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本条是关于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二是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组织、推动和实践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并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资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条规定抓住中央企业的“关键少数”,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企业高层领导自觉把合规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全力防范合规风险,坚决遏制重大合规事故发生。此外,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首席合规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隐含了第一责任人对首席合规官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本条延续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该规定与《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相符合,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在合规管理中的领导作用,有利于合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相比《合规指引(试行)》仅在第四条第(二)项中提及“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本办法第十条将第一责任人合规职责单独规定,更加强化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一个长期和不断完善的过程,非一蹴而就,需要企业领导在合规资源保障、合规文化培育、传达合规方针准则等方面持续推动。
根据《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党委(党组)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促进党委(党组)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本企业得到贯彻落实;(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3)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制度,党委(党组)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加强对党委(党组)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4)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5)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6)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委(党组)中心组开展法治学习,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2)促进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3)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4)定期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将其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5)带头依法依规决策,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6)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总法律顾问可由董事会聘任的相关规定,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职责由总经理履行。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2)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3)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4)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5)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6)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合规管理作为中央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样需要根据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能力,构建不同的合规管理职责体系。合规管理是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规则成效的体系重在其具体运作,企业在本办法基础上积极开展各项合规管理工作,才是关键。一方面,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设置相应机构和岗位,制定相应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点,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主动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制度。企业合规管理,从本质上来看是企业谋求自身更快速、更长远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企业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觉立规、自行合规,理应是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革新方向。
本条相比《合规指引(试行)》仅在第四条第(二)项中提及“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而将第一责任人合规职责单独规定,更加强化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然而,本条对合规第一责任人未进一步明确。一般而言,中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本条不直接规定合规的第一责任人,可由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加以确定。
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一个长期和不断完善的过程,非一蹴而就,需要企业领导在合规资源保障、合规文化培育、传达合规方针准则等方面持续推动。《合规指引(试行)》和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均有“三道防线”的表述,本条所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虽不在“三道防线”之列,但在实际合规管理工作中,第一责任人实则是企业合规治理乃至法治建设的首道屏障,更是指导和发挥企业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作用的重要指挥官。虽然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三道防线”的直接表述,但在合规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中,中央企业第一责任人仍要按照“三道防线”的架构和思路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本条确立中央企业第一责任人主体有助于构建权责清晰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明确职责有助于将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运作机制。合规管理工作须以有组织、有效率的方式运行,故中央企业第一责任人须通过资源倾斜、制度保障、合规文化培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2017年,某汽车在美国底特律的联邦法庭正式承认在柴油车尾气排放上的欺诈造假行为。事件始末是:某汽车自2008年以来在美销售的数十万辆柴油汽车内未经同意安装了一款能识别汽车是否接受美国政府的尾气排放检测的非法软件,该软件可根据识别的不同结果自动调整汽车的尾气排放。即在接受检测时,该软件可调整尾气排放至符合美国政府尾气排放标准及以下;在检测时间外,则尾气排放并未受到调整和控制,从而导致汽车日常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最高可至法定标准的40倍,违反了美国政府的尾气排放规定。某汽车通过安装非法软件且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时任某汽车美国监管合规部门负责人都知晓并参与的方式,企图以欺骗造假的手段使得尾气排放通过政府检测。这表明该公司合规机制缺失内部监督机制或者说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发生了系统性的欺诈,并从反面反映出领导层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合规并大力支持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配以恰当的资源倾斜和必要的问责,才能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培养良好企业文化,使合规管理更具实效。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