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是督促检查的简称,它既是决策执行的重要环节,又是办公室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做好督查工作,有助于改变目前各级领导机关存在的布置多、检查少的状况,有助于促进单位工作作风建设,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
督查就是办公室协助领导把看到、听到、查到的一些无人过问或解决不力的重大问题,从上而下地检查督促,使之落实和办理。
督查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凡是对领导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都属于督查工作的范围,即所谓“大督查”;从狭义上讲,是指对领导专门批示或特殊交办的事项进行催办落实,即所谓“小督查”。在督查实践中,“大”与“小”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没有严格的界限。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检查、督促、落实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的批示事项,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并协助领导从各种信息和调查研究材料中发现无人负责处理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报经领导批准后进行主动办理。
督察工作的任务,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承担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任务
如市县接受处理省里交办的工作任务;分公司接受集团总公司交办的任务;等等。
2.承担本单位领导指定与交办的工作任务
这是办公室督查工作的主要方面,日常工作中,较多的是领导批示要办理的事项,重要会议(如工作会议等)决定的事项。
3.承担其他督查任务
如承担本单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下级的请示的办理,基层要求上级解决问题的办理等;承担领导临时交办事项;承担报刊和新闻单位对本机关(单位)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的办理;承担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提议专项查办并经领导批准的重要事项。
搞好督查工作,有利于发挥办公室的参谋助手作用。具体表现在:
1.推动作用
不少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布置多,检查少”和“会议开了,报告作了,文件发了,就是难落实”的问题。督查工作的开展,能够推动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2.监督作用
督查,也是对工作作风的监督检查。不可否认的是,在不同性质的组织机构内部,总是存在影响不好的风气,如果不加以遏制,就会影响更多人,最终危害单位的形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只有加强督查工作,才能使上述种种不良现象无处藏身,促使工作作风转变,促进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3.反馈作用
督查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不仅可以推动决策的落实,而且可以及时反馈决策执行的情况。办公室面向中心工作面向实际,主动把看到、听到、查到的重大问题报请领导批准查办,使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实际上是协助了领导的决策工作,减轻了领导的工作负担。同时,办公室在落实督查事项过程中,通过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又充分发挥了领导参谋助手的作用。
督查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有章可循,必须有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督查工作大致经过立、办、结三个环节。立,即接受批件或办件,登记立项,提出拟办意见;办,即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转办或自办,并进行催办或协办;结,即审理办结材料,上报查办结果,立卷归档。具体程序如下:
1.登记立项
办公室收到上级机关转来或本级领导者批示的督查事项后,要进行登记(表 2-8-1)。(写明事项及来源、文号、日期、领导批示、承办单位、拟办结时间、经办人等。)督查工作任务量大的,可以把上级机关转来的和本机关(单位)形成的督查事项分别登记,有的还可根据其内容分类登记。
表 2-8-1 督查事项登记表
2.拟办送审
督查件登记后,办公室人员根据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的要求,填写“督查事项送审单”(表 2-8-2),提出由哪个单位承办、如何办理、办结时限等意见,报请主管领导阅示。有的督查件,领导已有了明确批示意见,可不经过“拟办”手续,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充分考虑历史、现状等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直接转给承办单位进行办理。
表 2-8-2 督查事项送审单
3.查办通知
办公室所提的拟办意见经领导审定后,可向承办单位发函催办或通知查办,有的可以用电话通知或通过会议形式要求承办单位办理。催办或查办通知函件要写明来件机关文号、催办查办内容、领导者批示意见、要求办结时限等。有些内容不很重要或只需提请有关部门注意的事项,可以不要求承办单位上报结果。
4.催办
查办通知下达后,办公室人员应定期与各承办单位联系,了解收件的办理情况,加强具体指导。催办工作要根据查办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并不断总结工作规律,做到:紧急事项及时催,不误时,不误事;难度大的事项反复催,不要见“硬”就回,不要撂下不管;办结时间长的事项定期催,随时掌握工作进程;拖着不办的事项,直接找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催办。催办方式,可以用电话或发“催办单”,可以直接派人催办。电话催办要有记录,发催办单要留有存件,派人下去催办回来后要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5.协办
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几个地区或几个单位办理的,以及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意见有分歧,办公室要进行协办。协办中,如果属于多个单位承办的,应明确牵头单位,其他单位配合;如果属于各承办单位或领导看法有分歧的,办公室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把不同的意见统一到原则上来。办公室协调不了的事情,可以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有些问题一次协调不成,要组织多次协调,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6.办结反馈
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上报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审理。审理应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首先看事实是否调查清楚,交办事项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其次看是否有承办单位或领导的意见,文书处理是否规范。办理材料经过办公室审理合格后,要本着“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搞好反馈工作。对办结事项的反馈形式一般是: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应做专题报告,同时抄报给其他领导阅知;涉及面较广、内容比较重要的可以编印简报,分送有关单位及领导;本单位领导批示的一般性事项,可将承办单位的报告材料直接送批示的领导阅示。
7.结案报告
上级领导机关和本单位领导明确批示要求查处、阅处、落实、调查、解决或批示件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的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办公部门来函或来电话明确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承办单位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写出专题报告。拟写和上报专题报告的要求是:
(1)办结报告应是所查问题的全部和最终的结果,不能是一部分,一定要落到实处。
(2)根据规定,办结报告应由批示件、函件的主送机关行文,主送机关领导的办件,应由办公室行文。
