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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的法律公布实践历程

(一)古代亚洲的法律公布实践

早在三千多年前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人们就已经用楔形文字来镌刻自己的法律,好让人们看得清楚明白 。由此涌现出《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一系列成文法典,并以泥版残片的形式向今天的人们昭示了先民的探索努力

图1-1 《汉穆拉比法典》

图1-2 《汉穆拉比法典》

在此基础上,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更成为保存至今的一部最古老的完整成文法典。如上图所示,这部“包含约300个条款”、目前实际“展示了282条法条”的法典 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在继位后的第三十年(公元前1762年)刻石公布的,后来在埃兰人入侵巴比伦时被搬到了其首都。据说这位才思敏捷、精力充沛的君王敏锐发现该国当时现有法律和商务惯例五花八门,以致常常互相矛盾。他据此认为创制一部统一的国家法律是当务之急。于是,他下令收集古老的法律文书、商务及社会生活惯例,然后进行系统整理和归纳完善。他还根据自己的判断,对这些法律进行了增删。法典写好后,汉穆拉比下令将它用横向书写的精美楔形文字(不过和一些先前用苏美尔语写成的古老法律文本不同,在此使用的是阿卡德和亚摩利的闪米特语言)刻在一根高达8英尺的圆形黑色玄武岩大石柱上(亦谓“暗灰色的闪长岩石柱”),共有3600多行,获得“石柱法”的雅号别名。石柱的上端还刻着一副反映他从太阳神那里接过法典情景的精致浮雕,由此成为闪米特艺术的佳作:在浮雕中,汉穆拉比站在左侧,太阳女神坐在右侧,汉穆拉比上唇剃光了胡须,表示他来自于叙利亚沙漠。由于他的脸处于阴影中,因此上唇的剃须特征难以看清。太阳神的的肩头喷着火焰,这显示了他的身份,更凸显出“国王坐在宝座上,向太阳神马杜克或正义神沙马什祈祷”的神圣意涵。在此之后,这部新法典还被安放于象征“立法权之主座”的巴比伦马都克大神殿之中,以示地久天长,永不模糊,成为彰显法律明确性的典范 。这一成文法传统后来还由西亚开始向整个地中海地区传播开来、并对古希腊地区产生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西方法律文明的孕育。

此外,在此之后,其他一些东方国家,也都进行相对独立的布法活动。例如,印度在阿育王治下,其发布的根本法律用北印度通行的巴利文,刻于石柱或岩石之面,以告天下。据传共布有六万四千、雕刻精巧,可惜留存较少 。而日本则在明治维新以前长期奉行一种奇异的高扎制度。其名称源于源自一种布法设施——高扎场,意在将禁令或其他简单法令,“书写于木板而高悬之”,意在“使多数人周知告示”

(二)古希腊的法律公布实践

古代雅典人很早就形成“所有法规都应易于阅读和理解,且易于获得”的观念 。在梭伦改革时期,雅典没有设立公职的检察官,遂确立“公民可告官员”的改革、构成“雅典之民主的阶梯与保障”。在此制度下,任何公民都被允许对于他们认为是犯罪的人(包括官员)提出控告、自行采取有关私人的和公共的不公正事件的法律行动。在此之外,梭伦还确立陪审员制度,使得雅典公民不分等级都可参加审判,雅典的审判员总数由此达到6000人之多 。为确保这种“大众司法”的有效实施,就必须让所有的公民都知道法律。

其实早在公元前621年,司法执政官德拉古就在木板上公布了古代雅典的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典》。依托这类被亚里士多德称为“写字板”的木板,梭伦更创造了一些转筒,把法律条件写在上面,人人旋转转筒就可以阅读法律条文 。穗积陈重就此描述道:“古希腊梭伦之法,则刻于木制之三角形,可旋转其轴,便于群众诵读” 。根据著名史家普鲁塔克的说法,“他的法律从颁布以后使用达百年之久,都是书写在木板或砖板上面称为卷轴,就是围绕着一个长方形的盒子”。而喜剧家克拉蒂努斯也在诗句中生动描绘道:“梭伦或德拉科所用的写字板,劈开烧火可以烤青豆一大盘。” 。就这样,在当时刻有德拉古和梭伦所立法律的木制或石制书版缠绕在一根垂直的轴上,人们按轴的排列顺序号来引用法律 。一旦有新法创制,就在公共建筑的墙上予以公示

