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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公布问题的历史缘起

黑格尔明确指出:“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 充分说明了法律公布的重要性:它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统治者应当认真履行的职责所在,关乎法律公开性和民主性要求,构成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明确法律运作标准,有利于民众形成合理的法律心理预期,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稳定和实效。

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对法律公布问题感到稀松平常、理所当然。但事实上,成文法公布活动在人类历史的诞生时间相对较晚。正如英国学者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的那样,一切国家在未有法典以前,大都经历了一个单凭特权阶级记忆的秘密法时期 。这个历史时期相较于后来的成文法时代过于漫长,产生深刻的现实影响。以至于有种现代观点据此认为:秘密法虽不良善,但是法律的存在并不依赖于立法者所立之法没有隐晦之处的信条。“通过正当立法程序,并经执行机关认可,但其存在和内容都是秘密的——在大多数政府体系下似乎都具有名义上的可行性。” 富勒就此犀利讽刺道:“如果这一观点得以进一步表达,其即是说被秘密制定和锁入密室的整本法律大全,‘正如法律’(just as much law)般作为规则之集合而被置于公民的手中,并用最朴实的白话向适用者表达。” 。而这么做的历史后果历历在目、令人触目惊心:

(一)古代的秘密法教训

公元前4世纪,在西西里岛的古希腊城邦叙拉古有个残暴僭主狄奥尼希阿斯,据说他“每发一令,悬诸数十丈之柱头,使民不能读,而因以罔民。” 由此成为黑格尔眼中典型的反面教员 ,其所竭力维系的家族王朝不过半个世纪便最终遭遇“二世而亡”的覆灭厄运。

然而正如黑格尔深刻洞察的那样,人类从历史中学到的唯一教训,就是没有从历史中吸取到任何教训。大约400年后,古罗马帝国又出了一个好玩弄权术的皇帝卡利古拉。根据著名古罗马史学家Dio Cassius的记载,他为搜刮金银不择手段、施展各种狡计,并为这些无法无天的行为深感欣喜。到公元40年,“在制定严苛的税法之后,他却用很小的字符把法律文本刻在牌匾上、再挂于高处,这样少有人识、还能让很多人忽视其中的令行禁止之处,由此陷入既有惩处之列。”当时,犯禁之人“立刻义愤填膺地涌向广场(Circus),发出可怕的狂吼”。可是“当人们一旦聚集于广场表达对他行为的反对,就被他布置的士兵杀害,此后这一切都沉寂下来” 。如此滥权乱政,不仅使得他迅速走向败亡,更加剧了古罗马帝国元首制的危机、缔造了暴君当道的世纪。

(二)近代的秘密法影响

在此后的将近2000年里,秘密法传统依然绵延不绝。例如,正是在确立现代法治原则乃至国王以“王室批准”形式公布法律传统 的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一个匿名作者在1662年的请愿书中哀叹:“英格兰,英格兰,你的大宪章在哪里?抑或因为这样一部既不印刷也不出版、相关知识也无法获取的法律,当你那生而自由的主体被起诉、审判、处刑时,你的自由变成什么了?” 。即便经历了“光荣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大思想家边沁依然感慨19世纪初叶的英国法制现状:“每一项法律的恶名应和它的约束力一样广泛。实际上是更广泛,因为它所约束的当事人,……都应同等地得到关于法律公布的通知。没有任何公理是如此不言而喻的,也没有更重要的,但也没有得到如此普遍地忽视的。想到这个公理是多么的明显,甚至羞于提起它;并且同样惭愧,几乎没有机会注意到提及该公理。然而,直到关注这个公理、补救了所存在的冤屈,立法事务从始至终都将是残忍的笑柄,没有记起这个公理的立法者都是一个Caligula,甚至在这方面比Caligula还恶劣。Caligula以小字发布法律,但他还是公布了它们;他把法律悬挂在很高的地方,但还是挂出来给大家看了。在现在这个文明的时代,却还有多少法律甚至既没有挂出来也没有公布!”

(三)现代的秘密法罪恶

到了20世纪,秘密法这一幽暗传统进一步超越了不同政治体制的对立,被形形色色的当权者奉为圭臬、持续加以发扬光大。

在第三帝国治下,秘密法的施行是公开的秘密。以至于纳粹对于许多特定商店,先是用“犹太人企业”之标签、之后更巧妙地用特定颜色油漆加以标示,令广大接受反犹教育的民众“心领神会”,同时令外国人不明就里,以便贯彻其反犹法令,规避公共舆论监督 。特别是到了成为二战转折的1943年,意图做困兽之斗的希特勒当局更是在纳粹分子圈子里传达了许多秘密的所谓法律文件,其中之一就是有关宣扬对德国领袖不敬言词的人如何处置的内容。一般民众则对此无从知晓。1944年,有个叫冯·德伦的新闻记者,因为发表了希特勒尤其是戈培尔的蛊惑言论将把德国人引入坟墓的不满言论,很快就从人间蒸发了。二战结束后,人们才在盖世太保的“政治危险”人物花名册上找到了冯·德伦的名字,以及名字下方的一行简单说明:“依有关秘密法律处决。” 而他只是秘密法下无数冤魂中的普通一员——正是在秘密出台并加以执行的“最终解决方案”之下,骇人听闻的大屠杀把昔日繁花似锦的欧洲变成了一片真正的黑暗大陆。

无独有偶,在欧洲大陆另一边的苏联,在赫鲁晓夫时期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宗教运动。为此,苏联当局不惜违背苏共二十大以来“加强法制” 的公开政治承诺,从1960年起秘密通过了新的法律法规,对俄罗斯东正教等各类宗教信仰都暗中加以严苛钳制 。然而,这种秘密法操作最终酿成了意想不到的后果,激发了众多信徒的强烈反抗,要求“进一步实行法律改革,要求政府更加严格地遵守自己颁布的法律”,最终构成“持不同政见者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剧了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危机

即便在最早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法》、一向好以透明公开形象示人的美国,也被认为暗中肯定法律秘密性(Legal Secrecy)价值,并将之嵌入到完整法律体系之中、构成重要一环。根据相关研究显示,从19世纪初到“911”之后,美国当局在长期国内外活动中创设了七种行之有效的秘密法实践形式,即隐蔽行动、公诉方针(Prosecutorial Guidelines)、秘密预算、秘密条约、秘密行政行为、秘密审判乃至秘密法律 。这种状况,不仅加剧了国际政治体系“失序”格局,甚至也反过来对美国国内民主造成某种侵噬,造成其法律基本主张与道德政治空间之间的相对脱节、危及自身主张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早在一战前后、撰写小说《审判》过程中,著名文学家卡夫卡就以《法的门前》为题,颇有前瞻性地讲述了一个不乏后现代色彩的“找法”困局:在这个故事里,因统治者阻止人民知晓法律,一切都变得很麻烦。连年累月人们都在法律之门外努力审视寻找统治者(外化为守门人)展现其法律内容的一举一动。然而因为没有法律(毋宁说只有一条法律即统治者可以随意做任何事)予以明示,迈入法律之门、接近法律内容的所有努力最终都成为徒劳 。这个故事看似荒诞,然而真实的历史却永远比小说“精彩”,在作家英年早逝之后,极端年代大幕下出现的法治悲剧令人扼腕,留下了促人警醒的浩劫教训。

正是鉴于秘密法在实践中出现的上述消极后果,在成文法运动的助力下,法律公布实践在世界各地逐步兴起,并形成了丰富的国内外相关经验。 E7rtYHIGn66LOgU9NIwm1jHv+krd6RK+DFdjs3IyZ39l/1TXQUm3CNOo4uD2U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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