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prescription)是医疗和药剂配制的重要书面文件,系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狭义的处方又称医师处方,包括临床医师开写的中药处方和西药处方。医师处方是医师对患者治病用药的凭证,是药房调配药剂和指导患者用药,以及计算医疗药品费用的依据。因此处方在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医师和药剂人员在处方上签字,以示对开写处方及调配处方所负的法律责任及技术责任。
1.法定处方(official prescription) 系指《中国药典》、《局颁药品标准》(或《部颁药品标准》)所收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协议处方(agreed prescription) 系指医院医师与药房根据临床需要,互相协商所制定的处方。它可以大量配制成医院制剂,减少患者等候调配取药的时间。协议处方药剂的制备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
3.医师处方(physician’s prescription) 系指医师对患者治病用药的书面文件。医师处方在药房发药后应保留一定的时间,以便查考。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为了方便患者及便于对特殊处方的管理,不同的处方使用不同的颜色纸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不同类别的处方。
4.经方 系指《伤寒论》《金匮要略》等经典医籍中所记载的处方。
5.古方 泛指古典医籍中记载的处方。
6.时方 系指清代至今出现的处方。
7.单方、验方和秘方 单方一般是比较简单的处方,往往只有1~2味药。验方是民间和医师积累的经验处方,简单有效。秘方一般是指过去秘而不传的单方和验方。
完整的医师处方应包括以下各项。
1.处方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门诊号或住院号,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等。处方上写明患者姓名,表示该药物是专门为某一患者调配的。性别、年龄为药剂人员核对药品剂量的主要依据,对儿童尤为重要。
2.处方正文 这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用法等。药物名称用中文或拉丁文第二格书写。毒性药品应写全名,普通药可用缩写名,但缩写不得引起误解。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剂量单位用公制及通用的国际单位。处方不得涂改,必要时由处方医师在涂改处签字。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更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3.处方后记 包括医师签名,调剂人员签名及复核人签名。处方写成后必须由医师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调剂人员配毕处方后须由复核人员查验,双签名后方可将药品发出。
1.中药处方的特点
(1)处方正文中所用的中药按“君、臣、佐、使”及药引子的顺序书写。
(2)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3)中药处方中有正名、别名、“并开”及“脚注”。处方药名应用正名,若用别名或“并开”须书写清楚。“脚注”往往是注明对饮片的特殊炮制要求及对煎药法的要求。饮片处方一般以单日剂量书写,同时注明总剂数。
(4)中成药处方书写法同西药处方。
2.西药处方的特点
(1)西药处方均以Rp起头,来源于拉丁文Recipe,意“取”,即“取下列药品”。
(2)处方中各种药物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
主药: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辅药:系辅助或加强主药作用,以及纠正其副作用的药物。
矫味剂:系改善主药或辅药气味的物质。
赋形剂:系赋予药物以适当的形态和体积以便于药物应用的物质。
目前临床医师处方绝大多数应用药物制剂。其剂量书写方法有:单剂量法,即写出一次用量,一日次数及总日数;总剂量法,即写出总剂量,并写出一次用量及一日次数。
(3)服用方法通常以Sig.(拉丁文Signa的缩写)为标志。服用方法指示术语一般用拉丁文缩写。处方中常用拉丁文术语缩写,见表2-1。
表2-1 处方中常用拉丁文术语缩写
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药品的审批、广告、分发标示物、销售等进行分类管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从管理方面对药品的界定,其意义:①有利于人民用药安全;②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险改革制度;③有利于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识;④促进医疗行业与国际接轨。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和给药途径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
1.处方药(prescription-only medicines) 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在医师、药师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这类药品一般专用性强或副作用大。
2.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medicines) 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这类药品具有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特点。消费者按照标签上的说明就可以安全使用。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乙类更安全。
中药非处方药遴选原则是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的制定及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3.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4.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5.非处方药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说明书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选择。
6.处方药可以在社会零售药店中销售,但须凭医师处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