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事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用于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机关、出生地、职业(职务)、住所地(居住地)等的证据材料,具体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身份证等材料内容不是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需要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当注明身份并附上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对被害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证据; 2. 证明行为人明知被害女性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证据; 3. 证明行为人直接故意的证据:行为人希望与被害女性发生性行为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作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情节恶劣。 2. 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2. 犯罪对象。 3. 危害结果。 4. 动机。 5. 平时表现。 6. 认罪态度。 7. 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