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从汉语之古典义转变为近代新名词,是在近代中国与日本两国士人以“封建”对译英文术语feudalism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探究“封建”的内涵与外延,还须考察西欧feudalism的制度及概念的历程。
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是由罗马的社会组织与日耳曼人的军事组织糅合而成的一种社会制度。
罗马帝国境内原有许多贵族和大领主,他们世袭占有庄园,驱使奴隶耕种劳作,在罗马帝国后期形成隶农制、庇护制、庄园制和大地产。由于罗马帝国承续着中央集权力量,领主们未能正式割据,但此种“罗马因素”成为后来feudalism的源头之一。
日耳曼蛮族南迁以前,尚处于氏族制社会,各氏族、部落有军事组织“战友团”(comitatus),首领与部属间形成了有着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组织。这些由“附庸制”“保护制”“委身制”“效忠精神”组成的“日耳曼因素”成为西欧feudalism的又一源头。
5世纪初,日耳曼蛮族越过多瑙河南迁,使罗马的集权寡头瓦解,奴隶制也随之崩溃,而原罗马帝国境内广泛存在的领主庄园却得以存留,蛮族带来的部落习俗与领主势力结合,在原属罗马的广袤土地上建国称王,又将土地及由奴隶和失去田产的自耕农转变成的农奴(serf),分封给各“战友团”首领,并赐公、侯、伯等爵位,谓之“封建”;公、侯、伯等诸侯又将分封所得的采邑连同居住其上的农奴分封给属下的武士,并赐予子、男、骑士等爵位,谓之“次分封”。在这种层层分封中,各级封建主因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结成封建君臣等级,在上的称“封君”,在下的称“封臣”,彼此各尽义务:封君授予封臣采邑及农奴,并提供保护;封臣对封君宣誓效忠,奉召为其服军役,并提供财赋。这种“封君—封臣”关系,在西欧各地于9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在西欧的封建国家,皇帝或国王高居最上阶层;中间层为各种爵位等级不同的世袭贵族,统称“骑士阶层”,以征战为业;最下层的是人数众多的从事农业、手工业及各种劳役的农奴或农民,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架构,而分封采邑(连同农奴)是此制度的基础。
西欧的封建制有一长期演化过程:6—8世纪是封建史前阶段,可称“准封建期”,领主与附庸尚无明确的法定关系;9—10世纪以降是“封建成熟期”,领主与附庸间有成文的“封建契约”;14—16世纪是“封建晚期”;16世纪以后,西欧各国先后进入现代民族国家创建阶段,专制王权趋于强化,但封建制的余韵流风一直延续着。17—18世纪是西欧封建制解体、向近代社会转化的时期。
feudalism一词,自拉丁文feodum(采邑,又译封地,意谓采取其地赋税)演化而来,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通之处。
西欧学术界有一个发现、确认作为社会制度的feudalism的漫长过程,亦即有一个“关于封建主义的史学史”(The Historiography of Feudalism)。它大约完成于16世纪末至19世纪初。“年鉴学派”第一代学者费弗尔、布洛赫,第二代学者布罗代尔(F. Braudel)都对用feudalism统称11至15世纪整个欧洲的社会制度持保留态度。然而,在歧异的各国中世纪社会形态中,毕竟可以寻觅到某些共通的、普遍性的要素,故以feudalism指称西欧中世纪制度,20世纪以来大体成为通用的说法。
西方史学界经过长期研讨,人们对于西欧中世纪政治制度feudalism的含义已大体取得共识:第一,土地领有是一种政治特权。经由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建立起“封主—封臣”支配关系,形成人身依附,封臣对封主尽忠,执行军政勤务,封主对封臣则有保护义务;在经济上,二者通过恩贷地制实行物权分配。第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形成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庄园经济”。第三,国家权力分散,大小诸侯在领地内世袭拥有军事、政治、司法、财经权,国王与各级诸侯、武士形成宝塔式的等级制。第四,超经济剥夺。封臣以领主身份将领地交由农民(农奴)耕种,领主对农民(农奴)有法定的超经济强制。
feudalism(封建制度)是以多种形式存在于世的,而且各地封建制在不同阶段的表现也不尽相同。
feudalism在西方语境中有一个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过程。狭义封建本指西欧中世纪某些地区、某些时段出现的采邑制及其派生物,主要是指等级不同的领主间的“封君—封臣”契约关系,尚不包含领主与农奴间的关系。后来,feudalism的外延逐渐扩大,指整个西欧社会所实行的政治—经济制度,进而更拓展为一种普世性的制度与社会形态,从而形成广义封建概念。广义封建概念的覆盖范围已溢出西欧一隅,广被世界多数地区,于是有“波斯的封建制”“印度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提法。总体而言,欧美史学界多从feudalism的含义(封土封臣、领主庄园、农奴制、政权分散等)出发,考察世界各地的封建制,包括中国的封建制。
西方(欧美与日本)史学界的主流认识是,在“封土建国”“主权分散”含义上,中国殷周的封建制度,以及一定意义上的两晋南北朝的门阀贵族制,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在形貌上有类似之处:土地、人民和权力被层层分封;领有家邑、采地的世袭贵族,对上面的王者承担军事及财赋义务,是依附于封君的封臣,同时又具备政权独立性;对下面的采邑内的附庸及庶众,世袭贵族则是政治、经济上的主宰者。这些特征是东西方封建制度所共有的,虽然二者的内里结构和宗旨又存在明显差别。
从制度层面论之,中西封建制的差异可作如下分析:周代封建制是周人征服东方,为管辖广土众民而利用宗法系统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制度。周代的主从关系(君臣关系)较具血缘纽带性和伦理色彩(德治);而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则是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崩解后出现的,其时战乱频仍,匪盗横行,民众需要地方上握有强权的贵族出面保护,强权者则通过提供保护以赢得对民众和土地的控制,于是彼此建立一种互惠性契约关系(reciprocity contract):封邑领主对附庸提供治安,而附庸则把土地及种种权利(包括新婚初夜权)交付给封邑领主,以赢得庇荫,故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较具契约性。这种契约形式逐渐法定化,而在国王—贵族—骑士间确立封建关系时显得尤其正规:在教会主持下,封臣对封主宣誓效忠,以确定主君对封臣的支配权,以及主君与封臣相互间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种法律程序,便不存在主君—封臣间的契约关系。有欧洲谚语曰:“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原因是封臣(或陪臣、附庸)只对他宣誓过的主君效忠,无须对主君所要效忠的主君称臣。
西欧的feudalism本为一个契约形态的法律术语,含义包括强权者对弱者的“保护”和弱者为强权者“服役”这两个侧面,故西欧的feudalism可称为“契约封建制”。 与之相比照,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作为军事征服者的周天子将土地与人民封赐给子弟及功臣,臣属继续往下作“次分封”,领主与附庸间没有契约可言,而是由宗法关系相维系,通过血缘纽带及血亲伦理实现领主对附庸的控制(当然又以武力征服、军事震慑为实行控制的基础),故可称之“宗法封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