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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日本公公给儿媳供精

【案例叙述】

日本《朝日新闻》于2016年9月17日报道:“日本长野县诹访妇产科医院院长根津八絋在日本受精着床学会学术会上演讲:从1996年11月至2016年7月的20年间,该诊所已为160对因无精子症等原因不育夫妻,采用男方亲生父亲精子,供给儿媳实施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IVF-ET)。其中142对怀孕,还有多胎分娩,出生婴儿总计达173人。”根津院长表示:“用匿名人士提供的精子实施供精人工授精(AID)2次以上仍没有怀孕的夫妇,建议考虑这种方式。”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日本社会一片哗然,日本国民担忧和争议这种做法使家族关系发生乱伦,在伦理上已经超乎道德底线!引起了日本社会对不孕症治疗所衍生出生殖伦理问题强烈而普遍的关注。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人口下降,政府提倡积极治疗不孕不育夫妇,由供精所生孩子超过万人。有血缘关系的供精、供卵会使家族关系复杂化,因此,一直不为日本政府所允许。日本进行供精治疗已有60多年历史,供精者完全匿名,大多数治疗记录也因年代久远而被丢弃。这些孩子长大成人,意外得知自己身世后,有的犹如晴天霹雳,感到人生一开始就充满虚伪,内心充满悲怆;有的虽然很淡定,但好奇自己身世,尽管感谢养父养育之恩,还是想见到自己从未谋面的遗传学父亲;有的因养父和母亲去世,孤独一人,期待在茫茫人海里,还有兄弟姐妹……从此,纷纷踏上寻亲之路。然而,匿名加之治疗记录已销毁,这种期盼犹如大海捞针,无法“父子或父女相认”成为这些供精出生孩子的难言之苦。

根津院长在会上说:“丈夫无精症夫妇,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收养孩子;二是接受供精。现在一般采用‘匿名第三者’的精子。但事实上,相比借用陌生人的精子授孕,有不少女性更希望能用丈夫亲生父亲的精子。当然,最终判断和选择权都在于女性本人。经过反复慎重商谈之后,选择接受供精或供卵的夫妇,也能在原本就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建立起友好家族关系,婴儿来路也变得明确。我只希望通过这次公布的结果,能让所有因无精子症而苦恼的夫妇,多一种选择。”

但从女性作为儿媳来说,让公公的精子与自己卵子结合并在体内妊娠,内心是否会很尴尬?心理上如何接受?而对于提供精子男方的父亲、女方的公公来说,儿媳生下的究竟是儿子还是孙子?如何定位这种人伦?无论如何,此事已成事实,从生物学和遗传学上来看,儿媳妇用公公的精子妊娠,生下来的是儿子;从社会学和家庭形式上来看是孙子。结论是亦儿亦孙,儿孙混淆。

【医学观点】

供精治疗适用于男方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可逆无精子症,严重少、弱、畸形精子症,坚持放弃通过卵细胞质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助孕,男方或男方家族有不适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等情况。按照医疗诊治流程,如果不孕夫妇符合申请供精治疗条件,生殖医生就可以为病人进行供精治疗,但其供精来源,必须是有资质的人类精子库,而不能由不孕夫妇自行选择提供,因为供授者之间必须互盲。人类精子库坚守对于供精者实施严格的医学和遗传学筛查,同时,实施供精治疗的医疗机构,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每一份供精治疗后妊娠情况、子代情况,不能有一例失访,且记录档案要永久保存。

日本这个案例是将丈夫生父的精子与妻子卵子结合受精,形成胚胎后,移植到妻子子宫,达到怀孕目的。不是来自人类精子库的精子,当然未经艾滋病、乙型肝炎等传染病检查,也做不到互盲。另外,丈夫生父年龄较大,其精子质量下降,发生染色体异常、基因突变或表观遗传学改变等的风险增加,可能会导致女性流产的风险增加,从医学角度看,并非是正确的医疗途径和供精来源。

【伦理讨论】

在当今的日本,仍然传承着中国汉、唐古代的人文理念和风俗礼仪,在高中教科书中,还保留着《中国古代历史》课程。“伦理”二字,早在中国《尚书》《易经》中就有记载。“伦”字有辈分、顺序和秩序等含义,“理”字有分别、条理和道理的意思。日本高中以上学历者,都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人伦二字最早由孟子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亲、义、别、序、信”是五种最重要的人伦关系和道德准则。现在我们对伦理定义为,在一定社会环境下,人际基本关系及处理这些关系应当遵守的相应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案例中,不孕夫妇的治疗涉及丈夫生父的精子,这就使家庭各个层次的辈分发生了改变,违反了家庭和社会的道德规范,这种本质上的乱伦,引起了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和人伦混乱是毋庸置疑的。

