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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功利主义主要内容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思想的最重要奠基人,一生著述颇丰。最常被引用的著作是1776年《政府片论》(A Fragment on Government)和1789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边沁思想的主要内容见于这两部著作。《政府片论》提出了功利主义的大纲;《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叙述了他的法律思想及功利主义哲学世界观,相对系统地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全面阐述。这两本书所阐述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和立法思想,标志其功利主义法学体系的形成。边沁其后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著作,如《圆形监狱》(Panopticon,1791)、《立法理论》(Theory of Legislation,1802)、《功利主义示范学校纲要》(Chrestomathia,1815)、《议会改革计划》(Plan of Parliamentary Reform,1817)、《宪法论原理》(Constitutional Code Rationale,1822)、《司法证据原理》(Rationale of Judicial Evidence,1827)和《宪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1830)等,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宪法学、教育等众多领域。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1776年,边沁在《政府片论》中首次阐述了“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基本原则,提出以此原则作为标准,衡量个人行为以及一切社会制度和政策的正确与错误。

当时,通过前期启蒙运动的洗礼,加之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要求,个人主义及平等自由观念在英国人的思想意识领域开始逐步建立起来。新的时代逐步将人从等级秩序和宗教主导的目的论中解放出来,个体的人逐步成为独立主体,不再依附于他人或神灵,也不会简单地接受神的戒律,其行为也不再简单地受某种目的论的约束。此时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思想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迎合了新时代的世俗要求,是当时社会伦理意识的必然选择。因为功利主义本身就包含着个人主义及相应的自由平等的前提,具有如下特点:人是重要的,并且每个人都同等地重要;应该同等程度地对待每个人的利益;正当的行为将使功利最大化。这也就意味着,坚持世俗特点和功利最大化要求的功利主义要争取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反对只是追求少数人的利益。

事实上,在当时社会变革的历史背景下,边沁提出的这个新原则不仅被运用于他当时努力推动的英国法律制度改革,随后也被推广使用于整个英国社会的改革,作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原则来指导当时社会改革的具体实践活动。这是因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功利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功利主义非常符合当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时代需求,迎合了当时绝大多数人的心理,满足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

2.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的“苦乐原理”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阐述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以经验主义人性论的“苦乐原理”为基础。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开篇就明确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这是边沁从英国经验论立场出发,通过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的“苦乐原理”对功利主义的立论进行经验式的、直白的简单论证。边沁曾指出,“苦乐原理”是自明的,无须推导论证。边沁将道德标准归结为快乐和痛苦的体验,将经验主义关于个人趋乐避苦的本性即“苦乐原理”作为其学说的基石,确立了苦乐在人行为中的支配地位——作为人行为的最终目的。

尽管边沁当时并没有对功利原则进行详细的哲学推导证明,为此日后还遭到诟病。事实上,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思想完全可以在哲学上得到他原创的“虚构理论”的支持,该理论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哲学特质。边沁继承了英国经验论传统,拒斥一切超出感觉经验范围的形而上学和宗教主张,尽管“幸福”和“善恶”属于抽象名词,没有具体形态,但基于边沁的“虚构理论”,可以将“幸福”和“善恶”与现实世界中人的真实感受“快乐”和“痛苦”联系起来,从而获得其合法性。

3.从后果判断行为效果的原则

功利主义的上述核心主张决定了边沁的理论必然主张后果论,即主张从后果判断行为效果的原则。任何行为的效果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每一个行为的正确性都必须由该行为的效果来证明。这种对行为后果的评价也是一种道德评价,即以效果而非动机作为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具体地看,它有两个主要部分:其一,对内在价值或根本上的善的规定,将快乐看作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其二,对于正当和善的关系的规定,认为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就是那些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内在价值的行为。这就是功利主义评价的基本框架。

效果论或目的论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在边沁看来,行为和实践的正确与否、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与否,不取决于行为自身或行为者的动机,只取决于受这些行为和实践影响的所有当事人的普遍幸福,即该行为产生的总体后果所体现出的行为的善或恶。这是功利主义区别于其他伦理理论的又一个特点,也是功利主义与其他伦理理论之间冲突、争论的焦点。

