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药品”的定义从学术角度尚存在争议。食品法律法规将食品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强调食品通常是不具备治疗作用的。药品法律法规将药品定义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强调药品是有功能主治的。从定义的角度区分食品和药品具有一定的难度,例如一些疾病是由某类营养缺乏造成的,补充该种营养对疾病有明显的治疗作用。目前,随着人类对营养与医学研究的深入,食品与药品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日益模糊。
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进行科学定义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比较食品和药品的定义可发现,不管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材归类于食品还是归类于药品都是不科学的:承认其为食品,但作为药品,仅承认其具有预防或诊断作用,而拒绝承认其具有某些治疗作用;承认其为药品,但作为食品,则拒绝承认其他中药同样能够提供营养素的事实。因此我们认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又称食物中药、药食两用物品,是指在食用的过程中,人体既可以从中获取营养素,又可以获取生理活性物质的一类物品。
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药食同源”文化世代相传。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古人从中医基础理论中提炼了使用“药食同源”物质的理论,称为“食论”。在“食论”的基础上,用于疾病治疗和医疗的称为“食治”或“食疗”;用于养生、强健体魄和预防疾病的,又称为“食养”;既可作为日常生活的食品又可兼有医疗效果的药品(中药材),称为“食药”;食物的使用禁忌和相关注意事项,称为“食禁”;日常生活进餐调配单、饮食单,称为“食谱”。
古人有关食治的论述,在唐宋时期的发展已相当成熟,宋代陈直的《养老奉亲书》记载:“凡人疾病,未有不因八邪而感。所谓八邪者,风、寒、暑、湿、饥、饱、劳、逸也。为人子者,得不慎之。若有疾患,且先详食医之法。审其疾状,以食疗之,食疗未愈,然后命药。贵不伤其脏腑也。”
在古医籍中如《太平圣惠方》卷九十六及卷九十七均有“食治论”专卷,共27篇。又如《圣济总录》卷一百八十八至一百八十九两卷的“食治门”中列有“食治中风”“食治伤寒后诸病”等共29篇。在上述二书中记有的多种食疗药方均属“食治”之类,故马继兴教授在《中医药膳学》中总结道:“食治,是针对各种不同的疾病分别采用食疗的医疗方剂进行治疗的手段。”
古医籍中关于“食养”的著作,一方面是冠名“养生”二字的书籍,如《养生要集》《养生志》《养生抄》《黄帝养生经》等,另一方面也涵盖了茶、酒类等日常饮料的相关著作。此外,广义的食养范畴必然还包括了在饥饿年代时必需的救荒食品,因而也产生了如《救荒本草》之类的专书。
古代主流(药用)本草记载了大量药食同源物品,且食物类本草记载了大量食物类药物,为现代“药食同源”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源泉。
作为我国第一本主流本草学专著,《神农本草经》就记录了较多的药食两用药物,如大枣、枸杞子、薏苡仁、生姜、杏仁、乌梅、核桃、莲子、蜂蜜、百合等在民间即是常见的食物,在书中主要强调了其补益的作用,可以久服、多服。这些本草共同冠以“药”之名似乎并未明确食物和药物的界限;但是其后梁代陶弘景《本草经集注》在注解《神农本草经》和《名医别录》的基础上,第一次按药物的自然属性进行分类,专列了“果菜米食”,明确了本草中食物类的限定,其中收载果部23味,菜部30味,米食部29味。其后的主流本草,如《新修本草》《证类本草》等多延续了陶弘景的药物自然属性分类方法,对可作食用的药物进行归类。影响较大的明代《本草纲目》收录了食物类药物300余种,李时珍将药物分为草部、谷部、菜部、果部、本部五部,并列有饮食禁忌等内容。
在其他食物类本草中,唐代孙思邈撰写的《千金方》专门列有“食治篇”,包含了“序论”“果实”“菜蔬”“谷米”“鸟兽(附虫鱼)”5个篇章,共收录食物154种,其中果实29种、菜蔬58种、谷米27种、鸟兽虫鱼40种。元代饮膳太医忽思慧所编著的《饮膳正要》为我国最早的饮食卫生和营养学专著。其中卷三收载231种单味食品,其中米谷49种、兽35种、禽18种、鱼22种、果39种、菜40种、料物诸品28种。明代托名李杲的《食物本草》收载食物药1689味,为食物本草类书籍之冠。明清时期产生了大量食物类本草,如卢和的《食物本草》、宁原的《食鉴本草》、贾铭的《饮食须知》等。
食谱类书籍在我国古籍中出现得比较晚,大多成书于明清时期。如清代费伯雄的《本草饮食谱》、王孟英的《随息居饮食谱》、龙柏的《脉药联珠药性食物考》等。
大量出现的食物类本草著作对“药食两用”物品进行了系统概述,不仅体现在治疗和保健等方面,还体现在饮食禁忌及用法上。历代食物类本草对药食两用品种用法和禁忌的说明,反映了“药食两用”品种不同于普通食品的特征。
