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封建”一词本指殷周分封制度,又延及后世各种封爵建藩举措,还指涉与分封制相关的朝政、官制、人身关系、土地制度、外交关系、民族关系等。为昭显“封建”本义,须略作文字考释及制度史追溯。
“封建”一词,初见东周,如《诗经·商颂·殷武》曰:“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此处“封建”,尚不宜作“封土建国”解。东汉经学家郑玄笺释“封建厥福”为“大立其福”,较为确切。亦即说,此“封建”为“大立”之意。
在“封邦建国”义上用“封建”一词,较早见之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意思是说:周天子将自己的亲戚封为诸侯之君,把他们作为保护周王室的屏障。后之儒者诠释《诗》《书》,将“封建”明解为封爵封土以建国,《说文》云:“封,爵诸侯之土也……建,立朝律也。”指帝王以爵土颁赐诸侯,分茅裂土,使之在所领有区域建立邦国,此即所谓“封国土,建诸侯”。近人杨伯峻、徐提编《春秋左传词典》说:“封建,以土地封人使之建国”,是为简明诠释。
封建制的确立完成于西周(公元前11世纪至前8世纪)。周文王时期,已在王畿内用分封制使周人扩展领有的土地,这可称为第一次封建。武王克商之后的分封,可称为第二次封建,俗称“武王封建”。武王故去后,成王、康王继续分封,可称为第三次封建,俗称“周公封建”。这三次封建,以周公封建最为完备,故梁启超说,“真封建自周公始” 。
周代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互为表里,相与共生。西周宗法制包括嫡长子继承君统和余子分封两项内容,故分封制以宗法制为基旨,宗统与政统合而为一;又与等级制彼此渗透,由分封确认等级,因等级巩固分封。封建制的要旨在“分”,通过分封子弟、功臣,以分治领土,屏卫王室;宗法制的要旨在“合”,通过血缘纽带达到合族目标。封建之“分”与宗法之“合”,相为表里,彼此为用,是西周政治、社会稳固的基石。如果把夏、商称为“氏族封建制”,那么西周则可称为“宗法封建制”。
西周封建有多个级次,如《左传·桓公二年》所称:“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构成王、诸侯、卿大夫等多级分封制:王领“天下”,诸侯领“国”,卿大夫领“家”。其最为重要的是“天子建国”与“诸侯立家”。亦即说,西周政制主要是天子覆盖下的两级结构(王国与诸侯国)。
西周封建制的社会实态,是伴随军事征服向东殖民过程中的封土与授民。西周早期大盂鼎铭文称“受民受疆土”,讲到受封者不仅得到土地,还连同得到土地上的民众。
周初封国的类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封先代君王之后,以示对先代的尊敬、对余民的安抚;第二种,封同姓(姬姓受封),以昭示“亲亲之义”;第三种,封有功异姓,即所谓“贤贤表德”,亦可称之扬褒“勤劳文武”。
西周实行封建制,其根基是井田制度。其剥削方式是农奴服公田劳役,剥削量不重,这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周幽王被犬戎杀于骊山,周平王东迁,周天子威权日趋跌落。若干世代后,周天子的实力已不及一个小诸侯,“天下共主”地位丧失殆尽。西周时名义上属于周室的普天王土和王臣,东周时已全然归于公卿大夫等各级领主。春秋(前8世纪至前5世纪)的“封建”,再也不是周天子向诸侯颁赐土地与人民了,而是列国诸侯向卿大夫颁赐土地与人民,受封者以之作为食邑。自此,分封除了考虑宗法血缘关系,已愈来愈普遍地实行论功行赏,淡化宗法分封。此制至战国中后期尤盛。总之,至春秋、战国,周武王、周公当年设置的封爵建土格局已不复旧观。
“郡县制”发端于春秋时的楚、晋,战国时普及列国。秦以后,中国政制及经济形态均有大更革,“郡县”与“封建”镶嵌并存;而就主体而言,则正式进入“非封建”时代。“郡县”取代“封建”,从政治言之,国家垂直掌控地方政权,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从经济言之,国家直接把握田租、赋税和徭役,大一统的专制社会逐渐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