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1〕16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发〔2005〕8号)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节录)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2014〕271号)
5. 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军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等侵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切实维护军事安全;依法严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等涉军造假犯罪,维护军队声誉、形象;依法惩处侵害军人军属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活动,有效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军事禁区管理等涉军民事案件,保障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工作秩序;依法稳妥处理涉及军人军属的各类民事纠纷,维护好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维护军队的良好声誉。依法为军队核心产业、军工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司法支持,保障优势资源真正依法依规应用于充实核心国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