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对象有五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是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三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四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五是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决定的人。其中的共同利益关系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如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国家工作人员的秘书、司机等)、密切的姻亲或者血缘关系等。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分为三类:一是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具体行为内容包括意图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为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是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具体行为内容包括直接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为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为财物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或者地位的交换关系。三是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具体行为内容包括直接通过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为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通过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为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与行贿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双方必须有事前约定;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而行贿人不知道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对行贿人应当以本罪论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