4.边沁的虚构理论(Theory of Fiction)

边沁的虚构理论是功利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边沁诸多方面的工作都可以从他的哲学思想获得必要的理论支持,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道德、数学、物理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等。尽管这是边沁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常常在讨论边沁思想体系时被人们忽略。常有人批评边沁的理论缺乏原创,没有哲学基础,基本上是对“日用而不知”的经验概念进行总结而流于庸俗,这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们普遍对边沁的虚构理论缺乏了解。实际上,虚构理论思想完全具有哲学原创性并超越了边沁当时所处的时代。边沁出于对英国法律理论及实践结果所导致的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厌恶,对已有的体制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探索,通过对语言的哲学思考,结合传统经验主义要义,创造性地建构了一套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特质并可以完全自洽的虚构理论,反映了边沁对现实世界形式和本质的理解。虚构理论的理论内涵大体上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当时流行的英国经验主义(empiricism)认识论的核心观点;二是边沁从哲学意义上对语言的创造性引入。英国经验主义的典型表达为“存在就是被感知”,边沁采纳了经验主义观点用于理解主观感知与外部实体的关系,同时边沁从哲学意义上引入了语言作为虚构理论的支持,注入了新的理论解释能力,不仅体现了虚构理论的原创性,也使得虚构理论得以克服经验主义认识论未能解决的问题,保证了虚构理论的自洽性。

作为一套完整认识外部世界实体的理论体系,边沁首先定义外部世界实体,“实体(entity)就是一种名称,在这种名称中,话语涉及的每一个主题都可被包含其中,可使用名词—实体这样的语法词类的命名。” 边沁创造性地提出将实体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真实而具体的物质实体,这些物质实体是人可以直接感知到的,边沁将其命名为真实实体;另一部分虽然不是真实而具体的物质实体,但作为人类沟通的一部分语言用名词,不可或缺地出现在人类日常生活中,如权利、义务、自由等概念,边沁将其命名为虚构实体。同时,边沁还定义了虚构实体必须满足的合法性条件,即该虚构实体需要与某真实实体建立起联系。虚构实体可以被分成几个不同层别。它们确实或可以被安排成以真实实体为中心向外延伸的同心圆模式。第一层虚构实体包括运动和静止、物质、形式和形象、空间、时间、关系等。第二层虚构实体包括品质和集体实体(包括属、种和事件集合,如战争),它们是真实实体或事件的集合,所有这些实体或事件都有一些共同属性。更高层极的虚构实体包括心理实体、意志和规范性虚构实体,涉及权利、义务、自由、美德和邪恶等。对虚构实体也可以简化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物理性的虚构实体,它们主要涉及物理客体的属性,如数量、质量、大小等;二是心理性的虚构实体,如欲望及各种情绪等;三是政治性的虚构实体,如权利、义务、自由、善恶、幸福等。

虚构理论中,边沁也专门将上帝及灵魂类的概念进行了归类处理。边沁指出:“由于人类感官的不完善,上帝不能被归入可感知的真实实体类别” ,上帝被归类于非实体(non⁃entities)。边沁认为上帝无法被感觉所证实,它们的真实与否最后只能有赖于每个个人的信仰或信服,“所谓上帝的意愿无非是也必定是那个讲他相信或者假作相信上帝的人的意愿”。 而对于灵魂这种由推理而不是由感知而出现的对象,尽管被归入虚构实体,但按照虚构理论的定义,由于其并不能与真实实体联系起来,最终也得不到承认。出于类似的理由,不仅是灵魂,边沁将女巫、天使、恶魔、神、金山、独角兽等也一并列入此类。甚至当原始社会契约被认作虚构实体时,这种原始社会契约由于不能发现当时的契约制定者,无法与真正实体相关联,故所谓原始社会契约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承认。这种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虚构理论为边沁日后处理诸如上帝、自然法之类问题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tulaIx3G4WKwwyMQUkMWundjo6+NYWZPA1FkcU4Ad18onnp+8nwf5V3rJktf3H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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