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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公布的价值意涵

早在1941年,美国学者Gilbert Bailey就发现,通过公开展示法典的方法公布法律的做法,几乎是古代各大法系的普遍做法。为何得以如此?根据他的观察,支持法律公布的有效来源的预设有如下几种

(1)法律由上帝或理性公布

在这种观念下,法律不过是先验道德原则的实体,而世人都能预先知晓,因为上帝直接将法律刻在世人心中。换言之,就像阿奎那所说的那样,作为理性命令的法律,应藉由谋求公共福利,由负责统治社会者指定发布

(2)法律通过习惯公布

所谓习惯,就是特定社群的集体记忆。每个人都能预先知晓习惯法,因为习惯源自共同体成员一致同意的特定制裁,而这种同意暗示了法律内容的预先知晓。对美国法律理论产生重要影响的国父、保守主义法学家和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称之为“无声却真正的法律公布”。

(3)法律以出版形式公布

在这种观念下,每个人都被预先设定他能通过阅读法律知晓一切要求,并且所有人都被认为有可能接触到在大众场所张贴、或以其他出版形式展现的法令,从而自觉熟悉法律。

(4)建设性在场的想象(The Fiction of Constructive Presence)

这一观点认为,每个人都被预设知晓法律,因为其能通过其在立法机关的代表建设性地参与发现或制定法律的立法进程,并且是法律裁判过程中涉及每项举措通过的当事人。其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后期的国会立法实践的结果。

(5)作为改革结果的公布

这一观点认为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公布并不仅仅意味着法典化或法律出版,而是指一种建立在适用于所有法律的共通哲学基础上的全新法律观念,是一种得以将各种法律规则引向单一中心的、具有足够说服力的“理由”(reason)。

正如Gilbert Bailey所概括揭示的那样,上述肯定法律公布活动的论据理由,都从不同面向强调了法律公布所具有的丰富价值意涵。 /dCXdoEORXN1ysWLAzqY32MLEeygKsmMS90fnX4ueTBuQpyLpTxbkAv/ZF9BZ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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