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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节录) (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检发〔2020〕3号)

一、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 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二、 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节录) (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 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 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15〕22号)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节录) (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一)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节录)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6〕1号)

第十条第一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 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 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 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 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 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MOz9V84FopWwBIhndGlOLPw7m3BF4v+VZTlEVyYUlK0/aO2HX8iMnGE68OW4z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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