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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定义及其用途

好的定义对于消除言辞之争非常有帮助。除此之外,定义在逻辑中还有其他非常重要的用途。在区分这些用途之前,需要强调定义的一个特征:定义总是对 符号 (而非对象)的定义,只有符号具有定义能够说明的意义。例如,我们可以给“椅子”这个词下定义,因为它有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定义椅子本身。我们可以坐在椅子上,或者给它上漆,或者烧掉它,或者描述它,但是我们不能定义它,因为椅子不是一个具有意义从而需要说明的符号。我们有时会说某事物得到了定义,这是误导人的,事实上,我们定义的总是符号。

有两个通用的技术性术语对讨论定义非常有用。我们称被定义的符号为 被定义项 (definiendum),用来说明被定义项的符号或符号串称为 定义项 (definiens)。换句话说,被定义项是需要被定义的词项,定义项是对被定义项的定义。定义项不是被定义项的意义而是与被定义项有相同意义的符号(或一组符号)。

基于其被使用的方式,定义可以分为五种:规定定义,词典定义,精确定义,理论定义,说服定义。接下来我们逐一进行讨论。

A.规定定义

将意义指派给某符号的定义即规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引进新符号的人具有规定或指派给这个符号任何他所关心的意义的自由。即便是老的词项,如果出现在新的语境中也可以规定它的意义。这种定义有时也称为“ 名义 (nominal)”定义。

为什么要通过规定引入一个新概念呢?许多理由可以为这种做法辩护。或许只是为了方便,单个的词可以在信息中代表许多词。如果规定仅为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所理解,那么通过规定还能起到保密的作用。它也可以使表达更为经济。在科学中,新符号常常通过规定得到定义以表示那些原本需要一长串熟悉的词语去表达的意思。由此不仅节约了时间而且提高了清晰度。例如许多写起来非常冗长的数字就通过规定得到了新的名称:前缀“泽塔(zetta)”被规定地定义为与一千亿亿(10 21 )相等的数,而“幺塔(yotta)”被规定地定义为与一万亿亿(10 24 )相等的数。这些都是由管理科学单位的国际机构——度量衡总务委员会(Conférence générale des poids et mesures)于1991年规定的。另外,“zepto”被规定地定义为一千亿亿,“yocto”被规定地定义为一万亿亿。或许所有规定定义中最著名的是将数字10 100 (由数字1后跟100个零表示)随意地命名为一“googol”,这个名字是数学家爱德华·卡斯纳(Edward Casner)9岁的侄子,在被要求说出一个能合适地表示非常大的数字的词时脱口而出的。现在著名的网络搜索公司Google的名字,就是由这个词故意误拼而来的。

在科学中,有些规定定义被引入是为了避免熟悉词项之情感牵连对研究者的干扰。例如,在现代心理学中,斯皮尔曼(Spearman)的“g因子”就是意欲传达与“智力”这个词具有同样的描述意义,但不具有它的任何情感意义。引入一个引人注目的新词项也可以给研究增添兴致和情趣,例如,“黑洞(black hole)”的引入就是为了替换“引力完全崩溃的星体”。这个词是由约翰·阿奇博尔德·惠勒(John Archibald Wheeler)博士在1967年空间研究所纽约的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现在在物理学中广泛使用的“夸克(quark)”一词,是由物理学家默里·盖尔曼(Murray Gell-Mann)在1963年引入的,以命名一种不寻常的、他一直试图进行理论说明的亚原子。在詹姆斯·乔伊斯(James Joyce)的小说《芬尼根的守灵夜》中,“夸克”一词出现在“three quarks for Muster Mark”一行文字中,但盖尔曼博士报告说,他在遇到小说中的这个名字之前,就已经选择它作为粒子的名字。在哲学中,皮尔斯长期称他的哲学为pragmatism(实用主义),但是在这个词开始被漫不经心地使用之时,他规定自己的观点从此之后将被称为“pragmaticism”,他说这个词足够丑陋,没有人愿意盗用它!

