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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过失决水案

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行为人过失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 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 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的关键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产生方可构成本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 (1)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决水行为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2) 本罪与自然水灾的界限。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水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自然水灾并非人为的水灾,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如山洪暴发、雨水过多、河堤决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灾。

此罪与彼罪

一、 本罪与决水罪的界限。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区别是: (1) 主观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故意构成。 (2) 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定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3) 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不可能出现未遂的形态。

二、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过失决水罪和以决水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一定损失,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 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财物遭受损失。而且,就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范围来看,过失决水罪使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范围要大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3) 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则只能是故意。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证据; 2. 证明疏忽大意过失的证据; 3. 证明过于自信过失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决水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 证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使堤防决口行为的证据; 2. 证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实施了使河水漫溢行为的证据; 3. 证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实施了使水闸损毁行为的证据; 4. 证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实施了使水库溃决行为的证据; 5. 证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实施了破坏其他水利设备、设施行为的证据; 6. 证明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水灾行为的证据; 7. 证明行为人由于水灾的后果致人重伤行为的证据; 8. 证明行为人由于水灾的后果致人死亡行为的证据; 9. 证明行为人由于水灾的后果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证据; 10. 证明行为人情节较轻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 (1) 重大损失的; (2) 情节较轻的。 2. 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1) 拆卸; (2) 修建。 2. 犯罪对象。 3. 后果: (1) 水灾泛滥; (2) 人员伤亡; (3) 财产损失。 4. 危害结果。 5. 动机。 6. 平时表现。 7. 认罪态度。 8. 是否有前科。 9. 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ssQUa3jNqy/GALPoHIe2yLaHS0+8RlL65nnwvaCU10atIacnkjjut3IwiSNwfF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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