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案发时是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志因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 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目的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贪污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 证明行为人职责范围的证据; 2. 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的证据; 3. 证明行为人侵吞公共财物的证据; 4. 证明行为人窃取公共财物的证据; 5. 证明行为人骗取公共财物的证据; 6. 证明行为人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证据; 7. 证明个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的证据; 8. 证明具体的赃款、赃物的证据; 9. 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之财物为公共财物的证据; 10. 证明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 2. 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2. 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 3. 危害结果。 4. 犯罪动机。 5. 平时表现。 6. 认罪态度、贪污公款的归还情况。 7. 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