(3)上报结果材料原则上是一事一文,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4)办公室拟写完报告后,应送主管领导审批,重要报告要由领导集体讨论审定之后才能上报。
8.立卷归档
办公室对每件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将所形成的全部材料搜集齐全,按照来件、领导批示、下发通知函件、催办记录、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向上级领导机关呈送的办结报告或编印的简报排列顺序,进行组卷。督查件的文书立卷,可以根据数量多少,按年度或分级或按问题等进行分类,属于跨年度的办件,应立在办结的年度内。查办的案卷应单独排列,以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督查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催办督促
在督查事项承办时限内,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催办。要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按照所提出的要求,按质如期办结。对催办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帮助承办单位认真解决。
2.专项督查
在采用文、电或上门催办的同时,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还可以组织督查小组,深入下去进行专项督查,这种活动一般由领导带队,有时办公室负责人也可经授权带队。实践表明组织督查小组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但由于牵扯领导力不可过多地组织。
3.督查调研
这是一种把督促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进行的工作方式。既可以寓调查研究于督促检查之中,边督促、边调研,也可以就某一项难以落实的专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领导出谋献策。
督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必须掌握如下几条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是督查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办公室要把督查作为务实、求实、干实事的工作,必须准确无误地传达领导的批示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认真仔细地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一般而言,一个单位办公室承办的督查事项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办件所反映的问题符合或基本符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政策或法律应该予以解决和处理;二是所反映的问题虽然符合实际情况,但按现行政策或法律,不能解决或目前尚无条件解决;三是所反映的问题经过认真调查了解确属失实,按现行政策或法律是不能够解决或处理的。由此不难看出一件事情、一个案件的解决或处理,既要看事实,更要看政策、法律。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观事物的错综复杂和各方面人员看问题的立场、观点、角度不同,一些人向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难免带有片面性,所以对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各承办单位尽量亲自调查取得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把领导的批示落到实处。
2.突出重点的原则
为了使督查工作有成效、有起色,必须在大量的日常督查事项中抓住重点,即把那些重要的、突出的、有实际意义的问题列为重点事项,集中力量一查到底。督查工作应突出的重点有:
(1)围绕实现工作总目标、总任务和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抓好关系到决策的带有方向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
(2)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领导批办的事项,这些事项必须是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着落。
(3)办公室自身列查的久拖未决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4)领导、广大职工群众最关心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而且领导批示限期要结果的事项。
3.主动及时的原则
尽管督查工作是“奉命行事”被动性较大,但是办公室也决不能只是消极地等待领导批示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如果这样,将使一些本来可以在基层及时解决的甚至可能解决在萌发时期的问题,或因无人发现,或因熟视无睹,或因无人过问而延误时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主动开展工作,可以把通过参加会议或调查研究中听到、看到、查到的一些问题写成“信息”专报,经领导批准后办理。
4.举一反三的原则
办公室承办的督查事项,既要注意解决那些应该落到实处的具体问题又不就事论事,应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某些事项中发现带有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向有关领导者提出解决同类问题的建议,以达到“办理一件、带动一片”的目的。
“举一反三”的方法主要有:
(1)扩大督查范围。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对督查事项经常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共性的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
(2)发挥警示作用。对一些具有一定影响、涉及面较大的问题,利用文件或内部刊物等形式进行通报,以引起所属各单位注意,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3)进行宣传教育。有些事项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对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办公室可以撰写稿件,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宣传以扩大影响。
(4)实施预防监督。根据具体情况和要达到的实际效果,有些事项可以利用会议形式进行口头通报或个别面对面打招呼的办法,要求有关单位注意同类问题。
5.提高效率的原则
督查工作所承办的大多数是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本级领导批办的事项,一般时间性较强,如果不抓紧办理可能错过时机、贻误工作。因此,凡是列为督查的事项,要尽可能缩短周期、简化过程,加快送审、转办、催办、处理、报告的速度,做到不拖、不压、不误。
督查工作尽管是办公室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但这项工作本身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除需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外,还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办公室督查管理,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督查事项登记制度
为了便于登记、催办和统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建立“一表、两簿、两单”。“一表”是“××月份督查件一览表”。“两簿”:一是“督查事项登记簿”,由办公室人员分类逐项登记,并把催办、落实结果、反馈形式加以详细记载;二是“会议议定事项登记簿”,记载各种会议列催事项、要求和承办单位,以及办理情况。“两单”是“领导批办事项督查单”“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单”,用以督促那些逾期未结的办理事项。
2.督查工作责任制度
凡是列入督查的事项,应该案有立据、交有目的、查有专人、催有着落、办有结果、结有回音。办公室人员对每个办理事项要严格登记、认真审核、细致办理、准确转办、及时催办、严防错漏和延误。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担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认真办理,如期上报结果。上级领导机关对拖延误事或顶着不办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督查事项审批制度
