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本罪与受贿罪不同,不是直接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作为交易的条件,因此客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行为人通过其影响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从而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 利用了影响力。针对不同主体,利用影响力有不同的表现。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是指“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下,被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是指“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因此,被利用的只能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2. 利用影响力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本罪。
3.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索取是指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包括以明示的方式向请托人索要,也包括以暗示的方式向请托人索要;收受是指行为人被动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
4. 收受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本罪是纯正的身份犯,具体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是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三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经离开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人。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关系密切的人”,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妇(夫)以及其他与之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不同的具体案件中的情况可能不尽相同,关键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考察“关系”是否“密切”,实质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影响力。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利用了影响力以及数额是否较大或者有无其他较重情节。
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本罪与受贿罪,特别是以斡旋受贿方式实施的受贿罪之间具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 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