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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考情分析

本讲内容主要通过客观题考查。可能涉及分值1-2分。

由于要素中的主体和权利将在第三讲和第四讲中讲述,本讲内容考查的重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其中,平等主体的判断和哪些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尤其值得关注。

一、含义

民法典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主体的平等性 是民法基本特征之一。

平等性是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中主体间之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等而言的。当然,这种平等是一种抽象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事实上的平等。

就人身关系而言,平等主要指人格平等。

就财产关系而言,判断是否平等,关键是看主体是否是为了自身利益衡量而创立、变更或者消灭一个法律关系。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建立的财产关系,往往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难以判断的是,当国家或者政府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出现之时。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政府依据法定职权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如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征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关系。如果某市税务局换了新的办公地点,需要采购一批办公用品,税务机关与某供应商签订合同而建立的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例题] 某市交警队交警甲下班后驾驶单位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乙所驾驶车辆相撞。经查,甲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双方对于责任性质没有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中,未达成一致意见。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认为,自己本身就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关,与乙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当由交警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问题:交警队与乙之间的赔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管理关系?

特别提醒

提到国家或者政府,需要补充一个问题,即被侵权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时,如何处理?

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既然没有权利主体,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认为,此种情形下,应当由侵权人向国家承担责任。

相较而言,向国家承担更为合理,因为造成他人生命权的丧失,应当承担责任毫无争议。但是,无权利人时,向国家承担显然更有利于促使一个社会中的正常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例题] 【2013/3/53选项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问题: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有效?

(二)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关系

例如,去超市购买海尔冰箱一台;损害赔偿关系;对于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等。

归根结底,这些都是钱的问题

(三)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

例如,父母对于子女之监护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人身部分。

这些关系往往都 事关伦理

[常见出题陷阱] 损害赔偿关系不管是基于侵害人身权还是基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都是财产关系,不要将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误解为人身关系

[例题]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问题:甲要求乙赔偿的法律关系是人身还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要素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又称民事主体。我国民法中,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此外,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 权利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是 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内容较多,本书将在第三讲中专门讲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在权利和义务中,民法通常被认为是权利法,故对于“权利”一词,需要深入理解。由于权利问题内容较多,本书将在第四讲中专门讲述。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客体的有关概念

1.与客体有关的概念有四个:客体、对象、标的、标的物

客体、对象和标的,三个概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互换适用,均指主体有了权利之后,可以直接作用的对象。

2. 标的不等于标的物

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会发生重合,如物权关系,小明对于自己的电脑享有所有权,此时就所有权而言,其标的即是电脑,电脑当然是通常而言的标的物。

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各自独立,如债权关系,小明将一台电脑卖给小花,合同成立生效后,小花基于债权只能请求小明做出交付电脑的行为,即给付行为,不能基于债权直接获得买卖关系中标的物即电脑的权利。此关系中,标的为交付电脑的给付行为,标的物是电脑本身。

(二)客体的主要类型

1.物——物权的客体

(1)特征:具有可支配性、非人格性

[例题] 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有:

A.假肢厂刚刚生产出来的假肢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2)主要分类

①主物与从物

构成主从物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如下:

两者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两者为同一主体所有。

[例题] 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房屋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球与球拍

D.电视机与遥控器

E.轮胎与汽车

F.鞋子与袜子

②原物与孳息

孳息的类型: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才为孳息,分离之前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叫孳息。

法定孳息,理解此概念关键是对于“法定”二字的理解,注意规范意识,不可望文生义。此处的“法定”,不是相对于约定或意定而言,而是指法定情形。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利息、租金、购买明信片投资所得或彩票偶得之奖金等。

[例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③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不可替代的特定物主要有两种类型:

其一,天然的特定,即由于自身的稀缺性决定其不可替代,如土地。

其二,人为的特定,即由于人的行为而导致的不可替代。可以是具体主体的特别约定,如买卖电脑时,就要特定的某一台;也可以是特定人物的原因导致的特定,如名人遗物等。

④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

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

⑤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桶水、一袋面粉等。

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能或价值的物,如一台电脑、一辆汽车等。

⑥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能重复使用。

消耗物: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如货币、食品等。

不可消耗物: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消耗、折旧,效用逐渐磨损的物,如机器设备、房屋、衣服等。

⑦货币与有价证券

两者均为特殊的物。

货币是典型的消耗物、种类物,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相对于其他物,货币有独特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自物权角度而言,货币有占有即所有的特征,如借用关系中,若借其他物,则借用的是使用权;如果借的是钱,则一旦借来,借用人借来的则是所有权。即便是用偷来的钱去超市购买东西,超市认为盗窃人对于货币享有所有权也是完全正当的。

其二,自债权角度而言,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债券、股票、存单、仓单、提单等。彻底理解有价证券的概念需要在系统学习票据法等有关法律之后方可做到。

2.行为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以买卖合同之债为例,买卖哈巴狗一只,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都有债权,买方的债权是可以请求卖方交付小狗;卖方的债权是可以请求买方支付价款。都是请求对方做出某种行为,而不能直接基于债权获得小狗或者价款的权利。

(2)不作为:请求对方不作为,比如,竞业禁止之约定。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作品、专利、商标

4.权利

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意味着 一个权利作为另一个权利的客体

首先,权利概念的相对性理解, “权利”二字出现在不同场合“角色”不同

其次,举例说明:

在上图中,开发商将通过出让获得的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之后,银行因此而享有的抵押权就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其客体或者对象的。 tgUuESHhQd99mLWvDCIP7Gk0D9dGhgI1rRruTy9vISkssjoijWI5GQgFaZXD6e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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