该案例严重冲击了家庭结构。孩子身份若遭到泄露,得知自己真实身世,可能会使其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甚至遭受周围同龄人的冷眼、侮辱、质疑和孤立,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成长。这种供精方式,违反有利于后代和社会的生殖伦理原则。

日本妇产科学会也指责这种做法,使日本家族关系或社会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并规定,日本只允许第三者匿名提供精子,不允许公公或兄弟等血缘关系间进行供精。本案例违背了供精者和授精者之间的互盲和保密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如下诸方面生殖伦理原则:尊重原则、保护后代原则、技术滥用原则、不伤害原则、最优化原则和伦理监督原则等。

【法理讨论】

长期以来,供精助孕精子来源都是被关注的焦点,也发生过许多违反法理的事件,所以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为此颁布了法律法规,来规范供精的严格管理。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实施供精人工助孕的医疗机构只能从持有原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子来源,保证了精子流通的单一途径。同时还规定:供精者和受者夫妇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后代应保持互盲,保护了供精者和受者夫妇以及所生后代的权益。

目前日本还没有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主要委托日本妇产科学会通过学会公告的形式,对ART进行管理。而学会公告仅是一个导向性的文书,会员们自我规范行为,没有任何约束力。2003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在相关报告书里规定:“允许第三者匿名提供精子,但精子提供者的信息对于当事人夫妇是绝对保密的。考虑到家庭关系复杂化等,不允许兄弟等血缘关系间进行精子提供。”日本妇产科学会只允许日本夫妇接受匿名的第三方所提供的精子进行供精治疗。

【情理讨论】

日本自古也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可见“亲生”血脉的重要性。无论国家和种族,每对夫妇都渴望生育一个自己的孩子。对于无精子症男性而言,却是个难以实现的奢望。日本这种无精子症男方,由其生父提供精子与儿媳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出生的孩子,在这些人看来,似乎在情理之中,但都严重违反了人伦道德、生殖秩序与社会法理。

这种畸形的、复杂的家庭关系,有悖于我们长久以来遵循的人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确实是可以帮助不孕夫妇圆为人父母之梦,但必须建立在不违反道德、伦理和法律基础之上。违背了上述生殖伦理和法理的底线,要圆为人父母之梦,也只能是黄粱一梦。

【社会舆论】

这一报道立即引起了全世界家庭的伦理舆论风波,认为日本这种挑战伦理的助孕方式,可能会导致家庭和社会伦理关系的混乱。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上百名儿媳之所以向公公借用精子妊娠,是迫于丈夫家强烈要求和压力所致,缘于“无论如何都要生一个与家里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虽然借用公公的精子怀孕,完全不同于与公公发生性关系,但是让公公的精子在儿媳体内孕育,会使儿媳内心尴尬。

其实最大当事人不是孩子的妈妈,也不是孩子的爷爷,而是用这种方式生下来的孩子们本身的感受。口口声声喊着的父亲,其实是哥哥……在法律上,优先考虑的是血缘关系,而不是出生证明,只要DNA鉴定结果显示孩子是来源于爷爷的精子,即便是被社会学父母抚养长大,仍可以和社会学父亲解除父子关系。

【小结】

在日本使用公公的精子给儿媳助孕,虽然帮助无精子症的儿子或丈夫拥有了与自己家族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但是同时也引发了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及法律法理等诸多问题,这样的助孕方式不值得宣传和推广。对于供精的治疗,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从业人员,均应加倍认真对待。日本有关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正规精子库管理流程,对精子库运行和助孕医疗行为等,进行有效监管。医疗从业人员也需要严格掌握供精人工助孕的指征,对要求实施助孕夫妇进行全面的医学、心理和社会学评估,对供精的采集、保存、使用和随访严格按照互盲原则进行,避免对供、受双方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违背生殖伦理原则。

(于修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2003.

[2]于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 oUzicOJyQlyTgweBj72vbs0iODdjA9V3WhDCi8E6ImwQTOQ3HfhtBE6spRkM9o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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