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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民警察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也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1) 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 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 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 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 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 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 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 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须明知对方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仍对其实施暴力袭击的。

罪与非罪

罪与非罪的区分。如果暴力袭击的人民警察并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并非其职务的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依照《人民警察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公务。如果行为人只是口头辱骂或者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拉扯等一般肢体冲突,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此罪与彼罪

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通过言语威胁实施侵害,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不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其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在走私犯罪中以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方式抗拒缉私的,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走私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Ms+BJyi7zBIBJBW8WP3dq70gLHxIx769t/wQomr4EPIsXSycuvTOHRARH8h7CY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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