对上级机关主要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阅批;上级机关办公室或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应由本机关办公室主任阅批;上级机关交办的一般事项或本机关(单位)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应由办公室分管主任阅批;一般的事项应由办公室督查部门负责人员阅批。
4.督查请示报告制度
列入办理的事项,特别是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本级领导批办的,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准确、迅速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有些事项一时落实不了的,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如实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掩盖事实真相应付了事。每个季度(或半年)和年终将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报告。
5.督查工作保密制度
督查事项中有很多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有些是反映个别领导干部的问题,同时领导批示的事项往往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因此,办公室人员应注意做好督查保密工作,例如不让无关人员翻阅机密材料,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事项;不便原件照转的办理事项,可采取摘要转告的办法;催办查办通知函件和办结材料的上报都应以机密件发出,以防丢失和泄密。
1.要严格时限,彻底查清
专项查办最基本的要求有两点:一是严格查处时限及时报结;二是彻底查清事实把问题解决好。办结后,查处单位向上报告办理结果。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首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向主管机关写出调查报告,按照事实,对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法,承办单位应正式行文上报办理结果,做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
2.要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一件事或一个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既要看事实,又要符合政策、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就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调查细致深入,事实清楚。在调查的材料中对历史演变、现状及其活动特点都能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
(2)对问题的定性依据要充足,并能严格地按照党的政策、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查办催办工作应当遵循一般规律和方法,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工作方式。查办催办工作必须做到“一个为主”“三个结合”“四个坚持”。
1.“一个为主”
“一个为主”就是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单位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这个中心,以查办催办会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为主。
2.“三个结合”
(1)与信访工作相结合。信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群众工作方法,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它同查办催办工作在联系群众、落实政策等方面是一致的。因此,两者应经常保持联系,可以通过不同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协调动作,联合办理一些重大的、事关全局的信访案、事件。
(2)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调查研究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查办催办工作本身要注意调查研究,主动寻求调研查办题目,变被动查办为超前查办。另一层意思是查办催办工作要与各级党政机关调研机构配合,在领导安排下,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综合分析,写出有力度、有建议性的材料,为领导决策服务。
(3)与信息工作相结合。查办工作与信息工作相结合,既可以通过信息渠道(各级办的内参、工作信息、快报等刊物和一些重要会议)发现查办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又能在对查办案件、事件的办理中,适时提供新的信息,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从而不断挖掘查办深度。
3.“四个坚持”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查催工作必须敢于说实话、说真话,坚持原则,依法查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办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处理公平,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坚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党政分工的原则和查办具体内容,根据各单位工作分工责成办理。分级负责是指对领导批交的案件、事件和查办部门所看到、听到、见到的一些无人过问的重大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和隶属关系,转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做到层层负责,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的,就由哪级部门办理。
(3)坚持领导上阵,亲自查办。查催工作是现代领导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领导重视是做好查催工作的关键。因此,对一些重大问题,要呈请领导亲自批示查办,必要时可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案小组进行查办。领导要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汇报协调解决矛盾,为查办人正确行使职权撑腰做主。坚持领导上阵,亲自查办原则不仅能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重要的是可以增强查催工作的权威性,保证查催工作的顺利开展。
(4)坚持结报反馈制度。查催工作的目的是督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无论哪一级、哪个部门在接到领导机关和领导的批示查办件后都必须严肃对待,按照程序认真查办并如期上报办理结果。在结报时间上可根据批件难易程度,给承办部门留点余地,到期不能上报的承办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对拖延压误或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1.要突出反映问题
督查报告应该如实地反映决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那些带普遍意义的政策性、倾向性、根本性的问题,便于领导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决策落实过程中,督查报告应当如实地反映以下问题,更好地为领导决策的正确执行服务。
(1)对抓落实的态度和行动问题。一些承办单位对决策的贯彻落实不积极不认真、行动不快、措施不力,存在着领导工作作风、态度、方法等问题。
(2)决策落实出现偏差。承办人员未能正确领会决策精神或贯彻落实有偏差,这是承办人工作水平低、能力弱的问题。
(3)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这是决策本身脱离实际、不科学,客观上造成承办单位难以落实,涉及需要修正、补充、完善决策的问题。督查报告应当如实地反映上述这些问题,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决策的正确执行服务。
2.要突出反映新鲜经验
写督查报告时,在内容上除了求实外,还要突出新鲜感;突出反映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新思想、新问题、新方法。
3.要突出本地区、本部门特色
