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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案发时是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 证明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志因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 证明行为人职责范围的证据。 2. 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的证据。 3. 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证据。 4. 证明行为人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证据。 5. 证明行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证据。 6. 证明行为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证据。 7. 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8. 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证据。 9. 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 2. 法定从重情节: (1)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2) 其他。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 2. 犯罪对象。 3. 危害结果。 4. 犯罪动机。 5. 平时表现。 6. 认罪态度、挪用公款的归还情况。 7. 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 spC2sBdfBCo+OHXCOSd1SuTQ4qvDLD7J6Vo4nsFx1gplZ8DSyjWhg9s/kDhGT2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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