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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 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行为的证据: (1) 利用电台; (2) 利用电视; (3) 利用报纸; (4) 利用刊物; (5) 通过网络; (6) 通过演说; (7) 通过张贴; (8) 通过散布; (9) 通过邮寄; (10) 其他。 2. 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证据: (1) 利用电台; (2) 利用电视; (3) 利用报纸; (4) 利用刊物; (5) 通过网络; (6) 通过演说; (7) 通过张贴; (8) 通过散布; (9) 通过邮寄; (10) 其他。 3. 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 4. 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 2. 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1) 煽动暴力; (2) 抗拒实施。 2. 犯罪对象。 3. 危害结果。 4. 动机。 5. 平时表现。 6. 认罪态度。 7. 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 fd0zW/uz0kyIlkVFJM9fUGcCSBiT8fKjtg9fjo/p+ls+z5bu+k4TZg3wID4tzP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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