要适用于因疾病导致子宫无法正常孕育胎儿的病人,如先天性无子宫、子宫全切术后、严重宫腔粘连无法修复等病人。代孕母亲妊娠期、分娩期以及产后都存在发生各种合并症和并发症的风险,甚至危及生命。因此,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我国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在国内外寻求代孕的群体中,因子宫原因不能妊娠者却不是主体,而更多的是不愿承担妊娠风险,但有能力支付代孕费用的家庭。从单纯的医学角度来讲就是无适应证的治疗,有悖于医疗的原则。作为辅助生殖技术工作者,我们理应恪守职业操守,加强自律,合法遵规行医。

【伦理讨论】

代孕带来的伦理问题不容忽视,其导致传统家庭伦理观遭受冲击、亲子伦理关系难以确定,违背人伦道德,破坏社会健康和谐,破坏人类正常的生育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代孕违背保护后代原则、不伤害原则、严防商业化原则、严禁技术滥用原则等多项辅助生殖伦理原则,这也是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命令禁止代孕的重要原因。

此案例引起关注后披露出婴儿Gammy的遗传学父亲是Farnell先生,卵子则来源于匿名供卵者。Farnell先生毋庸置疑是双胞胎Gammy和Pipah的生身父亲,Chanbua是他们的代孕母亲。在现实生活中,婴儿Pipah的父母是Farnell夫妇,婴儿Gammy的父母则是Chanbua和她的丈夫,反映出代孕导致婴儿父母身份界定的困难。

违背保护后代原则:代孕技术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出生子代。首要问题就是代孕出生婴儿的权益无法保证,代孕中的亲子伦理关系难以确定,后代监护权存在争议。正是因为代孕无法回答“谁是母亲”的问题,当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出生缺陷时,谁来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和后期抚养?代孕母亲常常来自经济收入低下的家庭,如果孩子遭到委托父母的遗弃,代孕母亲如何负担这些费用来保障孩子的医疗需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代孕持有的不同观点和对代孕出生孩子身份的认定都不尽相同,跨国代孕出生的孩子更是难以得到应有的的医疗资源支持。

本案例婴儿Gammy的去留完全是由天时地利而定,而不是按照保护后代的原则决定。在代孕案例中无论是监护权的争夺或放弃,婴儿的利益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这对无辜的新生命是不公平的。在判断孩子的归宿问题上,代孕也给法律出了很大的难题。若判给代孕母亲,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长远利益并无保障。若判给孩子的遗传学委托父母,又没有合法的孕育和分娩证据,可能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从保护后代的原则出发,代孕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

违背不伤害原则:代孕技术的另一个受害者是代孕母亲。代孕母亲的安全和权利是无法保障的,代孕母亲的“十月怀胎”并不是简单的子宫出租,整个孕期涉及全身各系统、各器官的变化,可能出现各种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对代孕母亲造成身体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同时孕育过程中代孕母亲与胎儿产生的感情随分娩结束而无法寄托,身心的双重伤痛可能伴随代孕母亲一生。因此,为生育自己的孩子而让他人承担身心伤害,乃至付出生命的风险,因此,代孕违背不伤害原则,难以让世人所接受。

违背知情同意原则和有利于供受者原则:知情同意权是一种人权,是对病人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在助孕技术过程中,尊重并维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更好地维护病人及下一代的利益。婴儿Gammy案例法庭调查显示,在代孕过程中得知双胎妊娠中的一个婴儿为唐氏综合征后,Farnell夫妇和代孕者Chanbua接收到是否进行流产的信息不尽相同,揭示出此案的医疗过程中,由于中介为保障自身既得利益,未能对委托代孕双方提供翔实信息和充分知情同意,未能享有自主抉择的权利,违背有利于供受者原则。

违背严防医源性疾病传播原则:所有涉及第三方助孕技术的项目,均有医源性疾病传播的风险。在严格管理监督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国家,均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将传播风险降到最低。商业性代孕的供受双方及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的中介代理,往往急于得到各自的利益,很难保证提供供受双方全面的筛查和对所得胚胎冷冻足够长的时间,来避免感染性疾病的窗口期问题导致的医源性疾病的传播。

违背严防商业化和技术滥用原则:代孕的另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违背严防商业化和技术滥用的原则。商业化代孕涉及金钱等利益的交易,甚至是赤裸裸的买卖,视代孕母亲或胎儿为商品进行买卖,违背人伦道德。代孕市场会根据代孕者的学历、外貌、健康状况等为她们标价,是对女性人格的贬低。把子宫当生育工具,代孕者则沦为生育的机器,贬低了女性尊严。在委托代孕者中不乏新贵女性,并非身体原因,而是不愿生育或无时间去“怀胎十月”,她们有能力负担租用代孕妈妈的巨额费用,而代孕者中也有面对高额报酬不惜将自己作为机器出租的女性。这种靠生孩子赚钱的现象,使代孕母亲变成制造和加工婴儿的机器,将婴儿当商品进行买卖。这不仅是对人类种族延续过程的践踏,也是对母爱的亵渎,是文明向野蛮倒退的行为。代孕是否因滥用而产生新的阶级压迫?跨国代孕,特别是发达国家公民到第三世界国家寻求代孕,是否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压迫?代孕为新的压迫提供了可能。

