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和女人本该把彼此看作同伴,而不是单纯的性欲对象,可是,一个人的克制能力却经常受到明显不健康的性欲的干扰。因此,在遭到侵害时,我们往往会认为自己是可怜的受害者,因为性欲实在是野性难驯。性似乎是一种可怕的东西,具有威胁社会文化和社会关系的野蛮力量。实际上,性行为从来不会违背受害者的利益,要认识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受害者的意图有时是反社会的,而且往往是针对异性的。但是,性行为本身并不具威胁性,它只是一个工具。
可是,为何我们对性疑虑重重,容易为之恼怒、对之厌恶?对年幼的孩子来说,性并不会让他们感到尴尬,这仅仅是因为孩子们不懂事吗?另外,性的自由表达一定意味着下流吗?按照社会学的方法,针对某些人类社会的习俗和习惯进行分析,仔细观察儿童的性发展和性概念的建立,我们可以明白羞耻感和罪恶感是怎么来的。
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社会要维持社会生活,就必须严格限制性行为;只有通过人为抑制某些性倾向和性表达,人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要求。 [1] 其他人则认为,目前对性的放纵正是万恶之源;如果人们能在性方面变得更加“道德”,那么目前的社会动乱就会停止。然而,我们知道,在一些社会群体里,哪怕已经有了严格的约束,但却摩擦不断,反而在另一些社会群体里,人们对性的表达坦坦荡荡、大大方方,甚至能容忍滥交,却并没有出现多少摩擦,社会生活照样井然有序。威胁社会的不是性行为。控制性行为的目的,从来不是拯救社会,而是为了压制处于弱势性别的人,剥夺占了社会成员一半的人口天生应有的性权利(参见第2章)。要证明这一点,只需看看一个事实即可: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性别的人才会以各种方式突破那些让他们受限的规矩,唯有弱势性别的人才会被迫谨守谦卑和贞洁。
但是,这样的强制要求,同时对男女双方都施加了一些限制:作为母亲的女性会将自己的害羞和胆怯灌输给儿子;男性也必须服从某些限制,他们若想被家人接纳,就必须尊重妻子、母亲和姐妹们的感受。这种把社会规范强加于社会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的结果,固然可以维护一个社会群体特有的传统习俗,但其心理后果却是令每个人都背上沉重的羞耻感和罪恶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