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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 [1] ,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 [2] ,少则能逃 [3] 之,不若则能避之。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 [4]

注释

[1] 十则围之:此句“十”与以下几句“五”、“倍”皆言“我”与敌比较,“我”所处的力量地位。“十”即十倍于敌。此言绝对优势,但非一定为实数之十倍。

[2] 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倍,比敌人多一倍。敌,指与敌人兵力相等,势均力敌。言有多一倍于敌人之力量则可分割敌人而消灭之,双方势力大体均等则可以抗击。

[3] 逃:与下文“避”异文同义,指主动地采取不与敌争锋的办法,并非消极地逃跑。

[4] 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之,此为“若”义。此句言只知固执硬拼的小敌,必为大敌所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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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用兵的原则是:有十倍的兵力就包围敌人,五倍的兵力就进攻敌人,两倍的兵力就分割消灭敌人,有与敌相当的兵力则可以抗击,兵力少于敌人就要避免与其正面接触,兵力弱少就要撤退远地。所以弱小的军队顽固硬拼,就会变成强大敌军的俘虏。

古注

(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

曹操注:“以十敌一,则围之,是将智勇等而兵利钝均也。若主弱客强,操所以倍兵围下邳生擒吕布也。”

杜牧注:“围者,谓四面垒合,使敌不得逃逸。凡围四合,必须去敌城稍远,占地既广,守备须严,若非兵多,则有阙漏,故用兵有十倍也。吕布败是上下相疑。侯成执陈宫委布降,所以能擒,非曹公兵力而能取之。若上下相疑,政令不一,设使不围,自当溃叛,何况围之,固须破灭。孙子所言十则围之,是将勇智等而兵利钝均,不言敌人自有离叛。曹公称倍兵降右,盖非围之力穷也,此不可训也。”

(五则攻之。)

曹操注:“以五敌一,则三术为正,二术为奇。”

杜牧注:“术犹道也。言以五敌一,则当取己三分为三道,以攻敌之一面;留己之二,候其无备之处,出奇而乘之。西魏末,梁州刺史宇文仲和据州不受代,魏将独孤信率兵讨之,仲和婴城固守。信夜令诸将以冲梯攻其东北,信亲帅将士袭其西南,遂克之也。”

(倍则分之。)

曹操注:“以二敌一,则一术为正,一术为奇。”

杜牧注:“此言非也。此言以二敌一,则当取己之一;或趣敌之要害,或攻敌之必救,使敌一分之中,复须分减相救,因以一分而击之。夫战法非论众寡,每阵皆有奇正,非待人众,然后能设奇。项羽于乌江二十八骑,尚不聚之,犹设奇正,循环相救,况于其他哉?”

(敌则能战之。)

曹操注:“己与敌人众等,善者犹当设伏奇以胜之。”

杜牧注:“此说非也。凡己与敌人兵众多少、智勇利钝一旦相敌,则可以战。夫伏兵之设,或在敌前,或在敌后,或因深林丛薄,或因暮夜昏晦,或因隘厄山贩,击敌不备,自名伏兵,非奇兵也。”

(少则能逃之。)

曹操注:“高壁坚垒,勿与战也。”

杜牧注:“兵不敌,且避其锋,当(尚)俟隙,便奋决求胜。言能者,渭能忍忿受耻,敌人求挑不出也,不似曹咎记水之战也。”

(不若则能避之。)

曹操注:“引兵避之也。”

杜牧注:“言不若者,势力交援俱不如也;则须速去之,不可迁延也。如敌人守我要害,发我津梁,合围于我,则欲去不复得也。”

(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

曹操注:“小不能当大也。”

杜牧注:“言坚者,将性坚忍,不能逃,不能避,故为大者之所擒也。”

今论

李零《兵以诈立》:“这一章是讲实力对比。实力不同,对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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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引自李零《兵以诈立》。)

阅典笔记

本节论述“伐兵”。《孙子兵法》强调在战场上伐兵时要根据力量的对比、兵力的多寡,采取不同的用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有的版本为‘少则能守之’),不若则能避之。”就是讲在敌我力量对比的三种不同情况(即我处于优势、势均力敌、我居劣势)下,要随机应变,以智取胜。只有万不得已才去攻打敌人的城寨,孙子称之为下策。 NOWFt2D/E+si7tEOqeVU2bU8EEqrDT6mKb+0k2Rh7ogd34OaAXqf/FEz9DNkFy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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