督查报告要突出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就是说要重点反映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中如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督查报告应当详异略同,即对于共性的东西、全国相同的事情要略,而对于具体的事物要详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决定建立安全环保督查员(以下简称安全督查员)制度,为规范安全督查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督查员分为“安全督查专员”和“安全督查员”两级(统称安全督查员),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聘任,任期 1 年。安全督查员由总部派出,接受安全环保局领导,代表集团公司对企业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其工作直接向总部报告,对总部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督查员开展监督检查的业务工作,其他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安全环保局负责安全督查员的组织领导,安全环保局局长为总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协助组织安排各项任务。具体业务工作由安全监督处、油田安全处和环境保护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第五条 安全督查员从本系统内聘任,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本人同意、能承担经常性出差任务,年龄原则上不大于 60 岁。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 20 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验。
(三)工作责任心强,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退居二线的原直属企业的领导任“安全督查专员”;处级及以下的生产管理人员任“安全督查员”。
第七条 安全督查员的专业范围包括:炼化工艺、机械设备、钻井、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物探测井和储运、电气、仪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业、环境保护。
第八条 为方便安全督查员开展工作及对外联系,其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日常工作条件,支持安全督查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安全督查员按板块分组,实行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督查方式开展工作。每组设正、副组长,人选由安全环保局指定。
第十条 安全督查员赴企业履行安全督查职责,由安全环保局具体安排,并通知相关企业。安全督查员原则上不参加本人所在企业的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自觉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坚持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安全环保工作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开展高水平、高起点、有深度、有力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安全督查员通过听取汇报、调阅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召开座谈会、现场监督检查等方法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对企业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每年工作日不少于 120 天。对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企业,每年每个企业检查次数不少于 4 次。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针政策落实执行情况。
(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三)安全环保组织领导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职责履行情况。
(四)各级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重大安全和污染隐患及治理情况。
(六)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七)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执行情况。
(八)各类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九)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企业和总部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十)受安全环保局委托,受理与安全环保工作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向有关企业反馈情况和意见,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处理工作。
(十一)总结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的经验、做法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二)向安全环保局提出强化与改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及集团公司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及有关部门如实提供与安全环保督查工作有关的文件、文字资料、图像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在安全督查工作中如发现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对现场作业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有权立即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对阻挠、妨碍安全督查工作,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配合安全督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总部提出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总部定期向安全督查员传达总部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和指示,提供总部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规定、安全生产信息,以及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环保等专业期刊。
第二十一条 依法履行安全督查职责,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行业标准规范、安全监督和环保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善于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地反映被监督检查企业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被督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督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介入任何与督查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对外披露在督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断提高自身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督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督查组对每个企业监督检查每个季度不得少于1次,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及时报安全环保局。督查组组长要定期向安全环保局提交工作报告。
书面报告应由安全督查组正、副组长签字,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