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 目的:谋取非法利益。
证明行为人招摇撞骗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 证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1)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冒充某领导。 (3) 某一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冒充人民警察。 (5) 其他。 2. 证明行为人撞骗行为的证据: (1) 骗取钱财: ① 人民币; ② 外币; ③ 债券; ④ 金、银、玉首饰; ⑤ 其他。 (2) 骗取物品: ① 工业品; ② 农副产品; ③ 生活日用品; ④ 生产资料; ⑤ 其他。 (3) 骗取政治待遇。 (4) 骗取政治荣誉。 (5) 骗取爱情。 (6) 骗取物质享受。 (7) 骗取知识产权。 (8) 骗取技术职称。 3. 证明行为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 2. 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1)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招摇撞骗。 2. 犯罪对象。 3. 危害结果。 4. 动机。 5. 平时表现。 6. 认罪态度。 7. 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