规定定义既不真也不假,也没有确切与不确切之分;由规定定义而定义的符号在该定义给予它一种意义之前不具有那种意义。因此,它的定义不能被看作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具有相同意义的一个陈述或报道。对于任何接受这种定义的人来说,它们的确具有相同的意义,但那是定义的结果而不是定义所断定的事实。规定定义应当被视为运用被定义项去意指定义项所意味的东西的一个建议或方案,或者被视为那样做的一个请求或指令。在这种意义下,规定定义就是指令性的而不是信息性的。建议可能会遭到抛弃,请求可能被拒绝,指令可能被违背,但是它们既非真也非假。这就是规定定义。

如果对达到某些目的有益,规定定义可以被评价为有用;如果过于复杂和模糊,则会被评价为无用。规定定义不能解决真正的歧见。然而,通过减少语言的情感角色和简化对话,规定定义有利于防止无谓的冲突。

B.词典定义

被定义的词项一般都有某种固定的用法,如果定义的目的是解释这种用法或消除歧义,那么该定义就是词典定义。 词典定义 (lexical definition)报告被定义项已经具有的意义。这种报道是可真可假的,因此词典定义或真或假。“‘bird(鸟)’一词指的是有羽毛的温血脊椎动物”这一定义为真,因为这确是讲英语的人怎样使用“bird”这个词的正确报道。然而,“‘bird(鸟)’一词指的是两足的哺乳动物”这一定义显然为假。

语词使用中的大多数错误都不是如此明显的。譬如当我们想说泥水turbid(混浊的)时却说成了turgid(浮肿的),——turgid的词典定义是“胀起的(swollen)”或“浮夸的(pompous)”。有些错误非常滑稽可笑,就像马勒普太太(Malaprop)那样:马勒普太太是王政复辟时期戏剧家理查德·谢里登(Richard Sheridan)的一个可笑的错话连篇的人物,她命令“使他从你的记忆中……成为文盲”,或者使用“像尼罗河岸边的一个寓言那样刚愎自用”这样的短语。并非所有这样的混淆都是虚构的,这为美国一所大学的一个学生所证明,他把“精算师”定义为“鸟之家”,把“十二指肠”定义为“基数为2的一个数字系统”。 这些错误无论是有趣还是悲伤,它们都是对讲英语的人如何使用这些词的错误报道。

词典定义与规定定义具有重要不同。真假可以适用于前者却不能适用于后者。规定定义的被定义项除了定义引进的意义外或在定义引进之前没有意义,所以其定义不可能是真的(或假的);但由于词典定义的被定义项的确具有一个先在的和独立的意义,所以它或真或假,这取决于其意义是得到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报道。

有时,我们所谓的“词典定义”被有些人称为“真实”定义,以表明它的被定义项确实具有独立的意义。但是,定义是规定定义或是词典定义,却与被定义项是否指称某个“真实的”或存在的事物无关。以下定义

“独角兽(unicorn)”这个词的意思是一种像马的动物,但其额头上长着一只挺直犄角。

无疑是一个“真实”或词典定义,并且是个正确定义,因为其被定义项的意义正是该定义所指出的意义。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被定义项并不命名或代表任何存在物,因为本来就没有独角兽。

我们必须对这一点进行限制。有些定义确实是错的,但那些不同于通常用法的用法最好被描述为不寻常或非传统的。词汇的用法是一种统计问题,不可避免地要服从统计变化。因此,我们不能总是具体地给出一个词的“这个意义”,而是在大多时候对这个词的各种意义给出说明,这由它在实际话语和写作中的用法来决定。

有些词典编纂者通过参照“最好”或“正确”用法来努力避免这种变化,却不能取得完全成功,因为“最好”用法也是一个程度问题,而这种程度测量根据是,符合给定词汇之定义的用法的杰出作家或说者的数量。文学和学术词汇往往落后于活生生的语言增长,因此定义报道的意义仅仅是为某些学术贵族接受的但可能过时的意义;一时的非权威用法随后不久就可能变成权威用法。词典定义一定不要忽视某种语言的大量使用者对词项的使用方式,否则,词典定义对实际用法就将不完全正确。考虑到语言的增长,好的词典通常指出了词项的哪些意义是“陈旧的”或“过时的”,以及哪些是“口头的”或“俚语的”。