现代学者还指出:当时“与特定领域有关的法律放置在管辖该领域的行政官员办公室旁边。即使这些官员分散在不同的办公室,人们也不难发现这些法律。在公元前4世纪,所有法律的副本都保存在自然女神庙(Metroon),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查阅它们。在公元前403年之后,人们制定了新的立法程序,其中的一项要求是:所有提议制定新法律的提案副本必须陈列在阿哥拉(广场)的名年英雄(the Eponymous Heroes)纪念碑前。一旦颁布,许多法律都会以公开的形式展示出来。在雅典的法律与法令中,经常包含一些有关如何公布法律的规定,比如,指示官员们将其刻在大的石柱上,放在每个人都能看见的显眼位置。例如,《尼高芬法》(The Law of Nicophon,公元前375年或前374年颁布)命令人们,将其刻在石柱上,其副本放在阿哥拉(广场)与比雷埃夫斯(Piraeus)银行业者的桌子中间,以及波塞冬石柱的前面。另一部法律指示公民大会的秘书将其铭刻在石柱上,安放在雅典市中心的自然女神庙前。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些石柱只是象征性的纪念碑,仅仅是为了纪念某一法律的颁布,而非供人们阅读,以便人们知晓其内容。由留存下来的几段法庭演说残篇可以看出,诉讼当事人在准备应诉时,经常援引这些法律。”

就在梭伦改革的同时,古希腊其他一些城邦也出现了法律公布活动的具体实践。例如,如下图所示,公元前6世纪在克里特的哥廷纳修建的一座古代法院。它为环形建筑,周长约140英尺。当时任何一个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的公民,就可以从刻在建筑物石墙里层的12根立柱上的法律条文中寻求帮助。刻在墙上的法律条文约有30英尺长,高度刚好便于人们阅读。它是保存至今的最长的古希腊铭文

图1-3 哥廷纳的古代法院遗址和刻在墙上的古希腊最早成文法律

(三)古罗马的法律公布实践

与古希腊情况相似,公元前6世纪,随着古罗马社会内部矛盾不断加剧、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日趋激烈。而且正如著名古典学家布雷斯特德指出的那样:相较于古希腊同行,罗马平民的斗争策略“更灵活、更巧妙,也更成功。罗马平民为争取权利坚持不懈地奋斗,他们并没有使用战争、内乱和流血等激烈手段,在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两百年间获得了空前广泛的权利”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公开传播法律、打破由贵族僧侣垄断法律的传统格局成为古罗马平民阶级的重要政治利益诉求,他们“坚持要求将现行法律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他们能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寻求相应的法律依据。”为了缓和当时贵族阶级和市民阶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古罗马共和国建立50年后,出现了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希腊法制考察之旅,最终使得罗马早期的法律都被缩编并镌刻

起初,在“十人立法委员会”的主持下,古罗马最早的十表法律得以创制,体现了“对所有的人,不分高低贵贱都平等”的立法宗旨。当时,“十人立法委员会”将制定好的法律在广场上公布听取意见,并在修改后提交百人团民众会议表决,最后被雕刻在10块木板上树立于罗马中心广场公之于众 。“十人立法委员会”被平民推翻后,公元前450年,新任执政官瓦勒里和奥拉兹将后增的两表连同前面的十表一起雕刻在木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最终形成著名的《十二表法》,构成罗马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成为查士丁尼时代以前古罗马国家发展进程中唯一一次大规模的立法 。有学者这样评价这部法律公布使得罗马城邦得以再建立的历史意义:“法律在城邦发展的决定时刻,代表着基础和构成。法律被书写并公之于众,意味着所有的法律能被所有人(包括各个阶层)知晓,稳定且确定。因为这意味着无论是法律规范本身,还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都可以排除专断。”

