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法律公布实践历程,都体现出对“国民知国法”的近世文明准则的体认,展现出“人类有国家的共同生活之自觉”,形成了“不告而罪是为虐”的历史理性 ,最终终结了秘密法时代,确立了法治的底线基准,彰显了法治文明领域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中国与西方法律公布实践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其中又存在微妙的内在张力,反映了不同地域法律文化特色:
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演进和历史层积过程中,一个不竭的推动力量就是多元集团的存在,由此使得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具有强烈的社会力量驱动色彩,并对法律公布制度的演变产生直接影响: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平民与贵族的长期斗争构成了法律变革的重要主题,并直接促成了成文法的诞生;法国大革命,奏响了贵族革命、资产阶级革命、农民革命和城市工人革命的大合唱,正是在四大社会运动自发却又协同的复杂作用下,方才使得大革命发展到旧制度永远无法复辟的程度 ,还让现代法律公布制度得以逐步确立;而俄国十月革命所象征的第四等级(无产阶级)主导的社会革命也对西方现代法治的塑造产生鲜明影响,更凸显出法律公布制度蕴含的法制教育意涵。在这纷繁复杂的法律公布实践历程中,一条贯彻其中的主线就是依托建立在现实阶级(阶层)力量对比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演进模式,其直接的实践效果就是权利在社会群体中的不断普及与发展。
与之相比,中国法律文化则更带有较强的国家主导色彩和鲜明的官僚文化特征。正如昂格尔指出的那样,即便是在春秋战国时代这个关键的、与现代欧洲法律史颇有几分相似的改革阶段,也“没有什么社会集团、等级或机构设法维护它们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最终构建起一种“趋向于帝国式的官僚国家和它的规章性的法律” 。与之相适应,中国的法律公布实践,尊奉的乃是集中统一的国家主导模式,主要是执政者鉴于“事实上家喻户晓,势有不能,而不告而罪为虐,故不得已”的权力发展需要而得以逐步生成,意图以“晓谕人民”的官方形式,达成“别黑白而定一尊”、“政令畅通”的简约治理效果,并进行了持续的政治引导和技术创新 ,促进了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官僚体系建构,推广了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文书行政模式,确立了以一种全新的统治计量标准 。
当然,随着世界市场的开辟、全球化的展开特别是民主政治的普及,当前两大类型之间的个性差异日趋缩小,但其中隐藏的文化基因仍然在悄无声息地影响着各自的相关历史实践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