理解了这些限制条件,即牢记了活语言的变动性,就能明白:在词典定义可能真实地或虚假地描述了实际用法的意义上,词典定义本质上或真或假。

C.精确定义

有些词项有歧义,有些词项是模糊的。如果一个词项具有多个不同意义并且在特定语境中弄不清楚哪个是它要表述的意义,那么这个词项在该语境中便是 歧义的 ;而如果存在“临界状况”,但人们不能确定词项是否适用于该状况,那么该词项便是 模糊的 。一个词项或短语——例如“诽谤”和“言论自由”——可以既是歧义的又是模糊的。 精确定义 (precising definition)就是用来消除歧义或模糊性的。

所有词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是,过分模糊会造成严重的实际困难。这一点在法律中尤为突出,按照某些法律条文禁止的行为需要被清晰地界定出来。例如,在我们写本书的时候,上诉法庭成员正激烈辩论“不合理搜查”一词的确切含义,这一短语正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核心所在。警方秘密放置的全球定位装置,现在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活动。这种追踪产生的证据有时会导致刑事定罪。以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是允许的吗?简单地追踪一个犯罪嫌疑人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因为人们并不期望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行动具有隐私性。但是GPS技术能长时间监视,暴露商业行为、去教堂的习惯、娱乐兴趣、同事的身份,甚至是性出轨行为。这种搜查是否需要司法授权呢?2010年,美国哥伦比亚的上诉法院裁定它需要司法授权,推翻了一个根据未授权使用证据的裁定。 马萨诸塞州、纽约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最高法院最近达成一致,规定警察使用这种装备必须获得授权。但三起类似的GPS相关案件(在芝加哥、圣路易斯和旧金山)的判决却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批评。一些法官认为追踪汽车的移动根本不是一种搜查。2012年,在“美国诉琼斯” 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第四修正案在车辆上安装GPS装置以监测车辆的移动是一种搜查,因而需要搜查令。自2012年以来,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例如2015年“格雷迪诉北卡罗来纳” )进一步澄清了什么是搜查和什么不是搜查,从而明确了第四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截至2017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正在处理(“卡朋特诉美国” )警察是否需要授权才能获取一个人的手机历史位置记录的问题。这些案例清楚地表明,技术进步往往需要最高法院的裁决,而最高法院的裁决又使关键法律术语的定义更加精确。

科学中度量单位的模糊性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例如“马力”通常用来表示马达的动力,但是其模糊性导致了商业欺骗。为了克服这一点,需要一个精确定义。“1马力”现在被精确定义为“在1秒钟内提升550磅重物1英尺高所需要的能量”,等于745.7瓦。(真正一匹马的力量——例如负重600千克(或1323磅)——要大许多,估计约等于18000瓦特。因此,一个200马力的汽车大概与十匹马的力量相等。)

“米”,国际上接受的距离测量单位,曾通过规定给出了起源性定义,即从地球的一极到赤道距离的一千万分之一,它长期由一根金属条上的一对非常精心制成的印痕来表示。这根金属条由铂铱合金制成,保存在巴黎附近的一个保险库内。但是,科学研究已经要求一个更为精确的定义。现在1米定义为“光在299792458分之一秒内所穿过的距离”。而1升则精确定义为“边长为十分之一米的立方体的容量”。

要清除词项(如,“马力”和“米”等)令人烦恼的模糊性,我们不可能诉诸词项的日常用法。日常用法没有足够的准确性,否则,词项就不会模糊了。临界状况的断定常常必须超越日常的语言范围,因而帮助解决临界状况问题的定义将超出普通用法表示的范围。这类定义就是 精确定义

精确定义既不同于规定定义也不同于词典定义。它不同于规定定义之处就在于其被定义项不是新词语,其用法虽然模糊但已经固定下来。因此,精确定义的制定者不能自由地选择意义而指派给被定义项。他们必须尽可能地保持固定用法,使已经为人所知的词项更加精确。同时,他们也不能只给出一个已有用法的简单报道;如果要减少被定义项的模糊性,他们就必须超出这个固定用法。具体怎么超出,即怎样填充他们与固定用法之间的鸿沟,或者怎样解决他们与固定用法之间的冲突,事实上可能完全是规定定义的问题。