图1-4 《颁布十二表法》

图1-5 罗马市民们在《十二表法》首次实施后予以验证

图1-6 《十二表法》

需要指出的是,《十二表法》亦叫《十二铜表法》,乃源于该法均刻在青铜版上的传说。日后罗马共和与帝制时代凡重要法律,例如著名古罗马平民派政治改革家提比略·格拉古通过的《土地法》,均用铜版雕刻,并举行盛大的公布仪式——当时其通常在奢华的广场上进行,树立起高大的石碑来显示法律的权威。在这政治中心和市民聚会的主要场所之内,在万众瞩目之下,最重要的法律被铭刻在青铜板上,以期待不朽。

不仅如此,《十二表法》所彰显的法的公开性价值在古罗马的后续法制改革中得到进一步继承与弘扬。由于古罗马法律最早源于具有宗教仪式色彩的特定程序,祭司享有“垄断法律”的原始权力,形成了“通过保密进行统治”的政治惯性 。《十二表法》为此对“法律之诉”做了专门规定,“确保了每个公民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都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成为“一种法治状态的开端” 。可事实上在此之后,祭司们虽然丧失了部分权力,却通过对充满神秘色彩和形式主义要求的“特定的复杂格式要求”的内部掌控,“继续把持权力中最重要的部分长达一个半世纪之久” 。但是受法律公布运动的胜利鼓舞,平民派继续坚持长期的改革斗争,终于在公元前304年,借助当时大祭司秘书弗拉维乌斯的泄密契机,祭司团之外的社会各阶层得以最终了解各种格式要求。与此同时,执法官也取代祭司团,掌握司法权。终于迫使祭司顺应古罗马社会的世俗化浪潮、“放弃把自己的权力建立在秘密之上的做法” 。公元前245年,平民出身的僧侣科伦卡纽斯开始在公开场合传授法律条文,将所有罗马法律文献公之于众,并教授世俗青年学习法律知识,由此推进了法律传播工作,彻底打破了法律昔日隶属于祭祀、贵族的秘密礼仪范围,被藏于深宅之中的保守状况 。当然,在罗马共和国时代,长期奉行平民派和贵族派的权力均衡原则,并在法律公布活动中得到一定体现:例如,虽然公民大会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却没有颁布新法律的权力。而元老院在颁布法律之前,也习惯于先征求护民官的意见

而在帝制时代降临后,法律公布活动仍然继续发展。例如,哈德良、戴里克先、君士坦丁等诸帝都曾命人整理罗马法,产生了《尤理安永久敕令》、《格雷高利法典》、《赫尔摩格尼法典》等法律作品,成为“法学昌明时代”的写照 。在此基础上,西罗马帝国末期创制的《狄奥多西法典》中,不仅第一次将“法典”(codex)一词运用到官方的立法规范中 ,还明确宣告:“若未来我们在这个亲密团结的帝国的某部分颁布任何法律,只要它不是保护私益或不诚,它都应在帝国的另一部分生效。但是它应当从颁布的地方以帝国官方文书的方式传达,在另一部分的官邸被接受并以告示的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我们保有对所颁布的法律进行修订与废除的权力。法律的颁布应当得到相互的公告,否则不被承认。”

在此基础上,一部体现了“没有法律实现不了的正确良好的统治”的思想认识,勾画出“一个帝国、一个教会、一部法典”的宏伟执政蓝图、被期盼为“简单明了的成文法律”,最终在查士丁尼时代以《市民法大全》的名义横空出世 。当时查士丁尼大帝命令才华横溢的法学家特里波尼安“搜集古贤者的论著”,在此基础上将自1000年前十二铜表法颁布以来罗马的各种法律搜集整理出来,逐步形成《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因此成了罗马的汉穆拉比,经他授意整理出来这部由近100万个词组成的大法典总结了古代世界各个成功的统治者的管理经验,以一丝不苟的细节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巨大力量,以致当时在社会生活、商务交往中出现的任何纠纷和难题都可以在罗马法官那里得到解决,由此成功地促成了司法和立法的统一,产生深远影响 。穗积陈重曾根据英国史家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这样描绘布法盛况:“帝于纪元五二九年四月七日,署名于Codex法典,而裁可之;又使史官笔吏,笔抄法典,以作公正抄本,颁发于欧亚非三洲本国版图以内之官吏。至对于一般人民则兴行严肃之法典发布式,于寺院之前,宣言其公布”、“然此宣言,非公唱此浩瀚之法典之内容,乃告知其发布于公众也。”

