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本条是关于中央企业监督机构合规管理职责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监督机构在承担既有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同时须承担合规管理职责,依据各自分工,在职权范围内监督合规工作落实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追责。相比《合规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举的“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本条对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机构主体进行了针对性调整,更加强调监督机关在企业合规工作中的积极作为,进一步细化了内部监督机关的职责履行方式,在原有的监督合规要求落实情况的基础上,还需要主动调查违规行为,严格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了合规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是企业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是企业协调监督力量、整合监督资源的重要机构。建立健全高效的企业合规监督机制,统一指挥、全面覆盖的监督核心力量必不可少。审计机构一般指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负责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巡视巡察机构负责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工作,指导下级子企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监督追责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有关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是规定了内部监督机关的主要工作方式。首先,内部监督机关应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构要推动公司党组建章立制,以制度管人、管事,落实日常监督监察工作,严防领导干部违规违纪。审计机构要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企业的财务收支、预决算、资产质量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的纪检工程、重大技术改造的立项、预决算以及企业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经营绩效等众多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巡视巡察机构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巡视巡察职责,通过巡视巡察及时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监督追责机构则主要通过事后追责方式发挥监督作用。其次,内部监督机关在发现违规问题后要依据各自职权展开调查。各机关的调查手段、方式不同,调查的侧重点也不同,纪检监察机构侧重调查违规责任人员,审计机构侧重调查财务活动,巡视巡察机构侧重于重点领域的初步调查、移交等工作,监督追责机构侧重于对责任追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调查。
三是规定了内部监督机关要按照规定展开责任追究。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既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组织机构的责任。既要依照党纪党章和党内法规追究党员责任,也要依照行政管理规范追究行政责任。各个监督机构在追究责任时要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展开责任追究。
企业合规管理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覆盖、权责清晰、务实高效四个基本原则,监督机构也应明确各自在合规监督中的职权。本条较原来的《合规指引(试行)》更加强调监督部门的监督、调查、追责职能,各个监督机构需要根据自身定位细化合规管理中的监督、调查、追责工作。删除《合规指引(试行)》项下监事会合规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合规管理的独立性,监事会的相关职能由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
纪检部门主要对党的机构和党员在合规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合规要求的机构和党员,依照党章、党规、党纪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监察部门主要对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规要求的有关主体开展调查追责工作。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符合合规要求。巡视巡察机构负责按照其权限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部门单位合规管理工作的巡视监督,对不符合合规要求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违规问题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监督追责部门主要负责对违规经济活动展开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