《黄帝内经》中就提出了五味禁忌的思想,如《素问·宣明五气论》谓“五味所禁,辛走气,气病无多食辛;咸走血,血病无多食咸;苦走骨,骨病无多食苦;甘走肉,肉病无多食甘;酸走筋,筋病无多食酸,是谓五禁,无令多食”,强调五味须调和。唐代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食治》中总结并发展了唐以前医家及《黄帝内经》中有关饮食的理论,提出“食有偏性”“五味不可偏盛”“饮食有节”等饮食原则,在每种食物的下面列出性味、损益、服食禁忌及主治疾病,有的还记述了食用方法。其后的《食疗本草》在各食物条下主要叙述其药性、功效、禁忌等,对食物宜忌方面论述更加广泛,对时间、用量、食法、产地、妊产妇、小儿、疾患、多食、久食等多方面进行了详述。元代《饮膳正要》卷二分别介绍了“四时所宜”“五味偏走”“服药食忌”“食物利害”“食物相反”“食物中毒”等项;卷三单味食品下主要记载有性味、良毒、功效、主治、宜忌等。该书尤其重视食性,将其分为平、大寒、寒、微寒、小寒、大暖、温、微温、大热、热、冷、凉12个不同的等级,表明作者特别重视食物偏性对人体的影响。偏食某种性味食物则易致病,故条文中明确记有不可多食和不可久食的食物就有42种。
药食同源遴选时考虑的遴选标准和原则应包括:《中国药典》所收录,这是确定药食同源“药品”属性的基础;安全性原则;尊重历史习惯原则;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
药食两用物品作为药品,应当和其他中药一样,收录于《中国药典》,并标明其基源、使用部位、功效、主治、性味、归经、用法和用量等,以法典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性、有效性。同一物品,其名称应与《中国药典》中所收录的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物异名现象。药用部位等记载模糊的,以《新编中药志》《中华本草》作为补充参考。
药食两用物品作为食品,应当和其他食品一样,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因此,药食两用物品除了进行应有的功能性评价以外,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评价,为其能够得到安全应用提供科学依据。食用来源和部位以本草考证结合现代研究来验证其食用的合理性和其他注意事项(如用法、禁忌、安全问题等)。
药食两用物品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其用途的多样性,但其使用根据不同用途有所区别。首先,作为食品,它的用法和用量可能与作为药品使用时有所不同。比如药用时可以生用,可以经炮制后(如酒炙、蒸煮、炒黄、炒焦等)使用,其使用量严格按照组方的要求,不可随意增加或减少;而作为食品时,可以采用不同的烹饪方法,可炒、可炖、可凉拌,而其使用量也可根据个人的需要或增或减。其次,作为食品,它的吸收途径可能与作为药品使用时有所不同。比如芥子、鱼腥草等既可内服,又可外用。其在外用时,严格来讲已超出中医饮食保健学的范畴。
药食两用物品无论用作食品还是药品,都应遵循中医药理论指导原则,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要照顾到使用者的健康状况、体质、饮食禁忌,还需考察所选物品的五行制化、四气五味、升降浮沉、配伍关系等特性。
中药在一些国家已经作为膳食补充剂和替代剂使用,例如在美国,中药常常作为自然和天然食品使用。1994年,美国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DSHEA),1997年修订通过了《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DAMA),其中包含了一些专门针对膳食补充剂和膳食补充剂食物成分的条款。事实上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未发现中药对人体造成实质性损伤时,不能限制中药在食品或者营养品中的使用。在美国,食品的批准与管理要比药品容易得多,食品及膳食补充剂进入市场前不需要证明其有效性,也不要求进行人体的安全性研究。但是,作为食品和膳食补充剂时不应存在误导或者诱导消费者作为治疗使用,这与我国保健食品的管理有相似之处,我国要求所有保健食品必须注明“不能替代药物”。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都需要对食品的营养成分进行标注,并对卫生学有关指标进行严格地检测。
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健康食品市场,日本民众平均每人每年消费126美元的功能食品,高于美国和欧盟。日本的保健食品主要功能为滋养强壮、减肥、增强免疫、调节肠胃功能、增强骨质。日本的保健食品又称为特定保健食品(food for specified health use,FFSHU),相关管理制度由《改善营养法》及其附属规则制定。日本对保健功能食品的审批手续分为针对特定保健食品的个别许可型和针对营养保健食品的规格标准型两种。特定保健食品须获得审批许可,营养保健食品可以直接上市销售,无须申请许可。日本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与我国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改革有相似之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药食同源的管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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