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根阻滞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外科、疼痛科等诊疗科目,疼痛科具有开展UISP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三)开展UISP的医疗机构设备和设施基本要求。
1.具备实施UISP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 准备室、手术室、手术后观察室或病房。
2.具备实施UISP基本设备 神经刺激仪、超声仪,实施UISP的手术间必须同时具备气管插管、全能麻醉机、多功能监护仪、除颤器等设备。
3.具有实施UISP的基本药品及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
4.具备完善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控制与管理系统。
(四)实施UISP的医师必须是经麻醉科住院医师培训≥3年、疼痛科工作1年,外科或疼痛科执业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