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讲内容主要通过客观题考查。可能涉及分值1-2分。
本讲最核心的内容是诉讼时效。主要内容包括: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时效的期间和起算、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其中,中止和中断是最重要的考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而且,主张适用时效,只有债务人可以主张,法院在审判时不得主动适用,因为不履行债务尽管可以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但是要背上道德负担,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乃人之常情,因此,是否主张时效抗辩,只有债务人可以主张。
民法典第197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而言,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受到时效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关于时效适用范围问题,最重要的两个规定是: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据此规定,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债权请求权适用时效又有例外。
依民法理论,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权主要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返还原物等,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会受到时效限制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例题]
【2014/3/53】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1.过了时效后,当事人仍可起诉,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时,债权人不能获得胜诉。
2.过了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仍为有效,履行后不得反悔,债权人受领具有保持力。
3.提出时效抗辩的时间要求:一般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不得在二审期间提出,除非有新证据。这意味着二审期间有关于时效的新证据之时,依然有机会提出时效抗辩。
4.抗辩的后果:债务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的,如果法院查明抗辩成立,则应当 判决 (而非裁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非驳回起诉)。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世界上各个国家对此规定差异很大。
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年即最长时效期间,它也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但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 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通常认为,20年的最长保护期是对于3年时效的补充,因为,如果权利人不知道侵权的出现,3年的普通时效就不能起算。
中止、中断制度适用3年的时效;延长制度适用20年的时效。
不适用关于3年时效的特别规定,都可以认为是特殊时效。这种时效,都是特别规定的。典型代表是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请求权时效为4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一般是:
除了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之外,其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都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指同时知道损害事实和加害人)。
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如: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9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鉴于此,如果说,诉讼时效的起算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就是错误的结论。
1.合同之债
(1)定有清偿期的: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2)未定清偿期的:通常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分期履行的合同: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
(4)合同撤销后返还之债:被撤销之日起算。
2.侵权之债
(1)人身侵权赔偿:当即发现,侵害发生之日起算;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知识产权侵权时效需要掌握三个要点:
①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3年;
②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持续性,即便权利人知道侵权后超过3年的,在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前提下,也不能直接驳回诉讼请求,而应当判决停止侵害;
③如果要主张损害赔偿,则可以就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之内的可主张损害赔偿。
(3) 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
(4)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相应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开始计算。
3.其他问题
(1)不当得利之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2)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请求必要费用:行为结束并且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本人请求损害赔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
(3)命题中期间起算的命题陷阱:
①问:权利人至(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
此时需要确定的是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一天。
②问:何时开始起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此时需要确定的是时效届满后至少再加一天。
(4)上述所有的表达,都是从次日开始计算时效,当天不计算在内。
[例题]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6年4月1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6年4月1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6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6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须满足 两个条件 :
1.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此种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其他障碍,共性的原因是, 由于客观原因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 导致时效中止。同时,对于夫妻关系的存续能否导致时效中止的问题,尽管存在争议,但据往年考题给出的答案看,应采纳可以导致时效中止的观点。
2.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
(1)如果在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的,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中止;
(2)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则立即中止;
(3)无论何时中止,均是在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例题]
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知道凶手是乙。2010年12月5日至2010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与外界联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丧失胜诉权的最后日期是:
A.2009年12月31日
B.2011年4月30日
C.2011年6月14日
D.2011年5月10日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行使权利,可导致时效数次中断 。
时效届满后,时效不可能发生中断。但是,如果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放弃抗辩的,债权人依然可请求强制履行 。对此,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之规定,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起诉及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事由
(1)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时效从提交诉状和口头起诉之日中断;
(2)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请求调解;
(3)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
2.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行使权利
关于请求的方式,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的列举:
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义务人承认即同意履行债务
义务人同意包括如下方式:
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例题]
【2017/3/4】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时效中断的三个理由中,起诉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提出主张是权利人通过诉讼之外的其他方式行使权利,义务人承认可以说是权利人被动地行使和确认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关于时效中断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 。
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比较:抓住中止与中断的本质区别。
中止: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
中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
[例题]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债权人薄某作为某市市委书记因严重违纪行为被留置,此情形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中断
B.债务人王某在其债权人李某出示的借据上签字确认债权并请求李某延期,此行为可导致时效的中断
C.债权人王某乘坐高铁去上海,由于列车相撞发生重大事故,成了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此种情形可能导致时效中止
D.债权人对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此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4.司法解释中关于中断情形的特殊规定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一旦主张部分债权之时,表示放弃剩余的债权,则放弃的部分不会中断。
例如,甲欠乙100万元,到期后,乙向甲主张80万元,则100万元的债务时效都中断。如果乙主张80万元的同时,表示放弃剩余的20万元,则只在80万元的范围内中断。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3)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真正的连带,意味着在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中,对于其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会对其他当事人发生同样的效力,所以,真正的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中,一人的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权债务人的时效均中断。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
代位诉讼是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这既意味着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也意味着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因此,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时效均中断。
(5)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6)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此两种中断,都应当从权利人行权的角度进行理解。债权转让的,当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以后,一旦通知债务人则意味着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一旦当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受让人,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时,则意味着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了自己的债务,构成义务人承认,因此到达即为中断。
例如,甲欠乙100万元,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乙丙协议达成后,乙通知甲,内容是“我将你欠我的100万元转让给丙了”,此种表达,显然意味着乙向甲主张了权利,是行使权利的表现,所以,时效中断。反之,如果甲将债务转让给丁,在甲丁之间达成协议之后,甲通知乙,内容是“我把我欠你的100万元债务转让给丁了”,此种表达,显然意味着甲向乙承认了自己的债务,构成义务人的承认,是权利人被动行使权利的表现,所以通知到达即为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延长制度仅仅适用于最长时效20年。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通常认为,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例如,《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六十日”即是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受遗赠权利即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体现在如下方面: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产生抗辩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例如,按《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里的“3个月”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
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期限可分为 期日与期间 :
1.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某日、某月或某年。
2.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的时之区间,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这前一个时间是起始时间,后一个时间为终止时间,过程中继续的时间就是期间。
民法上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期日或期间称为期限,亦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发生其效力。期限的效力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起开始,自死亡之日终止;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等。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
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之时起移转;民事权利请求诉讼保护的时效期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等。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例如,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债的关系有效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在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实施义务等。
1.始期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但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2.终期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3.关于计算时间的几个重要规范表达
民法典第1259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