上诉法庭的法官通常需要更为精确地定义某些通用词汇。他们提供的定义不仅仅是规定定义,因为即便超出了固定用法之后,他们还是会为引入的限制条件给出理由。例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因此,由不合理扣押而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一般是不被采用的。但是,什么是“扣押”呢?设想一个嫌疑人从警察身边撒腿逃跑时,扔了一包毒品,这包毒品随后被没收。那包毒品是被扣押的吗?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就需要制定一个精确定义。“扣押”,他们解释说,必须或者是涉嫌使用某些控制运动的有形暴力,或者是涉嫌使用了令嫌疑人屈服的威权式强硬陈词,如命令站住。但是,只要嫌疑人继续奔跑,就不会发生扣押问题。因此,当嫌疑人从警察身边逃跑时,他扔的任何东西都不是不合理的扣押物,可以被采用为证据。

对商业而言,术语的精确定义也非常重要。例如,运动型多用途汽车(SUV)是轿车还是轻型货车呢?燃料经济性的标准更适用于轿车而非“轻型货车”。因此,汽车制造商们就必须知晓美国运输部精确定义这些类别的标准。

如果一条法律太过模糊,以致公民都无法确定地知道什么时候违背了它,那么法院就会将其取消。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很久以前就解释了法律中精确定义的重要性。

法律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某法律中的禁令没有得到清楚的定义,那么该法令因其模糊性是无效的。模糊的法律有违几条重要的准则。第一……我们认为法律应给有普通智力的人一个合理的机会去了解什么是被禁止的,从而使他们能够据此行为。模糊的法律没有提供适当的警告,会让无辜者获罪。第二,为了防止执法的任意性和歧视性,法律也需要对其所适用的人群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模糊的法律不可容忍地将基本的政策问题交给了警察、法官和陪审团,得到的是建立在特设和主观基础上的解决法案,随之而来的还有任意和歧视性适用法律的危险。第三……模糊的法律与第一修正案基本自由权利的几个敏感领域界限不明。它禁止对这些自由权利的行使。相比于禁止的区域得到明确界划的情况,不确定的意义不可避免地使市民“驶向更为广阔的违法地带”。

1996年,基于该原则,一项使得在因特网上传播“猥亵”或“明显使人讨厌”的东西成为非法的联邦法律,因其模糊性而被推翻。 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立法机关通常为新法律做一个称作“定义”的前言部分,对法令中所运用的关键词语的精确意义进行清楚的说明。同样的做法也广泛地用于劳动管理合同,其中应对用于标明工作场所的协议条款的词语予以详细定义。精确定义是具有广泛而强大作用的概念装置。

D.理论定义

在科学和哲学中,定义通常扮演着某些理论的摘要或概括的角色。定义的不充分——没有正确地概括所讨论的理论——比定义的模糊性更容易导致这种定义的错误。

例如,我们应该如何定义“行星”呢?行星就是在环绕太阳的轨道上运行的天体,在太阳系中有九颗行星,其中最小的冥王星由特殊的物质组成,有特别的运行轨道,并且离太阳最远。多年以来,上述被认为无矛盾的观点被教授给了一代又一代小孩。但是其他大于木星、有奇怪形状的天体最近也被发现是在环绕太阳的轨道上运行。它们是行星吗?为什么不是?传统的定义如今变得在概念上不充分了。国际天文联合会中的激烈争论尚没有完全结束,但还是在最近得出了一个关于行星的新定义。根据这个新定义,在太阳系中只有八颗行星。一种新类别即“矮行星”(指冥王星、谷神星和厄里斯等天体)也得到了定义。我们需要的是既能容纳旧发现又能容纳新发现,与此同时还能对整个系统保持一个完全明确和一致说明的定义。国际天文联合会在2006年采用了这样的定义(也许没有我们所期望的那般简洁),即行星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太阳系中的天体:(1)在环绕太阳的轨道上运行;(2)有足够的质量来保证其自重能克服其刚体惯性力从而使其呈现出流体静力平衡(接近球体)的形状;(3)清除了其轨道附近的区域”。在太阳系以外的系统中,新的定义要求天体:(1)位于恒星或恒星残余物的轨道上;(2)质量低于氘热核聚变的极限质量;(3)高于太阳系中行星的最小质量/尺寸的要求。

