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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1998〕20号)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6号)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1〕22号)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7〕11号)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研〔2004〕3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8日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节录)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节录) (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节录)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8年4月27日第三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节录)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节录)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6日修订 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 骗取出口退税;

(三) 走私;

(四)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修订 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节录) (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节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节录)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节录) (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2017年3月1日第三次修订 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 2022年3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撤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节录) (1998年5月8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1998〕31号)

七、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b1emvLVeCDIUtP43mRKaJ9GaLGKPuphNNG596wHra0G9R6yXAdHlxZogUqME8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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