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理病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
2.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
3.按照临床基本的护理诊疗常规和规范具体实施。
4.记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正确、及时、完整。
5.重点记录患者病情发展变化及医疗护理全过程。
6.体现护理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体现护理专业内涵及发展水平。
1.护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电子病历应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手写签名。
2.护理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3.护理病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米(m)、厘米(cm)、毫米(mm)、升(L)、毫升(ml)、千克(kg)、克(g)等。
4.护理病历书写应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表达准确,标点符号正确。不得采用刮、涂擦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护士有审查修改下级护士书写记录的责任。
5.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用同色笔在错别字上划上双横线,在划线错别字的上方更正,并签名及时间。每页划线错别字不超过2处,每处不超过3个字。
6.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及时书写护理病历时,应由相关护士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时间及补记时间。
7.护理病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取24小时制记录。
8.护理病历书写应由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护士书写并签名。未在本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实习学生不能单独签名,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审阅修改后签名。
9.确保护理记录与医疗病程记录的一致性。
10.患者出院、转科时及时打印全部相关护理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