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案发时是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志因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行贿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 证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证据。 2. 证明行为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证据。 3. 证明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证据。 4. 证明行为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证据。 5. 证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证据。 6. 证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的证据。 7. 证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证据。 8. 证明给予财物的数额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 2. 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1) 给予财物; (2) 给予回扣; (3) 给予手续费。 2. 犯罪对象。 3. 危害结果: (1) 获得不正当利益; (2) 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3) 其他。 4. 犯罪动机。 5. 平时表现。 6. 认罪态度。 7. 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