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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 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 证明行为人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证据; 2. 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证据; 3. 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证据; 4. 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为的证据; 5. 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为的证据; 6. 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为的证据; 7. 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为的证据; 8. 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证据; 9. 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证据; 10. 证明行为人阻碍国家安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的证据; 11. 证明行为人阻碍国家安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 2. 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6. 酌定情节:被害人有过错。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1) 暴力; (2) 威胁; (3) 阻碍。 2. 犯罪对象。 3. 危害结果。 4. 动机。 5. 平时表现。 6. 认罪态度。 7. 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 VFJ7q9xuLz+WaoclO7HWZGTYfQptkeCeuUq8vwZ/p92edFNITksVYbeY5m/A7d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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