这些争论中的分歧不仅仅是在某些词(例如“行星”)的用法上。大家所追求的是对这个词项作为其关键要素的理论的全面把握。能囊括这种更广认识的定义,可正确地将其称为 理论定义 (theoretical definition)。

哲学也寻求理论定义。在柏拉图的《国家篇》中,在寻找“正义”的正确定义的过程中,苏格拉底所寻找的,不只是一系列正义的同义词。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试图定义“束缚”和“自由”的时候既不是要审查人们是如何使用这些词的,也不是要排除模棱两可的例子。词典定义、精确定义和规定定义都不是哲学的目标。哲学家们通常都在试图给出一个美德理论,以帮助我们理解各种正确的行为。

对理论定义的需求仍然很迫切。什么是权利?获得健康关爱是一种权利吗?非人的动物有权利吗?我们能如何最好地定义这个词项?哪些国家真正地体现了“民主”?领导者由民众选出的事实就能保证政府的民主吗?如果不能,怎样的政治制度或公民行为模式能刻画民主社会呢?怎样才是对这个词最合适的应用呢?理论定义是我们对某领域全面了解的产物。

E.说服定义

上面讨论的四种定义主要关注的是语言的信息性用法。有的时候定义也被用来表达情感以影响他人的行为。有些定义提出是为了通过影响态度或者激发情感以解决争论,我们称之为 说服定义 (persuasive definition)。

说服定义在政治辩论中是常见的。在左派那里,我们看到将“社会主义”定义为“延伸至经济领域的民主”;而在右派那里,我们又听到将“资本主义”定义为“经济领域里的自由”。在这些定义中,情感语言的操纵意图是明显的。但是,操纵也可以是微妙的;情感色彩可以被偷偷地注入一个定义语言里,而这个定义却伪称准确并表面上显得客观。正如我们寻求区分好与坏的推理一样,我们也必须警惕被说服定义愚弄。

总之,我们区分了五种使用定义的方式,由此任何定义都能够根据其主要的功能被归为如下类别之中:

规定定义

词典定义

精确定义

理论定义

说服定义

当然有的定义不止具有其中某一种功能。一个规定定义也许旨在影响和操纵听者;一个词典定义可能被客观地用以使某讨论更为精确;如此等等。就像在语言的任何其他地方一样,语境在此也很关键。

练习题

A.请给每个定义类型举一个例子,并说明每个例子是如何达到目的的。

B.请讨论在如下论争中,哪方提出的定义较为精确?

任何人在有关毒品犯罪中“使用或携带武器”,联邦法律规定都给予5年的法定强制监禁判决。1998年,美国最高法院面对着这样的问题:旅途中若在车前小储藏柜或后备厢中有枪支,这同身上携带枪支不同,这种情况满足上述法规中的“携带”的含义吗?法官布雷耶认为,国会(制定法律时)所使用的是这个词的普通的日常意义,而不能进行人为限制使之(在执法中)直接可用。他援引《罗宾逊·克鲁索》和《白鲸》,指出“携带”的普通用法是意指“在车辆中运载”。他总结道,法院判决就是由此而正确做出的。法官金斯伯格指出,布雷耶的文学证据是有选择的和没有说服力的;作为回应,她援引鲁迪德·凯普林的电视连续剧《陆军野战医院》(M.A.S.H.),以及罗斯福总统的“轻柔地讲话并‘携’一根大拐杖”来表明对联邦法律中“携带”的正确理解应为:“携带”的枪支意指“拿在手中准备用作武器的枪支”[Muscarello v.U.S.,U.S.96-1654(1998)]。 wD6hwQhJcVo2YBItawg0Y+d6fnG1qMx3UnNsmXAV9m26bYTlTf+D98rSsHlrzd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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