违背伦理监督原则:实施辅助生殖技术需要接受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跨国代孕涉及不同国家和不同的法律法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无法履行相应职责,代孕技术逃脱伦理监督,为商业利益所驱动,必将对人类的繁衍产生危害。

【法理讨论】

澳大利亚禁止在国内进行商业代孕,而禁止居民在海外进行商业代孕的只有3个州。此案例中的澳大利亚夫妇来自禁止海外商业代孕的3个州之外,即他们可以向海外寻求代孕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泰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代孕,没有成文的代孕法以及与代孕直接相关的公开案例。该澳大利亚夫妇寻求海外商业代孕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触犯其所在地区的法律,而他们寻求的代孕行为发生在泰国,应受泰国相关法规监管。

虽然泰国现行的商业代孕规定《行为准则》(2002年由泰国医务委员修改)中规定了代孕母亲只能由与生物学父母有血缘关系的人担当,且代孕不能有偿。面对商业代孕猖獗的问题,该准则也显得束手无策。此外,泰国曾于2010年通过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草案,其中涉及代孕的规定很少,规定了代孕的适用条件,通过授权医疗委员会作出相应规定,主要在经济上保护代孕母亲的利益,试图保护代孕母亲和代孕婴儿,并规范代孕委托方与代孕母亲之间的关系。但该法案仅是具体规定,主要为解决代孕经济冲突而设,还需要医疗委员会出台更多的细则。在这起灾难性事件引发强烈抗议之后,泰国政府通过了相关法律,自2015年2月起,外籍夫妇聘用泰国代理人代孕成为非法服务,违规者面临长达10年的监禁。自此,泰国彻底关闭了对国外客户提供代孕服务的繁荣市场。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待代孕的态度各有不同,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南非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和内华达州允许所有代孕;加拿大、瑞典、英国、越南、澳大利亚允许无偿代孕,禁止商业代孕;巴西只允许二代血亲以内相互进行代孕;中国、日本、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意大利、法国、德国、波兰禁止所有代孕;其他一些国家则对此未作规定。

在法律层面,代孕问题需要规定代孕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确定代孕双方的资格及权利义务,明确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例通过中介代理,双方和中介一般会有合同,包括代孕的费用等,目前通过网络中介宣传欧美代孕费用最高,亚洲国家最低,所以世界各地前往亚洲国家代孕者居多也有价格的原因。

随着跨国商业代孕的增多,争端和纠纷也随之而来。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足以证明跨国的商业代孕对于婴儿及代孕母亲来说都缺乏足够的保护。更有甚者几乎与奴役妇女和贩卖儿童有相似之处。就在2014年泰国警方对首都曼谷开展针对非法代孕的突击搜查,发现一位24岁日籍男子,在泰国聘请11名代母产下至少16名婴儿。该男子自2010年开始有40多次入境泰国记录,期间曾带4名婴儿前往柬埔寨,警方正从贩卖人口方向调查。不过,随后婴儿的父亲透过律师表示,聘请代母产子是希望有一个大家族,也试图领回被福利部门代为照顾的12名婴儿。这样的案例实在是骇人听闻。

跨国代孕给传统家庭关系造成严重挑战,比如父亲身份、母亲身份、监护权、探视权、儿童的权利等。海牙《关于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的公约》作为确定由家庭关系、亲权、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扶养义务的准据法,其适应条款包括无论父母婚姻状况如何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从法律的角度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做出了规定。国际私法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于解决应当适用何国法律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如何解决跨国代孕涉及的家庭关系和亲权等问题,以及代孕协议的跨国认可与执行问题,也都悬而未决。

【情理讨论】

因身体状况或子宫条件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她们的家庭固然令人同情,但是通过代孕的方式来生育孩子说到底情理难容。俗话说,生孩子是道鬼门关,代孕其实是把自己生育孩子的愿望建立在孕母的痛苦及生命的风险之上,应该说是非常自私的一种行为。遗弃代孕出生的有身体疾病或缺陷的孩子,更是绝非在人性情理之中。

【社会舆论】

代孕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尽管各国法律对代孕行为有着不尽相同的限制及规定,非法代孕市场依然兴盛不衰,随之而来代孕网站和中介全然不顾法律法规,恣意宣传代孕,为代孕母亲明码标价,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打击非法代孕需要政府出台强有力的执法措施进行根治。

【小结】

代孕虽能为一些特殊家庭的生育带来希望,却会给国家、社会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等的争议和难题,特别是跨国代孕涉及不同国家地区就更为复杂,使得跨国代孕所生的儿童在法律地位上处于极为不利的状态,秉承保护后代原则、有利于病人、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严防医源性疾病传播、严禁技术滥用原则和伦理监督原则等伦理原则,迫切需要进行国际协调与立法,以防止利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来跨国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和商业化。

(于修成 耿丽红 叶丽君)

参考文献

[1]黄偲璇,徐丹,汪晖.胚胎(胎儿)发育编程中的表观遗传修饰现象.国际病理科学与临床杂志,2008,28(4):29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2003.

[3]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xpUXZuyv+8uDZHzS4uu0qgs6lCIptOxzv+KhoZvOc57aRR2WN19/OkED0hniso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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