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本条是关于中央企业合规委员会及其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合规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体现了本办法对其所构建的合规管理体系的严谨与周密。划定合规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对于破解当前我国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必要性。当前我国的监督职能机构众多,每一个部门都有其特定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职责,且中央企业的每一管理层级业务管理组织间的架构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合规管理部门更应当与各监督职能部门建立协同工作的机制。同时,合规管理方法、工具、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与专业难点在企业合规管理中仍然十分突出。为了使合规管理体系正常有序地建设、运行、监督与改进,企业亟须一个跨多部门的统筹协调与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沟通机制。故本条明确了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这些重点难点问题通常关联多个部门,且往往具有通用性。
本条与《合规指引(试行)》的规定相比,对合规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作出了较大调整,主要表现在:(1)合规委员会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合署办公,删除了《合规指引(试行)》中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合署的要求,理论上看应是提升了合规委员会的层级;(2)明确合规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职能,删除了《合规指引(试行)》中合规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的表述;(3)将合规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进行概括化处理,将《合规指引(试行)》中的表述“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替换为“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从合规委员会的职责可以得知,合规委员会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上协助董事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对下则对管理层进行相应合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经营上协助其解决重难点问题。
二是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合规管理自然要求企业避免违法违规,其与风险内控管理职能存在部分交叉融合,同时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都着眼于执行层面的操作风险,因此其与企业法治建设有着共同目标。在实践中,不同企业的做法各不相同,部分企业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并与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合署,统管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部分企业设立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管风险、内控、合规工作;部分企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统管内审、风险、内控、合规工作。无论是设立多职能合署的专委会还是设立专门的专委会,这都是治理层嵌入合规管理职能的体现。在全面风险管理的时代,这已是大势所趋。此外,专委会的普遍设立为合规委员会的设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立专委会。由此可以看出,当前阶段主管部门对成立专委会的态度较以往已发生明显变化。大部分中央企业监督体系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日益完善。在企业治理层成立督导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专委会已经成为多数企业的必然选择。部分企业在推动法治企业建设进程中还成立了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这也为合规委员会的设立奠定了良好基础。
本条对于合规委员会的规定无疑顺应了时代潮流,贯彻了稳健经营、风控至上的理念,这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但是,本条没有要求合规委员会对首席合规官的工作进行指导或领导,也没有强制要求合规委员会与公司总经理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央企业在2021年即已按照《合规指引(试行)》的要求全部成立合规委员会。经过近一两年的实践,不少中央企业都相继出台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其中不少企业还探索构建法治框架下的法律、合规、风险、内控协同运作机制,着力打造“法律合规大风控”管理体系,合规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办法在《合规指引(试行)》以及近年合规实践基础上,对合规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作出了必要调整,各中央企业也需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对合规委员会的既有设置和职责规定予以针对性完善。本条在具体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如何理解“合署办公”。合规委员会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合署办公并不是制度运作的唯一选项,本办法对此并未作强制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两者是否有必要合署办公。
第二,鉴于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应结合实际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统筹协调机制。结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不仅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也需要构建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以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企业应及时制定合规委员会会议规则。本条规定合规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结合自身需求及时制定相应的合规委员会会议规则,至少包括召开定期会议的期限、会议通知和召集程序、会议召开流程、问题研究讨论及会议作出决议或决定的方式等事项。此外,在定期会议规则之外,企业还应针对特殊情形设置召开合规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规则。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第11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