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 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证明行为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 证明行为人互相斗殴致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2. 证明行为人刑讯逼供致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3. 证明行为人非法拘禁致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4. 证明行为人虐待被监管人致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5. 证明行为人刺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6. 证明行为人砍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7. 证明行为人打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8. 证明行为人毁损他人面容行为的证据; 9. 证明行为人切割他人器官行为的证据; 10. 证明行为人咬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11. 证明行为人造成他人耳聋行为的证据; 12. 证明行为人造成他人眼睛失明行为的证据; 13. 证明行为人造成他人眼睛视力下降的证据; 14. 证明行为人烧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15. 证明行为人烫伤他人行为的证据; 16. 证明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行为的证据; 17. 证明行为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行为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 (1) 特别残忍手段; (2) 造成严重残疾。 2. 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2. 犯罪对象; 3. 危害结果; 4. 动机; 5. 平时表现; 6. 认罪态度; 7. 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