图1-7 《皇帝查士丁尼公布法典》

(四)近代法国的法律公布实践

在中古时代,法律公布活动在西方也并未终结,而是通过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漫长互动发展进程中得以延续下来,相关理念和语言仍然体现在吸收了古典思想、并用以描述自然法和习惯的中世纪法律思想和实践之中 。不过,现代法律公布制度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反映了理性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条件得到充分完善,反映了现代民主政治开始兴起的历史潮流。

早在大革命爆发之初,《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重要推手、著名的王政派政治家米拉波,就主张颁布法律没有别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表达公共意志”,它由公民选出的“暂时”代表表达出来 。在此之后,根据立宪会议专门创制的1789年11月9日法令,法国的公布方法得以明晰:凡新法皆送于裁判所、行政厅、自治团体;裁判所、行政厅、自治团体领受之后,即登载于公簿,再举行朗读而揭示之。正如穗积陈重所言,这种公布方法是“革命时代新旧过渡之现象”,表现出综合各时期法律公布手续的倾向,集颁布(交付新法于权力机关)、公簿登载、朗读、揭示方法于一体 。其也展现了大革命时代新生政权将新政法律规制遍及全民、为其所周知进而大力推动社会动员和改造的国家意志。

在此基础上,到了国民公会时期,根据1793年12月4日通过的有关革命政府组织的法令,在第一节中就对“法律的发送与公布”作了详尽规定:凡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法律或属一般应予执行的法律,应分别刊登在编号的公报上,此项公报今后即作为对各法定机关的法律通报。公报名称叫做“共和国的法律公报”。应行设立印刷所一所,专供印行此项公报之用,并成立一个由4人组成的法律发送委员会以便校对和发行公报。应行制造一种印刷此项公报的特别纸张,上面应带有共和国的国印。公报上刊登的法律应同记录委员会所交付的法律完全一样;此外,每件上还须著明下列字样:证明与原本完全相同,并经法律发送委员会的两个成员副署 。由此顺应现代民主诞生的历史潮流、依托较为先进印刷技术,正式确立了官报刊载法的法律公布方式原则。

之后,法国的官报登载法在拿破仑时代有了进一步发展。因其民法之制定发布,在各法典之先,故于民法第一条既有公布规定,其效力及于一切法律。然而“法国对于公布之通则,虽载诸民法,而于公布之方法,则用特别法定之。”开始公报以揭载于Moniteur为公布式,至复辟王朝时代的1816年10月26日又发敕令改为刊载于官报。由此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以传播

正是法律公布方式和传播路径逐步发展、持续创新,并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交往方式转变遥相呼应的历史背景下,《拿破仑法典》得以有效普及和贯彻适用,并且很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引发了一句玩笑话:“自从公布民法典以来,法国在法学上便营造出了无远弗届的贸易输出。” 自该法公布后,几乎整个西南欧和南美大陆都引进该法典,使之获得了“拉丁民族的法典”之美誉,而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和英属埃及也加以接受。直到1930年,学者Amos依然这样写道:“能人志士们新近在伊朗建立了一个新王朝,他们首要做的是效仿众克伦威尔(Cromwell,比喻革命家)。与其之前所做的一样,亦即拍电报给巴黎,采购拿破仑法典、一箱注释书以及一团由法国法学者所组成的委员会。人们大可预言,不出一个月,就会有法国的巡洋舰为了派遣使节团及送该法典至上述地区而自马赛港出航”

图1-8 《执笔民法典的拿破仑一世接受时间老人的加冕》

就这样,公布《法国民法典》的拿破仑自认它将超越四十次大会战获得不朽影响的自豪预言变成了现实。他和查士丁尼大帝、特里波尼安等23人的形象,一起高居于美国国会大厦内部众议院会议厅的大理石浅浮雕之上,被作为“创设奠定美国法律根基之原则”的伟大立法者受到后人瞻仰 。而他那句“我唯一的、因其简明性而给法国带来了、比此前一切法律都要多的益处的法典” 的名言更被镌刻在巴黎第七区荣誉军人院拿破仑墓的一座专门纪念《法国民法典》创制的浮雕之上,充分彰显了维护“法律的可知性”的布法初衷

图1-9 浮雕《制定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

(五)近现代俄国(苏联)的法律公布实践

横跨欧亚、成为“双头鹰”的俄国,其独立的成文法传统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基辅罗斯时代的《罗斯真理》,伊凡三世公布的《1497年律法》是独立后莫斯科公国第一部国家法典汇编,1649年阿列克谢一世在位时期经由法律汇编特别委员会草拟、并经全俄缙绅会议批准颁行的《会议法典》构成罗曼诺夫王朝公布的第一部中央集权法律典籍,产生较大影响。自18世纪以降,沙俄政权更是有效区别了法律和行政命令,其明确规定法律是元老院、宗务院、沙皇以下的各种会议和各署公布的文件。其中法律的批准权属于沙皇,沙皇不在时由元老院公布法律。并分别于1830年和1833年由著名进步法学家斯佩兰斯基主持编纂出版了《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苏俄政权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法律公布问题。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不久,新政权就公布了《关于法律的批准和公布程序》的法令。据称“其两个正式机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在1917年10月后前九个月发布了950余项法令和其他法规。这些法律文件绝不限于法律声明;它们覆盖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全面彻底的性质”。苏俄领导人“大批公布了所有法令和决定”,其目的在于“使它们的政策性原则为数以百万计的普通工人和农民所熟知”。法令一旦正式通过,两日内必须在中央政府的报纸——《消息报》和《临时工农政府新闻报》以及“工农政府法律法规汇编”上公布。从1918年1月起,人民委员会要求官方报纸还刊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在苏俄内战初期,新生政权面对红白两军之间异常严峻残酷的生死搏杀,采取了非常措施:1918年9月4日,工农红军和哥萨克代表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了“将苏维埃共和国变成军营”的决议。该决议正文中专门规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将本决定通知到最广泛的工农群众,责成所有的村的、乡的和城市苏维埃、所有苏维埃机构将其张贴于显眼的地方。” 就在这一决议在俄国大街小巷广泛张贴之时,由该决议明确宣布任命的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红军之父托洛茨基正精神抖擞地乘坐火车前往各条战线予以督战,使得新生苏维埃国家得以度过其如履薄冰的峥嵘岁月。

后来,苏维埃政权又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其立法措施得以及时地向公职人员和公民发布。仅在1922年以前,苏维埃政权就通过了八个专门的文件,规定立法文件的公布和生效程序,其力图通过公布法律这一渠道,向群众解释苏维埃政策的实质,说明新生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取得良好效果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58年6月19日通过了《关于苏联法律、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和决议的公布和生效程序》的法令。这一法令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和《消息报》是公布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所通过的文件的刊物。《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是在1938年确定为正式刊物的。1960年3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通过了《关于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的决议,进一步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的具体任务。《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为周刊,用俄文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文字出版,其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的苏联和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和公约。 由此对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产生深远影响。

在当今的俄罗斯,未正式公布的法律不得执行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联邦宪法至高无上原则、具有直接效力原则、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则高于联邦法律原则一起,共同构成规定权力和法之间关系的5项原则,被视为宪法制度基础。《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法律应予以正式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得予以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未经正式公布并未为公众所知的,不得予以适用。” 1994年6月1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批准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会议两院文件公布和生效程序法》又进一步规定,一切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会议两院文件的全文,均应当在俄罗斯报或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上首次公布。它们一般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生效。但法律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还规定,经过修改补充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会议两院文件的全文,应当再次正式公布。例如,针对1991年12月27日颁布的大众新闻媒体法,在2000年8月普京当局颁布了修改补充后的大众新闻媒体法的新文本 2tEKWCA5DCUiUenlF9gsdQ+tejuDnELqQDo6eqZXMicdJed6FLVpCzGb/bjjdu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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